中國學者看佔領行動:破壞民主還是完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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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兩件大事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和爭議:其一是烏克蘭民眾上街抵制政府;其二是臺灣服貿協議表決引發民眾抗議,抗議者佔領了「立法院」和「行政院」。爭議的焦點在於:在民主政體中,民眾是否可以採取上街、佔領等形式來表達自己的訴求?為了陳述我的看法,我將首先進行一個否定性的論證,即我將引述幾位我認為有一定代表性的看法進行評論,而後再進行肯定性的論述。
 
圖說:美國的佔領華爾街運動。圖片來源:網路
 
其一劉瑜博士,容我轉述她的看法如下:1、在自由民主國家,民眾和平示威是權利;2、訴諸暴力、甚至是恐怖行為是不合法的,或者說破壞自由民主的;3、街頭抗議者的代表性未必夠,沒有上街的人的聲音沒有被表達出來,「如果一個制度不斷給上街‘正面’回饋,這就會鼓勵一種‘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政治局面,事實上就是獎勵政治觀念和行為的極端化,而這是違反民主的本意的」。
 
其二是一位在微博上頗活躍的新銳政治學者,引用他的原文如下:「1、法理上,面對經由自由公正選舉產生的政府,公民應已交出了暴力反抗之權利;2、在自由的法律下,公民及群體應有非暴力示威抗爭之權利,但其行使應以不觸犯法律及不致使社會秩序和政治系統癱瘓為限;3、支持某種政治訴求,與支持表達政治訴求的某種方式是兩回事。認可示威,反對佔領!」
 
其三是一些指責,說抗議者是「暴民」、「紅衛兵」云云。「方舟評論」也有評論文章,但我進行的是學理性討論,對這些類似言論就不引用了。好了,以下的討論是以自由民主政體為分析前提。
 
「暴力」當如何理解?
 
在觀念上,我完全同意,暴力行為應該受到嚴厲的譴責。可是,什麼是暴力行為呢?可以對「暴力」給出一個永恆的界定嗎?我很難給出一個建構性的回答,為此,我首先訴諸於歷史事實。
 
眾所周知,美國上世紀50-60年代民權運動的領袖馬丁•路德•金博士,是一個堅定的「非暴力」主義者,1964年他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2011年8月金博士的紀念雕像豎立在華盛頓國家廣場,此前,只有華盛頓、傑弗遜、林肯和羅斯福在這裡立有紀念塑像,這大致說明,在美國主流民意中,金博士的聲望地位是和這幾位著名總統並駕齊驅的。
 
在金博士所領導的民權運動中,形成了集體抵制、靜坐抗議、罷工、進入商店餐館靜坐、拒付罰款或不公正逮捕的保證金、群眾進軍、群眾集會、禱告遊行等抗爭形式。在金博士看來,這些抗爭形式應該不屬於暴力行動的。在金博士的名篇《三種暴力觀》一文中,他給出過一個例子,恕我引用原文如下。「在北卡門羅城,有一個不用武力威脅贏得重要勝利的集體行動的實例。當員警不公正地逮捕一位黑人醫生時,被喚起的門羅城人民向警察局進軍,擠滿了警察局的大廳和走廊,在他們的同伴被釋放之前拒絕離開。當局由於不能逮捕所有人,不得不釋放醫生,雙方都沒有打算使用暴力。」 
 
那麼,臺灣抗議民眾的佔領行動,應定性為暴力行為嗎?如說金博士對這一行動性質有何看法,不問可知。
 
在我和趙鼎新教授的《重新思考群己權界》一文中,所論證的核心看法是,「自由的邊界」如何界定是極為困難的,一個人在自己臥室裡側著睡還是躺著睡是不是一定屬於他的自由,答案都並不那麼肯定的,自由,其實就是一種容忍,「我」或許很不喜歡某位「女神」比如奧黛麗•赫本側著睡覺,但在「我」願意容忍她的這種行為時,在一個「我」和她構成的共同體內,側著睡覺就是她的自由或曰權利。何謂「暴力」同樣如此,金博士領導的佔領餐館商店運動,對店家來說,這顯然是一種「傷害」,但金博士並不認為這是暴力行為。
 
何謂「暴力」行動,在我看來極難達成共識。當然,人之理性發展到今天不會這麼虛無,在2011年8月的倫敦騷亂事件中,抗議者向員警密集投擲磚塊、酒瓶、雞蛋等物品,縱火焚毀警車和公共汽車,這大概應該認定為「暴力」。事實上,英國政府採取了堅決的鎮壓措施,而英國的主流媒體站在了政府的一邊譴責抗議者。是不是可以說,暴力指的是對具體個體的攻擊性或傷害性行為? 
 
但我並不認為這是一個好的答案,我和趙鼎新教授在《重新思考群己權界》一文中論證了,「傷害」和「攻擊」,孤立起來是定義不清楚的,邏輯上只有在「自由」、「權利」被定義清楚後才能定義「傷害」。
 
鑒於就「何謂暴力」殊難達成共識,那麼,使用這個概念對行為進行「定性」是沒有說服力的。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劉瑜博士和新銳政治學者把烏克蘭抗議活動和臺灣民眾「佔領‘立法院’」定性為「暴力」是一種偷懶的輕率之舉。但放棄「暴力」這個概念,並不會妨礙對行為作出有效的分析,因為還有成文法律。
 
道德與法律 
「暴力」,是一個強烈的貶義詞彙,是價值性詞彙。鑒於價值殊難討論清楚,那麼可以運用更有共識的標準來衡量行為,這就是成文法律。烏克蘭抗議和「佔領‘立法院’」是不是違法行為,準確地說,有沒有違背當地的成文法律,這一點很容易形成判斷,因為律有明文在。如果沒有違反法律,那麼什麼都不用說;如果違法了法律,那也什麼都不用說,因為律有明文在,法律條文上說怎麼處置就怎麼處置。
顯然應該假定這些行動違反了當地的法律條文,若如此,是不是就應該道義上譴責這類行為呢?這是要對這類行為做一個道義上的價值性判斷。這就涉及到一個複雜的問題,違法是不是不道德的?
 
本文是在自由民主政體的前提下進行討論,這就假定了成文法律都不是惡法,是不可違背的。法律,是同等約束所有人的行為規範,但這是不是等同於違法行為就一定是不道德的、必須譴責的行為呢?
 
通常情況下顯然如此,法律,幾乎是最底線的道德共識。但例外比比皆是。我引用阿馬蒂亞森在《權利與能動性》(「Rights and Agency」)一文中所創造的一個例子:A將被B在某地強姦,C只有在偷走D的車才能及時趕到現場阻止B的行動。無論那國的法律,C的偷車行為都是違法,但C的行為是不道德的、是應該被譴責的嗎?每個人都可以給出一個自己的看法。
 
好了,我想說的是,違法行為並不能簡單等同於不道德的、應被譴責的行為,須在具體的場景下才能給出有說服力的評價。法之制,其真義在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違背了法律都應該受到懲罰。一個人違了法、而後他受到了處罰,這就是他為自己的行為支付了代價。對其行為進行進一步的價值評價固無不可,但這不能脫離具體場景。
 
是否破壞民主法治?
 
回到佔領行動的具體場景,批評者所持有的理據是,在已然建立良好民主、法治的社會裡,法律在程式上是得到了民眾的認同的,自知違法而有意違之是對民主體制的不尊重,是對法治的破壞。 
 
違反法律是不是等於破壞法治?
 
我先講段我生活中的小故事。某年,我去辦理戶口,入籍證明在我抽屜裡放了很長時間,等我去辦理時已經過了辦理期限,派出所不給辦理,要我到公安分局辦一個手續。我向分局接待人員抱怨了派出所工作人員,接待人員對我說,派出所不給你辦理有理,因為你「不作為」超過了辦理期限。
 
接待我的是一位漂亮的員警小姐,我心情大好,遂爭辯道:其一,我要入籍是因為我的公民身份,是否錯過時限都無改我的公民身份,讓我補辦手續是合理的,這是對我錯過時限的處置措施、我是接受的,但不讓我入籍就不合理了;其二,「不作為」的主體是權力部門,而不是公民,如小姐您若工作不盡責或是可能認定為「不作為」的,而我作為公民無所謂「作為」或「不作為」。讀者諸君可會同意我的看法? 
 
扯遠了。違反法律是否等同於破壞法治?不!破壞法治的主體只能是權力,而不是公民。因為,破壞法治,指的是置法律若罔聞,不等度地執行法律,對違法行為法外施恩,而只有權力部門,才能做到這一點。將違反法律與破壞法治等同的看法,是錯誤地認定了行為主體。民眾違法,依法處置即可,哪裡有半點破壞法治的可能?破壞民主法治,最顯見的例子是希特勒,與民眾何干?政治學博士見不及這一點,真是令人遺憾。
 
政治之目的,在於追求至善,亞里斯多德如是說。民主,不能說是至善,民主更多的是程式和妥協,故而,民主被認為是「最不壞的制度」。在這一制度之下,輔之以力求完備的程式,以期至善之可能。但是,無論民主、任何政治形式都不可能是完備的,人類社會是變動不居的,政治中要面對無窮多的新生問題,也是基於此,設置了諸多程式並上升為憲政原則以應對未來的不確定性。        
 
民主體制內生地要求了民眾必須遵從程式,這也是對憲政原則的尊重,但程式並不等於是至善,人類對至善的理解是不斷變化的,人類的智識和認知是不斷演進的,這就要求程式是可變的,憲政原則也必須隨之改變,如美國迄今為止已通過了27條憲法修正案。  
 
憲政原則的修訂如何可能?
 
程式對此是給出了的回答的。這首先要面對的是一個議題設置問題,即如何形成能得以進入程式的議題。形成議題設置,在民主政體內,也應循憲政原則來產生,這是規範意義上的道理。
 
現代民主的要義之一,在於每個民眾都有參與政治的權利。據此,每個具體的公民都可以提出自己修改憲政原則的訴求。在現實政治中,普通民眾循憲政原則來形成議題,曠日持久,這是基本的事實。但程式是不能輕易違背的。若某位民眾無論他具有多麼天才的認知能力,他的訴求要轉化為可供進入程式的議題,也是必須以獲得現有程式所要求的民意比例支持為前提的。反反復複的訴說,未必能放大他的聲音而獲得廣泛的支持。在這一事實之下,「佔領行為」,或成了一個有效的選擇。
如佔領「立法院」,就能讓更多的民眾知曉他們的訴求,由此慎思、辯論他們訴求的合理性。若符合程式要求比例的民眾認同了某類訴求,使得訴求得以進入程式成為議題並獲致通過,這就意味著民眾認可了修訂憲政原則的必要性,由此產生的當然就是對民主的完善和改進。在這一過程中,發起行動的抗爭者行為若違法,他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這事實上就是,抗爭者以身違法,換取了民主的完善,那麼對這類行為,該做怎樣的價值判斷呢?這或許需要歷史才能給出有說服力的回答,如曾經入獄的金博士,歷史對他給出了評價:他的行為是正義的,是美國的進步不可或缺的!
如是觀之,以成文法律來衡量,抗爭者是在違法;而這推動議題設置這一角度來看,他們是在表達,只不過這種表達違法了而已,而違法的事實並不簡單等於道德上的「惡」。
反之,若抗爭者無論採取怎樣的形式,訴求都不到廣泛的認同,而且他也因此遭受法律懲治,這也是不應該將「破壞民主法治」的說辭加之於他們頭上的,只能說,他的訴求,是當時的程式比例上的民眾所不需要的,而他自己,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不可以以某種良善動機為自己尋求卸責。
 
在真正的民主社會,會哭的孩子未必會有奶吃,他的哭聲,必須引起程式比例上的民眾的認同。在美國的大街上,人數不等的遊行示威群體比比皆是,據我的觀察,他們的行動極少引發路人的關注,於是可以看到很有趣的現象:示威者或情緒低落無精打采、一付聊盡人事的姿態;或做鬼臉扮小丑,極力招徠路人的注意。
 
事實上,耶魯畢業的政治學博士江宜樺就已經將佔領「行政院」的抗爭者「捉拿歸案」,對他們的行為馬上可以給出的判斷是:他們違背了臺灣的地方法律,此其一;他們是否推動了臺灣的進步呢,每個人都可以給出自己的看法,能否形成共識性看法,可能需要未來的歷史作出回答
抗爭是體制外活動還是體制內活動?
 
最後再簡單地談一點,如何看待現代社會的抗爭運動。抗爭活動,已然成為各國或地區常態的社會現象。在百年前的法國思想家勒龐這裡,抗爭者不過是「烏合之眾」,抗爭活動是非理性的愚蠢之舉。之後隨著對抗爭研究的增加,抗爭被理解是正常的政治活動,只不過這是「體制外」的政治活動,將其與體制性的政治活動如選舉、立法等對立而觀。 
 
而晚近的抗爭研究理論家們正在逐漸修正看法,越來越傾向於將抗爭理解為民主體制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是完善和鞏固民主的重要途徑之一,因為事實是不容忽視的,如金博士領導的民權運動極大地推進了美國的政治文明,臺灣的政治進步也是活生生的例子,故而蒂利說,「各國憲政,無不抗爭而成」。 
那麼政府應該如何應對民眾的抗爭?
 
2011年9月,美國爆發了轟轟烈烈的「佔領華爾街運動」,迅速蔓延至全國,而且波及歐洲,抗爭者最後在華盛頓國家廣場安營紮寨,運動聲勢之浩大,實屬罕見,可謂極大「威脅」了美國的「民主與法治」。抗爭者的訴求是抗議貧富不公,政府不作為,矛頭指向的是資本家和政府。美國商界領袖、政要紛紛表態回應。
 
比爾蓋茨說,「富人應該比普通民眾要繳納的稅款多一些」。巴菲特在《紐約時報》社論版中寫道,「國會應該停止溺愛那些超級富豪。」美國138名百萬富翁聯合上書國會表示:從國家利益考慮,應向美國富人多徵稅;「良好的經濟曾讓他們受益,現在到了回饋社會的關鍵時刻,應該讓更多人得到好處。」奧巴馬則反復表示:「已經聽見民眾的訴求」;「將繼續為推進金融改革而戰」;「作為總統所能做的最重要的事,就是與示威者站在一邊,加倍努力兌現承諾以實現一個更加平等的社會」。 
 
各位,佔領華爾街的抗議者們不是要反對政府和資本家麼,可現在資本家和總統卻說,要和他們站在一起,這樣的抗議如何還能繼續下去?最終,聲勢浩大的佔領華爾街運動無疾而終。試問,美麗島上的馬、江、王諸君,可有底氣到「立法院」對抗議者們喊話:大家今天回去休息,今晚的守夜由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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