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中國審稿 王郁琦守不住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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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張會的評價,各界看法不一。馬英九總統19日在國民黨中常會上,盛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委王郁琦的訪中行,是「郁琦超過預期」。但是他在中國的言行,其實並沒有超越當年的辜汪會談,反而是王郁琦讓中國事先審稿,才是民主社會的意外!

王郁琦日前接受廣播節目專訪時,坦言在南京中山陵博愛廣場提到「中華民國」,事前曾向中國「打招呼」,而且在南京大學的演講內容,也有提供部分內容給中國看過。也就是說,我國政府官員的言論,在發表前是經過中國政府的「事前審查」,這是非常嚴肅的憲法問題。

王郁琦是留美法學博士,豈可能不知道「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分國籍,禁絕任何機關或組織的「事前審查」。早在1931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Near v. Minnesota案中明白揭示,除了極少數例外情形外(例如:暴力推翻合法政府、防止國家安全機密洩露等重大事由),原則上,言論的「事前審查」皆屬違憲。再者,在1971年的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更清楚宣示,任何「事前審查」言論的制度,將推定違憲。

縱認王郁琦忘了美國憲法揭示的「言論自由」保障意旨,但王郁琦身為我國官員,亦應遵守我國憲法,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的職權,直接限制表現自由之基本權」,進而認定政府「事前審查」人民不得主張共產主義等政治主張為「違憲」,也就是我國大法官認為言論不得「事前審查」,否則應推定為違憲。

尤其甚者,王郁琦在中山陵和南京大學的演講,並非台灣對中國的官方會談,王所談的內容包括「中華民國」等政治內涵,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世界民主國家都知道,「政治性言論」乃高價值言論,人民與國家都有義務盡最大努力予以維護,我國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理由書揭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倘於申請設立人民團體之始,僅有此主張即不予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設立人民團體,顯然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亦即,大法官認為有關人民「政治性言論」,應盡最大限度之維護,而不能恣意事前審查與限制,否則違憲。

可悲的是,陸委會主委王郁琦雖得以官銜訪中,但其人權及尊嚴卻未受到基本的尊重,試想:王郁琦連基本人權「言論自由」都自我閹割,演說內容接受中國政府的「事前審查」,忘卻自己所學的美國憲法,更踐踏我國官員應遵守的中華民國憲法,則馬政府的高官連自己最基本的憲法「人權」都無法維護,人民還能期待他們捍衛「主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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