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想想】法律做為對付異己的工具

友善列印版本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是總統馬英九先生最鮮明的政治口號。守法固然很重要,但是當權者一再高舉法律的時候,人民就必須特別小心:法律有兩種高舉方式,一種是「法治」(rule of law),另一種則是「以法治國」(rule by law)。

所謂的「法治」是指一套所有人都必須共同遵守的規範。「所有人」包括政府官員。法治之所以重要,在於政府擁有極大的公權力,如果沒有法律做為政府行政的規範,公權力便很容易任意地侵犯個人的權利,對個人選擇形成任意的干涉。就此而言,「法治」是民主自由的必要條件。

相對地,「以法治國」是當權者把法律當成統治人民的工具,而當權者本身不用受到法律的約制。在「以法治國」的精神下,當權者能以個人意志凌駕法律的制度,任意選擇是否「依法行政」,甚至隨心所欲修改法律規定,以便對付異己。就此而言,「以法治國」是民主自由最大的障礙。九月政爭,馬英九政府最被批評的就是這一點。

「依法行政」的馬政府顯然是「以法治國」。執政當局以法律對付異己的案例可說是罄竹難書:德國環保人士Daniel Andres Helemdach因反核遭到「列管在案依法遣返」;曾在玉山高舉「支持台灣獨立建國」旗幟的日籍人士田邊憲司因支持台獨遭到禁止入國5年;關廠工人要求政府落實代位求償,卻被勞委會依法提告;大埔拆政府面臨法律追訴;人民要求廢除軍檢、回歸司法時,馬總統更是一度宣稱自己「非強人總統」,所以無法「管定了」,直接躲在法律背後不敢面對政治責任。

相對地,政府卻常在對當權者有利的時候,選擇性無視法律規範:美麗灣開發復工案裁准停工,台東縣政府卻仍堅持繼續開發;淡北快速道路環評遭撤,新北市政府卻表示「不停工」,好似環評要評到過才行;監察院以匿名表決的方式兩度否決基隆市長違法關說彈劾案;2008年馬總統就職時宣稱「台灣的民主將不會再有非法監聽、選擇性辦案」,關說案至今卻仍無法擺脫非法監聽與洩密,甚至未審先判、濫權、違憲的疑慮。

種種跡象指出,馬政府對法律的種種高舉,不過是以法律做為對付異己的工具,而非接受法律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如果人民缺乏警覺,縱容政府繼續以「依法行政」包裝「以法治國」,便會在政府濫權下失去我們所珍惜的民主自由。

相關新聞:

黃世銘:監聽、公布內容無違法問題

http://newtalk.tw/news/2013/09/09/39969.html

綠:特偵組違法監聽 已變總統「東廠」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8151175.shtml

對比二月政爭 李登輝:那個時候又沒有監聽

http://www.nownews.com/2013/09/10/301-2984423.htm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