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在是完全自由開放的社會,只要不違法,大家可以隨心所欲做想做的事。不過在戒嚴時期,很多現在看來理所當然的事,當時統統都不准做。例如你想登台歌唱、在螢光幕前演出,都需要考取歌星證或演員證;在尚未開放出國觀光的年代,也要憑證申請,方可出國表演。
早在1948年3月,台灣省政府就針對電影、戲劇事業制定「台灣省電影戲劇事業管理規則」,演藝團體必須進行劇團登記。演出前還要提出劇本或劇情大要,申請上演登記;只要內容違背三民主義、政府政令、時代精神、善良風俗,均不得上演。
隨著台視、中視、華視等無線電視台陸續開播,既有的管理規則已難規範各式演藝事業;台北市政府趁升格為直轄市,於1971年12月公布「台北市育樂事業管理規則」,規範包含劇團、戲班、歌廳、餐廳、電視、電影在內的各類演藝事業。
其中,在外公開演出的藝人必須申請演員證,且演出內容不得違反國策、善良風俗、唱禁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