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獎勵,照理說是一件好事,如果是學生得獎,學校會張貼在公佈欄上,如果是公務員,還會得到模範公務員獎勵,舉辦公開授獎儀式,若是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還會刊登政府公報公告周知。但在過去白色恐怖時間,卻有一種獎勵好像見不得人似的不能公開,令人大感困惑。
眾所周知,許多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案件都是冤案、假案或錯案,造成冤案、假案或錯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項便是「檢舉/破案獎金」的制度。「懲治叛亂條例」規定可以沒收叛亂犯的全部財產,「檢肅匪諜條例」進一步規定,「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30%作告密檢舉人獎金,35%作承辦出力人員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據此,行政院訂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國防部也訂有「檢舉及破獲軍中匪諜獎勵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