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兩公約?馬政府自曝其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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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2009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馬總統將此當成政績,高喊「人權立國」!但馬政府是否真的落實兩公約的人權精神,從近年的統計數據與實務運作來看,不難發現馬總統只是將「人權」當成口號,台灣人權不只沒有進步,更有退步的現象。

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保障之「言論自由」為例,馬政府為了回應國際人權專家對我國人權實踐的審查,於2013年2月8日提出「中華民國(台灣)對問題清單的回應」。其中,有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保障「言論自由」的實踐情況,馬政府「自曝其短」,公然指出地檢署依據限制言論自由之法令,包括:侮辱公署、侮辱國旗等罪的起訴統計,自民進黨政府2007年的876件,至馬政府2012年已高達1689件。換句話說,馬政府相較於民進黨政府,以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起訴人民的數量,成長了接近一倍。

尤其甚者,馬政府踐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保障「言論自由」,以「侮辱國旗案」最為明確。主張台獨的王獻極先生於2009年10月9日及2010年2月28日兩度以毀損國旗的方法,用以表達對馬政府的不滿,遭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後,台北地檢署以刑法第160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起訴,後由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確定。對此,王獻極拒絕易科罰金,以「入獄服刑」的方法來表達最沉重的抗議,並凸顯刑法第160條規定之荒謬。

不分藍綠立場,蘋果日報在2010年10月20日之蘋論「王獻極無罪」一文,直指法院判決違憲;同年10月21日中國時報刊載前社長王健壯先生「國旗保護那些蔑視它的人!?」一文,亦指出王獻極案「毀損國旗是否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需大法官解釋;還有10月21日自由時報刊載郭正典醫師「焚燒國旗
言論自由」一文,除了認為刑法第160條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更指出「警察毀損國旗沒事,民眾焚燒或毀損國旗抗議卻被判刑。

針對王獻極先生遭台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判處拘役,筆者於法院審理過程,義務協助王獻極具狀聲請承審法官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71號及第572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就「先決問題」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有牴觸憲法「言論自由」之虞,請求法官主動聲請釋憲,可惜法官不為所動,仍執意依據違憲法律判決王獻極先生有罪定讞。

對此違反兩公約精神與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之判決,2012年10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決議第5案,將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是否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案件作成不受理決議,各界嘩然。

事實上,早在上個世紀(198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exas v.
Johnson案中,已依據美國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的法律「違憲」。此後,美國司法仍在United
States v. Eichman(1990)判決中,針對美國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毀譽國旗之規定,再次宣告該法違憲。

簡單的說,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認為,人民就算用侮辱國旗的方式表達對國家的不滿,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對於這樣的「政治性言論」,國家不可以用法律處罰人民,所以早在24年前,美國司法就已確立了「言論自由」做為民主憲政與人權保障價值之根基。

可惜的是,我國大法官對於現行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是否牴觸「言論自由」的違憲爭議,至今仍「視而不見」、不敢解釋。對此,前中國時報社長王健壯也認為『大法官選擇了沉默』,投書聯合報(2012年10月14日)指出:「瞭解大法官審理運作的人都知道,這項不受理理由其實是適用所有不受理案件的標準萬用答案,所謂「個人主觀見解泛稱」、「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等文字,既空泛又模糊,就像法官在判決書中常用「殊難謂之非是」、「亦難以為不相容」等文字一樣,都是廢言廢語。

更何況,王獻極的聲請案不但引憲引法,更引美國最高法院判例佐證,可見並非「個人見解」,更具體到非「泛稱」所能形容。」,足見台灣大法官恣意做出不受理決議,其民主法治素養落後美國超過二十年,已近社會通念!

我國雖然將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肯認「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涉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亦即,立法者確立人權公約之思想自由、表達自由與言論自由作為我國人權保障之基本價值,自應寬容對待不滿政府之政治性言論。

然而馬政府至今仍依刑法「侮辱國旗罪」偵辦人民,又法院依此判決、司法院拒絕解釋憲法,無視言論自由之普世人權價值,使得馬總統高喊的「人權立國」徹底淪為口號,馬政府面對國際人權專家的審查,除非偽造文書,否則也只能選擇「自曝其短」。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