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歷史】手握屠刀的獨裁者與終極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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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判處十二年以上徒刑者,一律改處死刑,林森田、蔡清山、周明鴻等三名判處徒刑十年,餘如擬。」

「本案被告呂阿立、魏德旺、洪振益等三名,既認定均屬匪幫下級幹部且有從事叛亂工作表現,犯情無可恕,應即改判死刑,餘悉准照簽擬辦理。」

以上兩則判刑的裁決,只是獨裁者蔣介石對政治案件審判下達終極審判,數不清實例之中的兩例。前者是發生在1952年,後者則是早一年的1951年。

1952年這一件是以周清連為案首的所謂「匪諜案」,逮捕十二人,原本是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四名死刑,分別各有兩名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蔣介石不滿意,大筆一揮將死刑增為八名。

後者那件是以林秋祥(台北私立泰北中學高三學生)為案首,是參加所謂「桃園學生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的匪諜案,此案涉及將近二百人,遭逮捕判刑的有二十六人,原判處死刑四名,在蔣介石批示下增為七名,後來遭槍決的有三名學生。該案被抓的二十六人都是桃園縣人,蔣介石除了前述的批示之外,還有後半段是這樣寫的:

「又查桃園縣地方迭據發生匪諜案件,且每案人犯數十,其居住地點多集中於該縣之龜山鄉、桃園鎮從事叛亂工作,應飭保密局將該縣政治經濟警衛及社會一般情形密為詳查詳議該縣匪諜案件較多之原因,限一個月具報。」

由於此案涉及人數較多,先前也有數案跟桃園縣有關,因此,蔣介石特別加了這段批示,台灣保安司令部及調查局被逼著急急忙忙分別撰寫調查報告:〈桃園縣概況調查〉、〈桃園縣匪諜案件較多原因〉,國防部所屬的「台灣省情報委員會」也迅速訂出〈肅清桃園縣匪諜四項辦法〉,詳情另文介紹不再贅述。

其實,蔣介石不是逃到台灣之後,為了鞏固他的統治正當性才擴權大開殺戒,他在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任內,癖性就是如此,撇開暗殺政敵的案例不談,透過合法手段濫捕不能遂其意者「密拿」槍決的不在少數,像遭他槍決時擔任電雷學校教育長兼江陰區江防司令的海軍中將歐陽格,就是很有名的案子。

電雷學校(海軍訓練學校)是國民政府於1932年所創立,有些記載將該校校長誤為歐陽格,其實他是由蔣介石授命籌辦,校長是蔣介石。1938年6月,蔣介石突然下手諭:「歐陽格貽誤軍情,著即密拿交軍法執行總監部審判」。

歐陽格被指控在戰事初起時貽誤軍情,以及擔任電雷學校教育長辦校不力且有貪污嫌疑。該案整整折騰了兩年,歐陽格提出很多實據反駁所有指控,所謂貽誤軍情是因接獲蔣介石指令調防魚電快艇而貽誤,至於學校帳務也鉅細靡遺交代得很清楚。

但是,蔣介石不承認自己有調防指令,學校帳務雖然沒問題,卻像陳水扁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一樣,翻找學校六年所有單據被找出數張有瑕疵。當時,包括陳立夫等多位國民政府政要員出面替歐陽格作保證,身為蔣嫡系的歐陽格也數度寫信向蔣介石表達絕對忠誠,蔣介石在盛怒之下為了顧面子而堅持重辦,指派親信組成審判庭於1941年8月宣判歐陽格死刑,宣判後兩天硬是將壯年有為的歐陽格拉到刑場槍決,並清理結束電雷學校。

蔣介石將這種「鋼鐵」手段帶到台灣,在台灣極權統治時期,諸多毀憲亂法的作為是鐵的事實,他先以1948年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中華民國憲法》,使蔣家王朝政權(或中華民國政權、中國國民黨政權)成為「不法政權」,方便其專制獨裁統治,隨之再加上同年的《戒嚴法》,以及1949年的《懲治叛亂條例》、1950年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徹底將台灣置於戡亂軍事戒嚴統治之下,不僅遂行白色恐怖,並把自己的手伸進政治審判中,成為政治審判的「終極判官」。

由於是軍事戒嚴統治,包括軍人犯罪及非軍人所涉政治案件都被歸入軍事審判,在1956年制訂《軍事審判法》以前,都是國防部依據蔣介石指令訂定的行政命令「軍法案件呈核標準」,恣意便宜行事,像1950年的呈核標準是這樣的:

一、下列案件由參謀總掌逕呈總統核定:甲、將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乙、校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刑者。

二、下列案件由總統授權參謀總長代核,月終料表檢同原判彙呈核備:甲、尉官准尉官及其同等軍人處無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乙、士兵及其同等軍人處死刑者。丙、非軍人依法應受軍法裁判案件之處死刑者,但高級官吏及情節重大案件仍呈請總統核定。

三、不屬前兩項各款規定刑度之案件,由參謀總長逕予核准或備查。

這項標準是蔣介石以己意取得介入審判「合理性」的幌子而已,其實,所謂的「代核」,也都要送給蔣介石過目才准予「核備」,沒有參謀總長敢「逕予核准或備查」的,誠如拙作〈立委劉如心「通匪附匪」被槍決〉一文所述,周至柔身為參謀總長提的意見,蔣介石聽也聽不進,執意要以槍決劉如心立委來樹立「權威」。

有體貼蔣介石的幕僚看到他每天都要審閱堆積如山的審判案件,還要算一算必須槍決多少人,曾經建議他減輕工作量,但是,蔣介石對於這種「終極判官」的工作仍嫌不夠,在1951年指示將「非軍人依法應受軍法裁判案件之處死刑者」的部分,改為「非軍人及官吏受軍法裁判之案件,處刑十五年以上者,應照軍法案件呈核標準第一項辦理,由參謀總長逕呈核定」,而且對於「將官及其同等軍人或高級官吏受軍法裁判而為諭知無罪判決者」,也要經過呈核之後才可以宣告。

《軍事審判法》是在1956年7月7日公布施行,明訂「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有學者認為此項規定嚴重違反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其實,更嚴重的是該法第一三三條的規定,不但行政官凌駕軍法官之上,在國防部之上還有個「終極判官」,讓蔣介石取得終極審判的「合法」地位。

該條文第一款規定,「判決由該管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核定後,宣示或送達之。」徹底破壞憲法規定的審判獨立。第二款規定,「最高軍事審判機關高等覆判庭之判決,呈請總統核定後宣示或送達之。」蔣介石透過該款規定,無限擴張統帥權為統帥審判權,恣縱屠刀大耍特耍。有學者將當時的制度稱之為「統帥權思維下的軍事審判制度」(蘇瑞鏘〈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軍事審判法》施行三個月後,國防部依照該法成立軍法覆判局及軍法處時,曾想重新劃分非軍人案件呈核標準,由於蔣介石做過擴權的指示,要求「非軍人案件,依照往例處刑十五年以上者,呈請總統核定」,但新法規定「非軍人犯罪案件除文職公務員比照軍官士官官階,非現役軍官士官依其原有官階定其管轄外,其餘非軍人依照士兵則需判處死刑,始達呈報總統核定標準」,因而簽呈請蔣介石核示。

蔣介石在同年的12月28日批示:「除校官處刑七年以上應呈總統核定外,餘均照舊例辦理可也。蔣中正」,顯見蔣介石的「終極判官」當上癮了,亂憲在先,現在連自己核定的《軍事審判法》新法也要脫法擴權。

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明定是國防部,上述條文讓蔣介石握有生殺大權,徹底破壞權力分立、審判獨立等等基本原則。蔣介石利用高等覆判庭判決核定權大揮屠刀的案例不勝枚舉,試舉犖犖大者數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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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李水井參加地下組織匪諜案,共逮捕四十五人,多數是教員、學生,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原判決五人死刑、六人無期徒刑、七人十五年,其餘判五年到十二年不等。蔣介石看了判決大為震怒,下令退回判決,要求將無期徒刑改為死刑,保安司令部奉令更改判決書,死刑增為十一人(內有四名教員、兩名學生、一名醫生),1950年11月29日由四十名憲兵執刑,十一位年輕菁英被綁到台北馬場町,排成一橫排,各中三至四槍結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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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泰源監獄台獨革命逃獄事件。此事件一發生,蔣介石就下令必須速辦嚴辦處極刑,江炳興、鄭金河、詹天增、謝東榮、陳良及鄭正成等六人先後遭到搜捕後,他又立即下手諭:「如此重大叛亂案豈可以集中綠島管訓了事,應將此六犯皆判刑槍決,而賴張李(按指賴在、張金隆、李加生等三位擔任監獄警衛的台籍士兵)等三犯以警衛部隊士兵竟預聞逆謀不報無罪難宥,應照法重處勿誤。中正」。

隔了一個月,江炳興、鄭金河、詹天增、謝東榮、陳良等五人遭判死刑,他們在審訊中都坦承推動台灣獨立革命,兩周後即被槍決,同時逃獄的鄭正成因沒參與行動而逃過一死;但蔣介石並沒放過泰源監獄管理階層及警衛,在他嚴酷下令後都遭到程度不同的處分,連軍法局辦案不夠快速,也被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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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6月的施純忠案,逮捕八人,均屬1947年至1949年間先後加入匪黨組織,原本判決兩人死刑,蔣介石認為還有三人積極為匪擴張組織,也應處死刑,最後五人槍決,其餘三人各判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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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因為蔣家王朝雷厲風行推動「肅清匪諜」任務,所以,當年幾乎三兩天就會在報紙上看到破獲及槍決匪諜的新聞,比較意外的,蔣介石在此案卻反常的批示「以後非重要之匪諜案不必發表新聞」,從此這類新聞慢慢減少。

在泰源監獄台獨革命逃獄事件中,蔣介石於未審前即憑「朕意」下指示判刑槍決,這類例子不少,像前述電雷學校歐陽格案就是,更著名的像雷震案也是在蔣介石下令至少判十年而坐冤牢。又如擔任軍法局局長多年的包啟黃,專門依照蔣介石旨意進行判決,對蔣介石言聽計從而極受信任重用,後被檢舉收賄,蔣介石盛怒之餘不待判決就下指令:「包啟黃應即槍決勿延」,這是蔣介石對親信最嚴厲的一次處決。

另外,《軍事審判法》第158條規定,「案件經起訴後,軍法主官應按被告之職階,犯罪之刑名,擬定審判庭之軍事審判官,簽請軍事長官核定,其有軍官參與審判時,應同時簽請指派。」蔣介石也經常據此指定審判長,像電雷學校歐陽格案就指派「撫卹委員會」主委何鍵擔任審判長,組織高等軍法會審;像拙作〈立委劉如心「通匪附匪」被槍決〉、〈檢肅匪諜與反共自覺運動(二):吳中將、馬立委〉文內的案件,也都是由蔣介石指派審判長、審判官,他們當然更是毫無偏差根據「朕意」辦案。

蔣介石擔任「終極判官」干預辦案不但司空見慣,他更多的是指導辦案,即使依照呈核標準只到參謀總長層級,前面說過參謀總長還是會呈給他核備,他就會以「總統府代電」糾正指導;像有一樁「梁錚卿叛亂案」,他至少以二百字的代電進行指導,誰的案情未交代清楚、誰牽涉的關係如何如何等等,因此,「應發還複審」,最後,一個死刑不夠,再追一道代電,又增加一個死刑。又如在1958年判決的「劉光典匪諜案」中,蔣介石直接手批嚴厲訓斥:「此案係四十三年所破獲,為何延至現在始行判決,查報」。

「終極判官」經常未審先判下達「朕意」,或者這種經常性的「應發還複審」,當年的軍法界個個戒慎恐懼,深怕接案辦案會有違「朕意」的差池,此外,他們也很怕接到「總統交辦案件」,蔣介石交辦的案件多不多?請看附圖的1950年7月的進行狀況表,即知每月都有。

有一點令常人更想不通的是:白色恐怖期間所有判處死刑的案件,人犯槍決前後不但都要拍照,而且必須把照片呈給蔣介石看。1955年3月,金防部曾經槍決三名叛亂犯,也依照指示拍了照片,卻在營房異動期間弄丟了,蔣介石一再催促,金防部設法找到底片重新沖洗後補呈,蔣介石才相信他們真的槍決了。

根據法務部向立法院提供的一份資料顯示,台灣在軍事戒嚴的極權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達29,407件,無辜受難者約達14萬人。少算一點,根據國防部2005年呈給陳水扁前總統的一份資料,因叛亂或匪諜案受審判的也有27,350人,以此為據,其中至少有數千人遭到槍決。

試想,一個人就算不是日理萬機、治理國事,只是每天看著無數遭槍決者生前死後的照片,精神、心理狀態受到的影響實在難以想像,對於「終極判官」而言應該是既殘酷又不愉快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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