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當我們「同」在一起?:台灣同性婚姻的爭議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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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性別文化:凝視與召喚身體

作者:國家發展研究學會/主編 

出版社:巨流圖書公司 

出版日期:2016/09/10

當我們「同」在一起?:台灣同性婚姻的爭議與挑戰

壹、前言

同性婚姻合法不僅僅是在「權利」上有所爭議,同時也衝擊社會大眾價值觀的認同與改變。2015 年,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同性婚姻做出合法的裁決後,意味著美國在聯邦層級上承認同性伴侶有權進入婚姻制度,並且將及於全美各州。然而,Obergefel (135 S. Ct. 2584, 2015)案的裁決一出,社會大眾出現不同的論述意見,即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在職場上對於同性戀者的不友善仍然存在(Cunningam-Parmeter, 2015: 1101),源於社會大眾的態度,而社會大眾的價值傾向可謂左右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重要的因素之一。美國透過社會大眾對同性婚姻價值認同的變遷,逐步達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之路。反觀台灣,在倡議性別平等之際,是否真正意識到民眾對「多元性別」認同以及賦權存在的落差,本文試圖梳理台灣在同性婚姻議題上所面對的爭議與挑戰,並且嘗試提出可供解決的途徑,希冀達成真正的性別平等。

理論上,台灣的「性平三法」(即《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應已落實性別平等,而台灣民眾在性別平等知識上早已建構完整知識體系。事實上,「性別平等」的觀念早已深入日常生活中,但是知識要轉換為行為,這個過程還涉及了態度,而態度這個階段則是在同性婚姻中還涉及對「多元性別」的爭議。同性婚姻合法的議題確實引發民眾不同意見的論述,民主制度可貴之處就是廣納民眾不同的意見;因此,公部門提供「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搜集民眾的意見,對於同性婚姻合法責成共識。但民調的起伏卻也顯示台灣民眾對同性婚姻合法化仍存在著歧見與爭議,這也是本研究將要處理的焦點。

貳、台灣同性婚姻權利的爭議

同性婚姻權利合法的爭議,透過社會運動的倡議,逐漸增加能見度,對於「同性戀」的現象不再避而不談,而是正視這個已存在的事實。台灣,身處亞洲華人文化圈中,儘管現代化、民主化在台灣深根已久,無法改變的部分則是存在甚至內化成生活的傳統價值,例如:傳統家庭價值,特別是傳宗接代的觀念仍舊維持一定的影響力。台灣對於同性婚姻議題的探討大多數著重憲法以及家庭法等制度面向的問題,其主要核心在於主張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合法化,是基於婚姻平等,同性伴侶有權選擇進入婚姻,在婚姻制度中與異性夫婦一樣擁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所有的家庭都應該擁有基本權利及保障,例如社會保障,健康保險以及醫療保障等,不能因性別或者性別傾向而有所區別,不能以道德或者法律去質疑獲得這些基本權利的事實。

一、同性戀與傳統社會價值的拉扯

當AIDS 病毒首次發現於同性戀者身上,西方社會文化即隱然將同性戀者與AIDS 的傳染畫上等號,其將之歸咎於同性間的親密性行為氾濫、吸食毒品等因素,甚至認為同性戀者是一種瘟疫的起源,導致人們將同性戀者和AIDS 產生道德上的恐慌(蔡宜臻、呂佩珍、梁蕙芳,2013: 272)。西方社會對同性戀者的偏見與刻板印象,導致一連串對同性戀者仇視與敵意,甚至危及同性戀者個人人身安全。

台灣對AIDS 的接觸時間晚於西方國家,對於AIDS 的起源與傳染途徑的不瞭解,誤以為同性戀者即為AIDS 的帶原者,將同性行為視為不道德與犯罪。Yang(2007)將道德經驗納入華人社會中,可以看到汙名化對華人而言,則事關「面子」問題。「面子」象徵華人在社會人際關係的脈絡,且與道德、家庭聲譽有關。在異性戀的主流社會價值下,同性戀者的「不同」與負面印象常被視為不道德,違背社會道德規範,使家人蒙羞,這種泛道德的貶抑與譴責,造成台灣同性戀者社會地位的邊緣化。

社會對同志的偏見甚至出現在工作場合及學習過程中;在職場上,同志遭受歧視或者被解雇,只因為其性別取向。例如:台灣的「晶晶書店」事件可以看到對同志仍存有偏見,而產生仇恨犯罪,其所傳達出的即是對同志的歧視(張宏誠,2006a:42)。同志相較異性戀者所處的社會地位是弱勢的,使其成為社會中遭到邊緣化的一群。台灣社會對同志的歧視非僅出現在職場上,甚至在學習過程中也會產生歧視,例如:屏東縣高樹鄉的「葉永鋕事件」,更說明性別的負面刻板印象。

二、文化背景─破壞人倫與家庭關係

同性戀是個人與社會文化脈絡下交互影響所形成的社會現象,其形成的歷程有所不同,對其認同也會有所差異。當主流社會所存在的是異性戀價值體系的情況下,「認同」同性戀者是一種牴觸現實社會價值觀的表現。

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在1973 年將同性戀從心理異常名單中剔除,在此之前,西方國家,不論歐洲、美國曾長時期將同性戀視為精神疾病的一種,對有同性傾向者進行治療與矯正,試圖將性傾向「治好」回歸異性戀者的性傾向。

台灣社會對於「同性戀」名詞的概念其接觸的時間要晚於西方國家,早期對具有同性傾向者,以閩南語的「玻璃」、「腳仙」泛稱,或者借用古代男寵文化中「相公」、「人妖」或「斷袖」、「龍陽」等等(駱俊宏等, 2005:63),這些名詞的運用多帶貶抑的意涵。同性戀對華人文化與歷史來說並非不存在,自西漢高祖至東漢寧帝,就有帝王有過同性戀的史跡,中國古代稱之為「男色」或「男風」,各朝代的法律與道德對男風持容忍的態度(康正果,1996:109)。在中國社會中,同性戀者被視為是破壞傳統文化以及犯罪行為,後與西方的Homosexuality  概念揉合後,更帶有「變態、偏差」的意涵。

1980 年代之前,台灣社會針對同性戀議題的態度是不承認,故意忽略同性戀既存的事實,甚至否定同性戀群體的存在,幾乎不願意與同性戀者有所接觸。此後,隨著台灣首例AIDS 病例官方文獻引用外國的研究與概念,對於有同性傾向者,才廣泛使用同性戀的用語論述。由於在同性戀語詞尚未被運用之前,台灣社會對有同性傾向者多因歷史文化之故,已存有偏頗的負面印象;爾後隨著在AIDS 相關研究與報導上,多以同性戀者為主題,使台灣大眾對同性戀者更添汙名化的負面想像。社會大眾對同性戀者之間所追求的基本需求-相愛,則多不給予祝福,同性戀者無法獲得家人的認同,轉趨成為社會邊緣的群體。

理論上,天主教、基督教教義中將同性行為視為一種罪惡的觀念不易在台灣出現;事實上,台灣所承載的中華文化,特別是以儒家文化為基礎的情況下,儒家的觀點逐漸內化成為生活習慣的一部分,進而影響法律制度、政治體制的形成,特別是家庭,是為穩定社會的主要來源。儘管現代化、民主化使台灣轉型成為民主國家,然而,儒家思想對台灣家庭與婚姻的建構仍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華人社會中對家庭的依賴以及重視程度,致使同性戀者對是否公開自己性傾向難以抉擇,缺乏自我認同感的情況之下,面對爭取自身權利所遭遇到來自家庭的反對阻力而卻步,而台灣所處的華人圈中,同性戀者要跳脫家庭以及華人社會價值體系,凸顯個人自主權利,確實有窒礙難行之處。

由於「同性戀」被異性戀主流社會價值貼上「負面」標籤後,同性之間的愛、相互吸引與行為,則被認為是一種噁心與罪犯,對同性戀者存在的是一種仇視與敵意(方佳俊譯,Nussbaum 著,2007:203-208),這使得許多同性戀者在發現自己的同性傾向後,對在社會上的處境感到焦慮。一般社會大眾所認知的同性戀是一種行為,而非真正體現在社會價值與制度運行中「身分」的認同;一旦認同同性戀者的「身分」,那麼伴隨而來的將是授與權利與義務,對早期台灣社會而言,要認同同性戀者的身分有其困難。

此外,個人與家庭間綿密的關係,進而建立龐大的家族、宗族關係是台灣建構和諧社會關係網絡中的一部分。家族對個人的影響力與約束力勝於法律制度對個人的約束力,這是台灣獨特的社會價值。家人的認同與支持,可以強化同性戀者對自我認同感。對目前台灣社會而言,文化價值與傳統之故,維持穩定的家庭關係成為社會重要的核心價值之一。而穩定的家庭關係來自婚姻與下一代的繁衍,儘管時代的變遷、知識的普及、個人主義抬頭,社會核心價值已逐漸質變中;然而,無法否認的事實在於,絕大多數的社會價值仍舊將婚姻視為人生中必要達成的重要目標。

對於同性伴侶而言,以生物方式生育就目前為止,確實有技術層面上的困難,這是無法否認存在的事實。然而,排除生物生育觀點的因素,同性婚姻是否無法達成婚姻中的生育,就實際情況而言,可以透過人工生殖,以及領養的方式解決生育的問題。另外,生育對於婚姻的重要性隨時代的轉變而逐漸遞減,取而代之的是兩人之間相互許諾的情感基礎。婚姻獨特的排他性,有助建立雙方穩定的關係,是一種個人的承諾,是一種社會大眾的認同,以及制度上的保障,是社會上多數共識所建構的制度,其中隱含由古至今的倫理與道德。

三、單純對婚姻象徵意義之維護

婚姻為人生大事,象徵邁入人生的另一個階段,就華人圈而言儘管自古以來繁瑣的結婚儀式時至今日已簡化,但仍有其象徵意義。在婚姻裡面,非僅存在儀式的進行,依據社會各個不同階段對婚姻所產生的內涵與象徵意義也會有所不同,以Leach(1955)對婚姻的定義認為是權利的集合,所指出有幾項權利會由婚姻制度所支配,除了將兩個不相干家族連結在一起,其他則例如規範男女之間的性關係、法律關係、親子關係、以及財產繼承關係。婚姻,其所存的意涵不僅僅為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係,進一步看婚姻有其深層的代表意義。

婚姻被視為一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連結,透過婚姻制度轉換男人與女人在社會中的地位,並限制規範彼此之間的性行為關係,建立一個人由出生到終老合法的社會地位,構築合法婚姻下配偶的親屬關係,這些是婚姻與社會之間所衍生的部分。婚姻對於親屬關係而言,是關鍵的成因,更重要的是藉由婚姻制度構築親屬群體,持續維持家庭的存在,這些是婚姻跨文化的意涵。

有別於西方世界對婚姻與宗教之間的關係,華人世界對婚姻的認知則來自於倫理。

1. 儒家文化

婚姻是人生大事,特別對於華人而言,一個人的生命歷程中,婚姻是重要的事項,不論對於男性或女性。由古至今標示中華文化的特殊性是來自於家庭倫理,家庭倫理對華人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使以家庭倫理為核心的文化價值植基到社會各領域中。夫婦依禮締結關係,而後父子關係確立,隨之推及其他社會人際關係的運用上,婚姻正常與否維繫著社會、政治秩序的穩定。張永儁(2008)提到,由周武王分封諸侯、周公制禮作樂、孔子的攝禮歸仁一脈相傳的以倫理為天理的人文展現,即使受西方社會價值、生活型態所影響,儒家文化中所重視的家庭倫理觀始終對華人世界產生潛移默化的作用。

2. 家庭的本質為婚姻

在華人世界中特別強調家庭的重要性,而組織家庭最基本的要素來自婚姻。家族的起源本於婚姻,這是源於自然的,在《易經》:「在天地而後有萬物,有萬物而後有男女,有男女而後有夫婦,有夫婦而後有父子。」,在自然的結合下成為最根本先於其他社會單位而存在,且與社會演變緊密鑲嵌。家庭擔負起最初的教育功能的角色,傳遞知識與社會價值,且與人的生命歷程相關,因此家庭具有傳遞傳統文化內涵的深層價值。

家庭的組成,最基本的方式來自婚姻,而婚姻的形式與內涵儘管因時代變遷而有所不同,然而婚姻在華人世界中承載過去傳統倫理與文化,依舊象徵多數人生涯中必要達成的指標。傳統中國社會以家庭為社會基本單元,家不僅為個人生命的重心,更兼具社會性功能,包含個人情感部分,也代表社會結構(高旭繁、陸洛,2006:53),而婚姻是組織家庭的基本因素,推論婚姻也具有相關的功能。此外,華人世界的家庭與家族之間的關聯緊密,個人組成家庭後非僅為兩人之間的家庭,其背後所涉及的是親屬之間的認同與家族關係。

參、台灣同性婚姻權利的進程

同性戀者權利長期遭到漠視,而歐美國家在石牆運動後,同性戀者自我權利保障意識崛起,進而有一系列同性戀者權利倡議的社會運動,社會活動力強,往往對立法機關制定政策或者行政機關執行政策產生一定的影響力。除了社會運動之外,更進一步透過遊說立法機關影響政策、法案的制定,提供同性戀者合法權利的保障。反觀我國,倡議保障同性戀者的社會運動已逾10 年,民眾逐步扭轉對同性戀者負面的印象。然政府部門對於同性戀群體的主張,僅僅只有形式上的宣示,具體的法律條文卻有限,本研究試圖由民眾態度的轉變,提供公部門在制定相關法律可以參考的面向。

一、同志社會運動─開啟社會大眾「知」的契機

我國在同性戀者倡議的社會運動歷程中,透過其主張訴求看到台灣社會大眾對於同性戀者態度立場的脈絡。在剛起步階段其所遭遇的是來自社會大眾的質疑、歧視以及政府部門冷處理的態度,此外,媒體發言或者對同性戀者相關報導的偏頗,這些都是我國同性戀者權利倡議過程中所遭遇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台灣在同性平權倡議運動之初,社會大眾普遍對同性戀者是不友善的態度,導致不論本身是否為同性戀者對活動參與意願不高。

無論是政治、社會、經濟方面的資源,要凝聚對同性戀者的支持,確實有其障礙。主要是與「同性戀者」相關的議題在台灣一直以來都是隱晦、避而不談的現象,同性戀者本身要「現身」支持同性戀者的遊行,除了要對抗來自社會異樣眼光之外,還得克服來自家庭、同儕的壓力。另外,非同性戀者「現身」支持遊行,則考量到被貼上同性戀者的標籤而卻步,賴鈺麟(2003)提到,台灣同性戀者的邊緣處境,來自性傾向的歧視。對同性戀者而言是一種傷害,導致同志不敢現身遊行主張自身權利與認同,消除社會上對於性傾向的歧視,將會是促進同性戀者權利保障的第一步。

台灣的同志大遊行,則成為亞洲地區同志運動的代表性活動,是亞洲最大的同志遊行運動。台灣同志平權運動由1990 年代以來,透過不同的方式,例如:社群集結、文化藝術、立法保障、社會倡議運動、教育宣傳等等。希望透過不同形式的活動,鼓勵同性戀者對自我的認同、扭轉社會大眾對同性戀者負面刻板印象,經由集結社會大眾的共識,進而促使政府部門在同性戀者權利相關議題上有所回應。同志大遊行所倡議的同性戀者權益保障,不論具體落實層面有多少,至少已經達成開啟民眾「知道」同性戀者,透過不斷的對話,即使對話的過程可能有衝突、誤解,但是如果沒有「接觸」、「對話」,同性戀者的議題將不會登上「公共政策」的制定的範疇,這是同志大遊行可見的成效。

二、同性婚姻權利倡議的困境─知識與態度的落差

人權保障不是一句形式上的口號,而是要落實在日常生活的態度中,方能真正達成保障人權的行為。理論上,我國藉由教育傳遞性別平等的知識體系已有一定的成效,校園重視性別平等,這當然包含對同性戀者等多元、非傳統性別的瞭解。經驗上,儘管對於同性戀已具備相關知識,但在日常生活中,要真正落實對同性戀者友好的態度,恐怕還有努力的空間。

取徑美國同性婚姻合法的歷程,儘管目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Obergefell 一案裁決同性婚姻合法,卻仍有些範疇未列入法律保障。聯邦法律並未禁止職場上的性別傾向歧視。即使聯邦憲法裡明確禁止性別歧視,卻未將性別傾向列入其中,雇主仍舊可以因為員工的性別傾向而將之解雇。在強調宗教自由的前提下,神職人員仍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為同性伴侶證婚。在法律領域看似取得勝利結果的同性婚姻,在文化、社會價值等日常生活中,仍有努力達成「平等」的空間。

台灣同志大遊行,可謂倡議同志權益社會運動的先驅,直至今日該運動已成為亞洲最大的同志權益倡議運動。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