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想想】法令應以處罰行為論取代因果關係論─以日月光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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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想像,「看見台灣」電影對於台灣環境永續發展的影響,竟只是在娛樂效果與票房上。

從一開始的「清境」議題,民眾只看見雷聲大的行政宣示,卻完全看不到中央到地方政府對於清境違法事件有任何有效積極的作為。再到日前「日月光」污染案輕判,更突顯台灣對於涉及專業議題的司法案,已到了必須從司法、行政到立法全面檢討改進的時刻,否則一件件不專業的審判結果,只會讓破壞台灣國力永續發展的案件一再上演。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與分工細緻,許多事涉專業的法令逐步頒訂,但負責執法的司法體系司法人員(包含法官與檢調)對於眾多的專業行政法令或是刑法涉及專業判斷部分完全是門外漢,即使執行整個刑事犯罪偵察與審判的司法人員再努力,往往會收到事倍功半之效。

以本次事涉環保與水污染專業「日月光」案為例,司法體系中法官判決首重「因果關係」,「日月光」案因為同樣是司法體系的檢察官與行政體系提供之證據不夠充份,無法證明僅憑一天「日月光」排污之「因」,有造成「公共危險」之「果」,以致檢方以刑法第190條流放毒物罪致公共危險罪起訴部份「全部撲空」,只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讓法官認同判刑。

先不論外界評論,本案光是司法體系本身就有諸多自相矛盾之處。首先,檢方從會勘日月光到起訴不到一個月就完成,其蒐証日月光刑事犯罪的「因」是否足夠?還是只是看社會氛圍起訴?檢方是否考慮過要請相關單位協助鑑定補足證據?

其次,法官曾函詢5個學術單位鑑定均遭拒,顯然是求證無門,但本案只有單一的鑑定方向才能確認「因果關係」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不論是詢問問題專業度是否足夠,或是各專業領域人脈欠缺,不容易找到了解司法需求、有正義感及專業能力足夠的專業人士,更是司法機關痛處所在。

除了司法體系對於專業領域專業度不足的問題外,專業行政法大都先由行政體系擬定,再經立法院通過。當了解司法體系執法注重「因果關係」的邏輯架構下,那行政與立法體系擬訂或修訂法條過程中,就必須要讓設計的法條有可執行性才能達到立法目的。

以「日月光」案相關之水污染防治法為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的罰則不宜只訂定「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的立法既不易舉證,更徒生凡事「結果論」的不科學判斷,等到致危害人體才判刑,不僅未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更顯示每次政府都在憾事發生後才亡羊補牢,卻為時已晚。應立法管制不當行為,「排放超標危險物質,無法證明未影響環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才是永續台灣的立法。

更進一步論本次日月光案,合議庭認為「不是超標就有危險」,其實是相當不科學的認定,要管制的重點是超標,而不是只去管制事後致生的危險。排放危險物質就是不對的,不能說因為該河川容量大,所以即使超標排放危險物質,或是沒有人鑑定有危險,就推論不致生公共危險而判無罪。那以後酒量好的人可以說他的酒駕標準要提高嗎?

台灣發展已到了追求永續保育的階段,我們必須了解,很多犯罪行為並非可經由內眼察覺或是立刻發生不當徵兆,但科學儀器與專業科技都有一套足以辨識的方法,只要將優先管制「處罰行為論」觀念以防範於未然的心態進行專業行政法體制建立,才能讓有良心的廠商生存,讓全民遵守法律規範,同時降低法官做出「恐龍判決」爭議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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