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個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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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is)個民主國家。」
『台灣應該要是(should be)個民主國家。』
 
第一句話經常是保守勢力對於「進步勢力以體制外的手段追求社會進步之行為」批評的前提(台灣民主啦!你們就該遵守規則啊!為何要用這種體制外的方式衝撞呢?)但這句話的前提即有問題,本文所要挑戰的即是這個前提。第二句話則是進步勢力對於其所處社會的期望。此兩種立場皆常見於社會抗爭發生時的媒體版面上,但由於中文的語言習慣,在表達形式上經常同為第一種:「台灣是(is)個民主國家。」而這種混亂,將造成對台灣民主制度與環境有非常錯誤的認知。本文的目的即是從各個面向與指標對台灣的民主制度與環境做檢驗,並主張「台灣不是(is not)個民主國家,但台灣應該要是(should be)個民主國家。」
(上圖圖說:詹益樺於鄭南榕出殯日自焚畫面。圖片來源:網路)
 
前言
 
台灣自二戰後脫離日本統治,但馬上又面對新的威權統治者:中華民國-國民黨政權。在經歷一段什麼都不能說、也沒人敢說的白色恐怖後,民間社會力量逐漸開始向國民黨要求各種政治參與權利的開放。廢除出版法、解嚴、成立政黨、廢除刑法一百條、廢除國大、要求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政黨輪替、二次政黨輪替……等,這些固然是台灣民主化進程中的精采里程碑,但這些也都僅是「里程碑」。
 
到底現在的台灣是不是個民主國家,本文將從「憲法扭曲、不公平的政黨競爭、未經政黨輪替的立法院、跛腳的基本政治權利(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制度、半調子的法治精神、缺席的轉型正義、以及現代人應有而未有的思想啟蒙」等面向一一檢驗。
 
憲法扭曲
 
台灣最重要、但也最少人願意去談的,即是憲法規範的國土與政府治權範圍實際上並不相符的問題。在國家邊界未明的前提下,「法律」的規範邊界便無法確定。人民犯法時,到底應該是台灣警察來執法?還是中國公安來執法?這便是公權力執行的邊界問題;教科書內容的「本國史」應不應該包含中國史?文言文的比例應占多少?這也是因國界不明、國族認同不明所造成的史觀混亂的問題。再例如此次服貿協議之爭議,國民黨立委張慶忠之所以主張服貿協議為國內的行政命令,即是在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對領土的定義下,認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屬於非國際關係,故服貿協議並非國際貿易協議。
 
不公平的政黨競爭
 
民主進步黨在解嚴的前一年,1986年9月成立。第二個政黨的出現雖然是個民主化的重要指標,但還是必須考察其在政治運作的實務上,是否是一個「具制衡效力的在野黨」。任何組織的資源最主要就是人與錢。但國民黨在1949年離開中國、占領台灣後,自動接收大部分日本政府的資產,而在威權時期毫無民間監督與一黨獨大的狀況下,黨庫通國庫之情況實為常態,以內政部民政司的2011年的資料為例,藍綠兩黨的黨產分別為250億與3億,因此造就了目前雖有「藍綠兩大黨」,但實為「一大黨,一大大大大黨」的困境。除了具體可見的財務,還有國民黨60年來以「恩庇侍從體系」豢養的地方派系,例如地方議會、農漁會、廟方(例如最近表態挺核四的星雲法師),以及軍公教、國營事業員工等特權階級,這便是能在選舉時轉換為鐵票的社會網絡,而此為政黨競爭起跑線並不公平的證據。
 
未經政黨輪替的立法院
 
2000年民進黨首次取得執政、2008年國民黨再次上台之時,「政黨輪替」、「二次政黨輪替」等詞亦在媒體上不斷重複,看似台灣的政黨政治已經進到了「兩大陣營具有互相較勁之實力」的狀態。但若將焦點放到立法權,便會發現,民主國家中重要的「法治精神」在台灣的具體實踐,其實根本未經過政黨輪替。自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後,民主進步黨等泛進步陣營勢力,直到本屆立委選舉為止,皆未曾獲得過半的席次。在台灣政治史上,尚未出現總統解散國會(按照憲法,總統也不得「主動」解散國會),而立法權手握行政機關的年度預算審查權、以及制訂與修改法律等壟斷性權力(台灣政治史上也尚未出現以公投創制成功的法律),故實難以「台灣已經經過政黨輪替」來描述台灣的政治環境。
 
跛腳的基本政治權利(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制度
 
多數國人對於「民主」的想像是建立在「選舉投票」尚,且主要還僅限於「選出代議士」的選舉,但我國國會則未曾好好檢視並修改目前的不公平選制,例如立法委員區域立委選舉制度中「票票不等值」的問題,或是最近正流行的「割闌尾」使得台灣社會重新檢視起我國的罷免制度,並發現《選舉罷免法》中竟還留有「禁止宣傳罷免、禁止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以外的人員進行募款」這類完全違背「促使公民參與政治」精神的條文,而執政黨更將在最近強行通過提高罷免程序的選罷法修法。
 
至於創制與複決,也就是公民投票,更是以前多數台灣人毫無關注的議題。自311日本核災後,核四爭議重新引起台灣社會的關注,並衍生了後續關於目前「鳥籠公投」的討論。目前台灣雖有《公投法》,但其條文內容實為「不給公投法」,該法以「極高提案、連署、投票的門檻限制,以及不符合直接民主精神的公投審議委員會」等方式抵制全台灣人用直接民主的方式實踐自主選擇的權利。
 
除了一般法律的創制與複決外,還有更遠的《憲法》的創制與複決。目前憲法創制權被鎖在立法委員手上,人民所擁有的僅是複決權,且複決權的門檻又極高(經立委提議後,複決投票中的同意票數需超過選舉人總額的一半,複決才算成功,比鳥籠公投還嚴苛),造成目前我國憲法陷入「一團混亂但無從解起」的困境。
 
半調子的法治精神
 
民主要能落實,必然要有健全法治相伴。法治最基本的概念之一是法律的優位性:「憲法位階高於法律,法律位階高於行政命令」,但台灣目前依然有許多「違憲的法律」存在,而執政黨亦經常躲在「依法行政」的擋箭牌後面,遂行違憲或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之惡行。這些「惡法」包括:前段所述《公投法》即違反了最根本的直接民主的價值;太陽花運動期間大法官所宣布違憲的、執政黨經常拿來打壓社運人士的《集會遊行法》;去年也遭宣布違憲的《都市更新條例》也尚未修法完成;以及受到龐大教會勢力所保護的、但實際上違反平等原則的民法第972條。而這些明顯違憲的法條,至今依舊存在於台灣的法律制度之中。
 
順帶一提,對於此類進步價值的修法與立法,執政黨總以「未獲社會共識」為推託之詞,而不願進行修法與立法,但我也想反問執政黨,台灣目前存在的法條到底有多少是「當時獲得社會共識之後」才開始施行的呢?有多少是未經台灣多數人同意且在「大陸地區」制定完成的呢?
 
缺席的轉型正義
 
轉型正義,即是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對過去威權時期各種國家迫害人民行為的揭露與賠償、對當時執行這些任務的人做清算並取消這些人繼續握有高階政治權力的資格、瓦解這個暴力集團(通常是政黨)。如此是為了確保在「民主化後」,掌握國家機器的人都是理解並遵守民主價值的人,而不會再次依循「民主化前」的方式治理這個國家。但很不幸的,台灣的這項工作幾乎是完全失敗。二二八至今依然是「只有被害者、沒有加害者」的案件;國民黨的黨產尚未處理(這是馬英九曾公開宣示的);當時反對總統直選的人正在當總統;當時以軍人身分干政的人,其兒子正在當台北市長;曾擔任戒嚴時期新聞局長的人正在當公共電視董事長;軍國體制才有的「教官制度」至今依然存在於校園之中。轉型正義也是民主化的重要指標之一,但台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現代人應有而未有的思想啟蒙
 
民主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個人選擇的自由」,但民主社會還是有其道德邊界的,有些決議就算經過民主的程序也不該被接受。極端一點的例子,就是我們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要求一個人去死。透過民主程序做出反民主的決議,同樣也是民主體制本身無法接受的。(德國納粹獨裁者希特勒也是靠著民主選舉上台的,而台灣的威權政黨國民黨同樣也再次靠著民主選舉重返總統大位)但在近兩三年社會運動蓬勃發展之際,還是有許多人對於這些追求更進步、更民主的行動者嗤之以鼻,並動輒以「暴民、民粹」指稱,在在顯示了這些人只懂民主的制度、但不懂民主的精神。例如去(2013)年大埔事件發生時,新黨黨主席郁慕明則公開發言要求警方將抗議人士「通通抓起來」;太陽花運動後,「我是中壢人」粉絲團也曾做民調,卻得出「有55%支持恢復戒嚴」的結果;以及前幾天鴻海集團郭董所言:「民主不能當飯吃」。
 
這些證據都顯示出,台灣社會中還有許多人雖然身在(尚不健全)民主制度中,但思想卻未跟上現代社會所崇尚的「自由、民主、法治、平等、人權」等價值,而只是拿著半調子的「少數服從多數、政府應依法行政」以及多數封建主義者最愛的「民主會亂、民主造成社會失序、台灣就是太自由了」等反智又反動的論述,要求社會的進步勢力接受台灣目前這個並不民主的制度、以及被此程序作出的不公不義的決議。
 
本文所談的問題皆為點到為止,但主旨即是設定打破「台灣是(is)個民主國家」的迷思,並粗略地勾勒台灣一直以來其實皆為「不民主」的狀態,以供因太陽花運動而被政治啟蒙的所有朋友參考。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