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政治何以不能定義為鬥爭、鬥爭、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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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閱讀【週日想想】所刊載的一篇文章:政治就是…鬥爭,鬥爭,鬥爭,略有歧見,試論以求相輔相長。

以「鬥爭」定義政治,這個論點並沒有標新立異也遵循了特定理論傳統,馬克思當是談論鬥爭中最為知名的一位思想家。然而,我對於此篇文章的疑慮並不在於將「鬥爭」描繪為政治最核心的動力,而在於文章中保留了將鬥爭從手段化約為目的的空間,而使得這個論述產生也許並非作者預期的理解與詮釋。

先不論政治理論,一般社會學理論粗略分成衝突與功能論,前者以不同階層、社會位置之間的衝突作為理解社會變遷的動力,後者將社會視為某種有機體中需求與功能的和諧動態來理解變遷。在衝突理論中,將「鬥爭」二字訴諸優位者,馬克思理論首當其位。然而,在這個以鬥爭為最高行動價值的理論中,對於鬥爭的討論並非著重於鬥爭本身,而是為何鬥爭。

回到貴文作者所引用鬥爭二字的英文:struggle。中文語言系統動詞語連帶介係詞之間的關係並不顯著,然而若使用英文,struggle要作為一個文意完整的句子必須以struggle to 作為一個詞彙使用。筆者在此無意分析英文結構,而在於強調,在這些談論「鬥爭」的理論傳統中,「鬥爭」必須要連帶著鬥爭「目的」一同討論,將政治徹底化約為毫無方向性的鬥爭,那我們將回到的,也許將是霍布斯所描繪的「自然狀態」亦即純粹在於力量間的相互傾軋(暴力、權力、各種能貫徹意志之力),而構成「戰爭狀態」的圖像。這就是為何政治學史上未曾有思想家將政治與純粹鬥爭本身劃上等號。

然而,貴文作者提出此論點不能忽略的基礎,即理論與實務上的差異所連帶定義上的不同。理論以及實作這一對概念上的辯論歷史比「鬥爭」的討論更加源遠流長,一直以來學者們探討著理論與實作的分隔為何看似想當然爾卻難以界定二者之間的關係。既然政治不管定義為「管理眾人之事」抑或「權威性價值分配」最終描繪的仍然是在現實中的實際操作,若以貴文作者所言,理論太過高遠抽象,因此實作需要與理論切割各自定義政治,那麼政治理論的存在必要顯得十分可疑。

從理念呼告的「鬥爭!鬥爭!鬥爭」到作者所描繪日常抵抗中的「鬥爭,鬥爭,鬥爭」,作者將理念歸諸於理論而日常生活歸諸策略。然而理念與策略並不相背而行,思想理論宣揚理念,在於對現實抽象的過程中進行各種價值排序的探討,也由於抽象過程省略了經驗的各類細節變數而使得理論得以概觀、超越時空等限制的討論,相反地,實作所面對的就是各種狀況中所有細節。由此而論,實作中的妥協並不排斥理論所提出的理念,而在現實中要求理念與理想能夠直接運用且貫徹,是對於理論最大的誤解。

貴文作者認為,由於理想與現實距離過度遙遠,而只有鬥爭勝利才使得政治工作者有動力繼續鬥爭,因此我們該停止談論理念並停止以理念定義政治,因為實際政治操作不僅只在於鬥爭,甚至只在於「贏」。也許言者無意,然而這樣的論述將我們全盤帶回「辯士」時代,無須談論「真偽」只有「輸贏」才是所有行動對錯的判準。筆者認為,若政治行動將「鬥爭」從手段上升到目的,那麼除了「這樣才會贏」之外,政治工作者如何說服群眾?

政治工作者身處現實洪流不斷侵蝕理想,對於基於理念而高呼「鬥爭!鬥爭!鬥爭!」感到疲乏,那麼除了周旋於「鬥爭,鬥爭,鬥爭」,我們能夠如何在定義政治實作?為何不將「鬥爭!」留於基於理念之全盤動態,而在政治實作中談「戰術」(tactics)以求突破權力的策略性(strategic)「佈署」(deployment)?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