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能不知的《台灣關係法》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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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馬是中華民國領土,難道台澎不是嗎? 那我怎麼會有中華民國身分證?

你是你爸生的,你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就是從你爸傳下來的。至於你爸是不是你阿公生的,這要問你阿嬤。

言歸正傳。

對於當時所謂的200萬外省族群,情況較為簡單。自 1912 年以降,這些人就身為中華民國國民,代代相傳至今日。

至於當時所謂的600萬本省族群,情況就明顯錯綜複雜。

1945 年9月2日,日本投降。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向日本以及全體盟軍發布 「一般命令第一號 (General Order No.1)」,其中第一條指出  : 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本高級將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附屬部隊應向蔣介石委員長投降。

1946 年 1月12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發布「節參字第0397號訓令」: 查台灣人民,原係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三十四年(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應即一律恢復我國國籍。

先不說為甚麼 1895 年劃入日本國土的台灣人民,會原有1912 年才成立的中華民國國籍。令人更驚愕的,是此舉完全違反了佔領不移轉主權原則,以及 1907 年海牙公約陸戰條例第 45 條: 禁止強迫被佔領地居民向敵國宣誓效忠。 就在此法頒布的同年,美國及英國對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抗議,而國民政府的回覆是: 為方便管理之暫時措施

國民政府的說法當時被接受,但並未改變台灣的主權狀態。在接下來的數年中,國民政府繼續在日屬台灣島上,暫時給於台灣及澎湖居民中華民國國民身分。美國身為對日本主要佔領國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不只一次強調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如 1949年3月14日,美國中情局發表機密文件 ORE39-49 註名為台灣的可能發展 (Probable Developments in Taiwan)一文提到: 台灣在法律上不屬於中國。在與日本簽訂合約之前,其為美國以及其他盟軍的佔領區

1950 年韓戰爆發,美國總統杜魯門演說中再次提到: 福爾摩沙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

這個狀況拖延至 1952 年,日本正式簽屬舊金山和約以及台北和約,分別放棄已放棄對台灣以及澎湖的主權,同年註銷台灣人的日本國籍。而中日台北和約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被視為 (shall be deemed) 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 (inhabitants) 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 (former inhabitants) 及其後裔

魔鬼便藏在此細節中。該條約以英文本文來看,會發現一個在中文十分生澀的被動式被視為 (shall be deemed),也就是說這條款裡面的對象 (居民),只是因某原因方便起見,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如同 1946 年的方便管理之暫時措施

文章開頭的就本約而言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treaty) 看似一句可有可無、多此一舉的廢話,但在法律上的意涵是十分精確指出,單就為了簽訂本條約,讓即將喪失日本國籍的台澎居民行個方便,而將其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條文中的對象,以邏輯詮釋,係指日屬時期 (1895-1952)居於台澎之人民 (inhabitants),以及曾在日屬台澎後因故遷徙的人民 (former inhabitants) 及其後裔。而當時跟國民政府轉進台灣的兩百萬軍民,以及金門縣連江縣的居民,均應不在此列。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從中華民國國土搬遷來台的正統中華民國國民,跟日本毫無歷史淵源,不需要被日本人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就像一般正常人不會講甚麼 就今日而言,我將我爸視同我爸這類的渾話)

中華民國法定主權 台澎 金馬 中國大陸
中華民國實際治理 台澎 金馬 中國大陸
中華民國國民 台澎 金馬 中國大陸
中華民國宣稱主權1 台澎 金馬 中國大陸
美國外交中的 「台灣」 台澎 金馬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主權 台澎 金馬 中國大陸

註1:中華民國未敢稱台灣法定主權歸屬中華民國,而是台灣 「應屬」 中華民國

所以,講得簡單一點─

二戰結束後,美國委託盟軍之一的中華民國佔領並代管台灣及澎湖。原本的正統中華民國國民 (外省族群以及金馬地區),以及陰錯陽差並且不怎麼合法的酌宜國民(被視同國民的本省人),還有這些人的後代,今日全部都領有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並且可以選中華民國的民意代表,選中華民國的總統,並且享有中華民國的權利。

但是,中華民國並不擁有台灣以及澎湖的法定主權(不用擔心,法律上來說中共完全沒有資格擁有),只是住在台灣和澎湖的大部分人民正好被強行置入,而領有中華民國的國籍。縱使在冷戰巔峰時期,1954 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其附註 17款亦明確指出: 本約不得視為台灣法律地位的變更

美國對台灣的所有政策,都僅限於目前住在台灣以及澎湖的人民 (不管你老爸怎麼拿到國籍的),不包含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自認為領有的地區,如金門、連江、南海諸島。

這就是《台灣關係法》的精隨,也就是那個 AIT 官員用生硬的中文想要表達的概念。

美國不反對獨立、不支持合併,獨派的人士不要竊喜。美國不反對合併、不支持獨立,統派的人士也不要暗爽

身為盟軍對日本主要佔領國,美國對台灣這塊佔領地,能做的就是創造一個法律環境,讓在台灣與澎湖的居民可以自行決定台灣以及澎湖的前途,不受外力威脅。至於台灣人想要用心一窺國際法的奧秘,或是選擇繼續眼不見為淨,美國並沒有法定能力支持或反對台澎人民的任何決定。

唯一可以肯定的是,美國以及任何尊重國際法的列強,絕對沒有承認過台灣以及澎湖的領土主權是屬於中華民國的,更甭說中華人民共和國。

那台灣以及澎湖人民要怎麼藉由台灣關係法,來完成主權的確立呢? 再說下去就要被貼標籤。反正幾十年來的法律條文都擺在那,要怎麼用腦筋思考就是自己的事了。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