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想想】廣大興28號事件之談判與衝突模式分析

友善列印版本

此次菲律賓海岸防衛隊,公務船mcs3001殘殺我漁船「廣大興28號」漁民,事件演變至今,雙方堅持不下,如果用談判與衝突模式來分析此一事件,將有助於釐清、了解整個事件演變過程,以及預判未來之走向。

一、 談判的模型

一般而言,談判分創造交易(deal making)型和糾紛解決(dispute solving)型,前者是事務官階層,尤其是國貿、外交系統的官員較熟悉;而後者則以某些有專業,具膽識的國安系統政務官較有經驗。

從上圖可以看出,通常糾紛解決型的談判,都是隨著一項衝突而來。而初步的談判地位,會因衝突後是佔上風,或下風而定。一開始如果就佔下風,如這次「廣大興28號」事件,而衝突的實力又遜於對手,那討回公道的機會就不高。但如果實力超過對方,就應製造另一次衝突,以使自己反客為主,再進行談判。

例如1972年慕尼黑悲劇後,以色列總理梅爾夫人,下令「莫薩德」執行「上帝之怒(Wrath of God)」行動專案,(有人翻成〝天譴〞),建立了「猶太人是不能欺負」、「人若犯我,我必犯人」、「言必信,行必果」…等口碑(reputation)。這樣的口碑,對以色列日後從事糾紛解決型的談判,帶來莫大的幫助。

二、 利用John Nash模型,分析「廣大興28號」事件

(一)衝突後,台灣漁民被射殺,陷入下風,由E0到E1,馬政府未立即採取衝突,就從E1直接進入下風地位的談判。
(二)如果台灣採以色列「莫薩德」「上帝之怒」的模式,突擊菲國、炸毀兇船、擄走兇手,則菲國認知價值為負,即由E1向左凹陷成E2。雙方會從E2。點開始談判。

三、 糾紛解決型的談判具有以下之特點:

(一)通常是一次性的談判,且此業務不常見,是文官系統中比較陌生的,外交、國貿官員較不熟悉。

(二)先確定損害範圍,即E0-E1;再轉換成負的認知價值;依此確立相等認知價值之賠償,作為設定談判目標之依據。目標設定非常重要,必須充分考量籌碼與目標的對稱性。目標太大籌碼太少;或目標太小都不恰當。

(三)糾紛解決型的談判,通常會使用威脅;而創造交易型的談判,通常會使用利誘,利用各種搭配(sidepayment)條件來創造雙贏,達成協議。

(四)威脅的五個標準作業程序:

1. 營造傷害對手的力量。

2. 視情況故意或技巧地讓對手知悉。

3. 提出要求,構成威脅。

4. 讓對方相信此項威脅是可信的,不是吹牛、空話,這有以下三主做法:

(1) 利用過去的口碑(言必信、行必果;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台灣一樣以溫、良、公、儉、讓自詡,所以從未建立這樣的口碑。
(2) 限制自己行動的自由(拆掉方向盤,破釜沉舟)。
(3) 邊緣策略(Brinkmanship)

5. 回應威脅,傷害可以停止,否則對方會與我方拚得魚死網破

(註:訴訟也是威脅,尤其是Brinkmanship的一種手段;但無法全依賴訴訟判決來解決糾紛)

四、 模型的政策意涵:

(一)發生衝突時,儘量爭取佔上風,否則也要保護自己不吃虧。

(二)如果實力夠,應即刻再進行一次衝突,以便:

1. 使自己佔上風,之後再進行糾紛解決的強勢談判;
2. 趁機建立「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口碑,以及「言必信、行必果」的形象。(例如,1972年慕尼黑事件之後以色列採取「上帝之怒(Wrath of God)」行動,追殺「黑色九月」份子)

(三)佔下風的狀況去做糾紛解決談判,討回公道的機會很少。

(例如,2013年5月14日深夜到5月15日凌晨外交部長林永樂與菲律賓駐台代表白熙禮的談判,菲方一再拖延與敷衍)

(四)糾紛解決型的談判常使用威脅:馬政府目前採取的是最後通牒式的威脅,首先在5月11日發出72小時通牒;其次 5月15日宣布第一波的制裁:招回大使、驅趕對方大使、停止進口菲勞。接著第二波制裁在5/15下午六點開始,採取八項措施。

我會建議馬政府採邊緣策略「brinkmanship」的方式來威脅菲律賓,威脅必須要逐步升級(Escalating),同時不預先宣布時限。

(本文轉載自作者網誌)

【台菲衝突】系列文章:
洪榮一:想想一個「立足台灣、走向海洋」的南海政策

張紹中:一個台灣人死了

Mattel:【週一想想】數字台灣:菲律賓扣留的台灣漁船數量

李知了:【時事想想】進退失據的水母政府

全力中年:台灣:國際社會裡的「模合先生」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