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國艾爾摩莎】台南北門城內外的世界:丐幫與官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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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垣北側有文元溪接燕潭,昔日臺江內海沿岸可從文元溪運貨至此上岸,道光年間臺江內海陸化後,文元溪無法再通航,失去昔日功能,燕潭畔的大北門有其重要性,許多人由此挑貨入府城販售,在大北門進城福隆宮廟埕一帶形成市集,有「市仔頭」之稱,昔日的北門城外是「乞丐寮」,大約是居集在大北門外燕潭旁的荒地,他們沿著新店尾街入,經總爺街、安祿街到禾寮港街沿戶乞討,1841年(道光21年),臺灣縣知縣閻炘頒「嚴禁惡丐強乞吵擾碑記」[1]要求乞丐首領嚴管丐眾,行乞須依告示石碑所列之六條規定,當時臺灣府城武廟六條街士紳與商號,控告惡丐強索不遂,逞兇滋鬧。事經臺灣道憲、府憲批示,命縣府除嚴行管束丐首外,並頒佈乞丐管理規條勒碑示禁,防範乞丐藉喜慶喪葬等事,強乞鬧事,從此碑文可見當時府城繁華的程度。另城內則是喧囂市集,加上連結進城的總爺街,府城外的庄頭生產的農畜品幾乎都是以府城作為集散,且多是經由人力挑入城內,在城門邊形成市集交易,而當時守城兵役常假借職務之名,勒索往來農商小販,對於進出府城城門的人造成極大的困擾,看來是乞丐以外更令人頭痛的「合法」流氓。於是當時的臺灣總兵葉長春與臺灣兵備道徐宗幹就在1848年(清道光二十八年)時,立「守城兵役勒索示禁碑」[2]告示於各城門,書有「農商負販、車牛往來,不許勒索,特示。」嚴禁官兵勒索過往農商販車,這些碑文都道出了城門進出往來繁華的景況,及當時的社會真實面貌。

《臺灣日日新報》1906年03月27日的第四版有〈再議建養濟院〉一文,詳實地記錄說明了當時北門城外「丐幫」行乞的方式與金額。

「清政府時代。臺南大北門外原建立丐藔。有所謂臺灣藔鳳山藔嘉義藔者。又有所謂十三孤老藔者。總名之曰養濟院。凡所以收容貧寒孤獨廢疾盲瞽無家可依者也。間亦置有田園若干。為乞首者儼然富家翁也。然欲充為乞首。須費許多賄賂於吏胥。方能給得乞首牌。(乞首牌即乞食頭鑑札是也)其乞食分二等。有坐乞。有散乞。坐乞者。有簿積。遇廢疾盲瞽。或瘋症。無人顧養。不得不措備十二圓以落藔。乞頭須養其終身。散乞者。無納銀便走依之。仍須出為挨戶求乞。每日應納床舖稅五文。遇風雨症病。乞頭須與之食。人家凡有冠婚喪祭者。遇三六九等日。必施與五百六十文。餘則三百六十文。及諸食物等件。該乞頭即分給與眾乞。而眾乞不得在其門前聚眾喧嘩。每日乞頭在各處巡察。不許各乞食在他處宿泊。其所定規矩如此。目下在臺南市之乞食。約有二百名。其起居每在各廟宇或人之破屋。警官之約束。殊覺煩雜。茲據某當局者所云。今日欲再議築乞藔。若照前乞食之約束成例。斟酌而定之。其約束亦甚容易云。」

由相關報導可知設置公園前,小北門外鄭仔藔庄及大北門外市內天池底街,在清時期有無數家屋。以收容乞丐者。領臺後,歸臺南慈惠院所有,經該院調查,據云大北門外皆倒壞無遺。只剩下天池底街現住者八戶,多作屎尿賣買(挑糞)。鄭仔藔庄現住者二十一戶,純然乞食者三人,餘十八人,皆有職業,就中田園。合計有二甲餘。不日當有何等處置云[3]。

乞丐寮的存在猶如現代城市中的貧民區,常是一般民眾的嫌惡區域,日本人推行市區改正,設置台南公園於出火車站後的「門面」,透過公共設施的「公園」理當可以自然地將乞丐寮、墓地剷除,呈現出現代都市門面的清新自然。

1912年11月9日《臺灣日日新報》報導〈居民逐漸移徒〉

「臺南公園興工之期。豫定在來月下旬。其期已迫。所買收市仔頭街、大北門街、新店尾街各一部。及三份仔庄等處。以為敷地。其中民業建物敷地計有三十七筆。祠廟敷地二筆。雜種三筆。園地三筆。魚塭一筆。塚地三筆。業主五十三名。總坪數約三萬七千坪。買收額六千三百四十一圓二十九錢。建物移轉料及地上物件買收額一萬四十八圓八十六錢。其移轉及地上物買收金。已交付業主明白。現已紛紛移徒。而地價待登記完畢。則盡付與云。」

北門城內城外從乞丐寮到滿是店家的總爺街,擁有統治權力的總鎮衙署,牆隔開了兩個不同的階級及權力的世界,往北門外走甚至是大片墓地及乞丐寮,規劃成城市公園某一個角度上看似消弭了社會階級的高牆,打破了空間上的隔閡,但事實不然,一個城門兩個世界,現在的北門城外稱「寮內」大多數的土地都是仁愛之家所有,乞丐寮居民只是往外遷遠些到寮內而已,畢竟這源自於資本積累的社會階級,恐怕不是那麼容易可以打破的。


[1]嚴禁惡丐強乞吵擾碑記,現存於台南大南門旁碑林內。

[2]守城兵役勒索示禁碑立於城門過道中,現台南大東門及成大小西門內都還保存。

[3]1906年12月20日,《臺灣日日新報》,第四版〈處置乞藔〉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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