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即時論壇專欄作家,時事評論散見於《上報》、奇摩新聞論壇。
「假新聞」(fake news)只是「資訊錯亂」(information disorder)之一,錯亂的型態與本質有程度上的差異;有時候只是查證不確實的「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有時候是扭曲事實、真假混合的「作假訊息」(dis-information)。上開兩種訊息的破壞力與禍害效果,遠遠不如「惡意訊息」(mal-information)對於社會秩序甚至國家安全的威脅與損害。
依據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2017年9月27日對於「資訊失序」(Information Disorder: Toward an interdisciplinary framework for research and policymaking )的研究報告,依據訊息的傷害性(harmful)與錯誤度(false),可將所有資訊分成三種類型:
(1)「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
(2)「作假訊息」(mal-information)
(3)「惡意訊息」(dis-information)。
「錯誤訊息」縱有錯誤內容,但不會製造損害,社會大眾容易判斷內容的錯植或誤接;「作假訊息」置入錯誤資訊且與真實資訊混合,一般狀況下不容易辨識何者為真、何者造假,整體內容企圖對特定人或特定團體造成損害;「惡意訊息」則是有系統性作假,故意造成有目的性的損害,對於特定人士或特定團體、組織能夠發揮一定程度的殺傷力。
「假新聞」至少有兩種傳播效應,其一是擾亂資訊的真實與虛假,致使社會大眾不容易辨別內容的真實性,也無法順利剃除虛假資訊;其二,對於可以驗證的真實事實,假新聞可以發揮干擾作用,致使社會大眾困惑與質疑,分化社會、弱化信任,製造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對立。「假新聞」的組成要件,依上開三種類型的訊息分類而論,一定包含「作假訊息」與「惡意訊息」,並非純粹是「錯誤訊息」。不會造成任何損害的新聞,就不是「假新聞」。
現行法令體制下,《刑法》對於謠言煽惑所引起的妨害秩序,定有「恐嚇公眾罪」、「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煽惑軍人背叛罪」等刑事處罰,最重為五年有期徒刑,最輕也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約當新台幣3萬元)。《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對於「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等情狀,定有最高200萬元的行政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也定有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行政罰鍰的規定。對於網路平台所散布的「作假訊息」或「惡意訊息」,只要訊息內容造成的損害係針對特定人士或團體組織,則可依法訴究民事(侵權行為)與刑事(誹謗罪責)等行為責任。
政府若欲針對數位組織,刻意製造謠言、惡意訊息以達成危害國安的犯罪態樣,進行刑事處罰與犯罪查緝,《國家安全法》的修正與制定,當然也是刑事政策與國安防範的對策。但是國安案件採取秘密審判,往後此類數位組織縱有犯罪事證,惟不能透過公開審判而經由輿論檢驗,顯然無法促成社會大眾提高警覺與自我教育,恐怕會讓有心人士從中繼續分化與製造對立。
有意犯罪的數位組織,其犯罪態樣應該公開與提供媒體檢驗,在對話與檢驗的外部過程中,民眾有機會加強數位素養(digital literacy),可以提高自我的數位免疫能力,對於網路世界的所有資訊,往後如何判斷真假與降低損害,更能自力更生,迅速打擊數位犯罪與阻卻國安影響。
政府以系統性與法制性政策提升人民的數位素養,才能加強人民的數位免疫能力。網路上的單兵作戰雖然效果有限,但是堅強有力的網路細胞,也就是活躍於網路且有能力分辨資訊的公民,才是防禦各種惡意訊息攻擊與作亂的可靠防火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