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世浮生小吃漢
痞客邦:拉麵王
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以後,馬上在社群網站臉書上看到,某些專頁說財團法人法沒有把宗教法人列入,是執政黨跟在野黨上下相賊要坦護宗教團體,還有不少青年朋友分享該則貼文並痛批。
原本一個立意良善的新法律,怎麼一下子被說成了吃相難看的護航?
這次財團法人法的立法有一個主要目的,是針對那些特定的基金會,他們原本是國家出資或是捐產成立的基金會,卻被稀釋股份而成為民間團體,讓國有的資產變相被巧妙地轉成私產;又因為無法可管的情況下,少數人可長時間壟斷董事會而公權力無法介入,財政亦不透明。除了變成少部分人成攜家帶眷一起用的小金庫以外,部分不肖份子更可借此將基金會作為洗錢的管道。
而獨立於民法之外新立財團法人法,就是要改變這樣不合理不公平的現況。
條文中有明確的規定,資產來源分為民間捐助與政府捐助,兩者因為財產來源的差異做不同程度的管理;但無論是何者,其財政都必須有會計稽核,公開透明。一方面可杜絕基金會成為洗錢的管道,又可以有效管理國有資產不被沖淡、巧取挪為他用。那些以往接收日本留下的產業或是國家捐贈成立,現在卻被私人把持的各類基金會,如蔣經國基金會、電信協會與糖業協會等,都將因為新法的「買回機制」讓政府有機會透過預算捐贈等手段,讓法人的形態回歸正軌。
以上可知:財團法人法可以說是轉型正義中重要的一環,除了杜絕不法與公器私用等行為以外,還要把原本屬於國家出資的資產,回歸於合理的所有權使用。
本來應該是大家要鼓掌的好法,只因為宗教法人沒有列入其中,因此被冠上了輕放宗教團體的帽子;而這時候具有濃厚宗教背景的委員來護航,直指宗教團體已經有戒律何須法律規範,可以說是越講越黑幫了倒忙。
比較能讓人信服的說法,應該是:宗教團體多屬民間團體,財產來源多為民間捐贈幾乎沒有公家的來源,本質上與本次立法的目標,那些一般具有政府政策性質的公出資財團法人不同。
很多人會有疑問:宗教財團法人團體的資產捐贈恐怕比一般的基金會還多,難道就不會有洗錢與逃稅等問題嘛?難道就不應該財政透明嘛?
當然有這些疑慮,無論是何種團體本來資金流向就應該要透明化。但宗教團體牽涉到的層面較廣,有需多複雜的結構性問題,如果將他與主要為了防治洗錢、拼吞公產的財團法人法合在一起立法,以後勢必會產生很多的爭議與紛擾。
例如:財政如果完全透明,捐贈者的資料勢必也要一併公開,但基於憲法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其隱私是否應該也要受到保障?宗教財團法人本質上應為公益團體,不過其許多項目如土地買賣與使用有牽涉到營利,這個部分要怎麼界定規範?如果不比照財團法人法規範,很多透過捐贈轉成宗教法人的資產,會不會如同以往的基金會一樣,變成特定人士或團體用來規避監督與逃稅的小金庫?
財團法人法三讀後的條文有明定宗教財團法人另以法律定之,可謂權宜之計:這些以往沒有詳盡討論與立法的項目,其實還需要很多時間來消化與溝通,自然不可倉促立法。
在這樣的網路時代,政府的作為如果沒有辦法做有效的公關與溝通,不管立意多好多為良善,都會被特定立場的懶人包與新聞標題帶風向,最後變成大家口中荼毒百姓或是擁護財團的惡法。政府一步步地走向正常化國家的努力我們當然要給予肯定,但同時當權者也要好好想想,要用怎樣的形式包裝宣傳,才不會讓改革之路一路走來,如此跌跌撞撞與狼狽不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