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武洋匡惹怒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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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年,美國麻薩諸塞的清教徒擬定法律:夫妻若在妻子月經來潮期間行房,兩人需判處死刑。1650年5月,英格蘭通過《通姦法案》,對於婚姻之外的性行為判處死刑。

你覺得荒謬嗎?

肢體先天殘疾的乙武洋匡坦承數段不倫戀的消息傳開後,在臉書掀起熱烈的討論潮。有知名的網路觀察家說「沒有腿也能劈腿,沒有手也能把妹,讓人重新思考男人到底需要什麼才能讓女人愛上,這我真的不懂」;有人拿他的書名開玩笑「四體不滿足、五體很滿足」;有人在他做愛的姿勢上大作文章;有人說「雖然私德有問題,我們不該拿他人的身體殘疾做文章」。

自古以來男人不懂女人、女人不懂男人的浩嘆多如繁星,該觀察家的「不懂」也算在情理之中;問題是,他或許覺得自己文筆犀利幽默兼且發人深省,不過似乎沒發現筆刀落下的地方是對方先天就已失去的手足四肢。

我們憑什麼在殘疾人士的殘疾之上做文章?

不過也就是在半年前,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的時候,台灣的臉書也飄起彩虹旗幟,大家的同理心都湧現了。是的,大家開始理解同性戀不是一種病、也不是一種罪,不過只是一種「不一樣」,同理心告訴我們同志爭取的不過是人權,於是當同志人權稍稍獲得平反之後,我們歡欣鼓舞;如果有誰在同性戀的做愛方式上大作文章,我們會覺得「這樣缺乏平權意識的言論值得讚揚嗎」。

現在,肢體殘缺的乙武洋匡婚外情,大家忽然堂而皇之地嘲弄起乙武洋匡的身體與性慾,知名網路觀察家甚至義正辭嚴地說「身障就可以玩弄女性劈腿五十人還要同情嗎?」

哦?我們應該對肢體殘障的弱勢有更多的同理心,以彌補現存的、巨大的、先天上的不平等。但是,如果殘障者在道德上犯錯,就不值得同理,嘲笑他的肢體也只是剛好而已?

玩弄女性劈腿五十個人是不是一種罪?

如果有個男人玩弄女性、劈腿五十人。如果那五十個心智成熟的女人心甘情願、滿心歡喜地與男主角歡愛,這是一種「玩弄」嗎?

如果男主角欺騙了這五十位女人,讓這些女人們誤以為自己是唯一,那麼,男主角在法律上或許無罪,但是在道德上當然有罪,這個罪來自於傷害了女主角們,不過,跟旁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即便乙武洋匡已婚了仍這樣「亂搞」,法律上他還是無罪。別忘了,全世界像中華民國這樣把婚外性行為列為刑法通姦罪的國家已經不多了。在婚姻中,男主角如果有錯,也只須對配偶及女主角們負責,跟旁人依舊一點關係也沒有。

同樣是批評。如果你譴責一個「喪心病狂的虐童犯」,基本上不會有誰寫吠文砲轟你;但是批評「結了婚還劈腿五十個男人/女人的臭男人/女人」就會引起像筆者這樣的人的不滿。為什麼?因為前者重大影響了社會的秩序,而後者不會;因為我們確知沒有一個兒童喜歡被虐待,而我們不清楚後者之間的情慾糾葛。

這麼舉例吧!如果我是個不敢出櫃的同性戀,深覺對老婆有所虧欠,於是暗示老婆可以在外頭尋求慰藉;結果有天「紅杏出牆」事發,你們義正辭嚴、大張旗鼓地批判我老婆那個「賤女人」,你以為我會感激你們這些正義之師嗎?

是的,關上房門歡愛的事情,只有事件裡面的主角們有權力過問、批判。房門外的我們不清楚那扇門後、他們心裡到底有怎樣的曲折,我們怎麼會自以為有權力批判?

我們不該批判乙武洋匡的不倫,和他是否殘障一點都不相關。

如果人人都劈腿的話怎麼辦

為什麼你們的道德感要拿來討伐那些你們並不清楚前因後果,而且沒有傷害到你、也沒有傷害社會重大法益的行為?然後你們的道德感甚至強烈到對身障者的殘障做文章,因為你認為「身障就可以玩弄女性劈腿五十人還要同情嗎?」

劈不劈腿本來就不是我們應該批判的事情!更何況你的批判竟然在男主角的身障做文章!請問到底是哪裡來的道德感?

還是你覺得「劈腿」嚴重影響了社會的重大法益?認為「如果這個社會包容劈腿的話,這個社會人人都劈腿的話怎麼辦」?──如「如果殺人犯不處死刑的話,這個社會人人都殺人的話怎麼辦」?

如果社會輿論不過問劈腿之後,你就打算劈腿了嗎?通姦除罪化之後,你就打算去通姦了嗎?如果殺人犯不處死刑的話,你就打算殺人了嗎?

哦,不是,你或許會說,「輿論不批判劈腿的話,我害怕他會劈腿」;「通姦除罪化之後,我害怕他會變心」;「廢死之後,我擔心不想殺人的人會因此變成殺人魔」。

那麼我就懂了。這個社會在乎的是「我的」擔心,從來不管這些輿論、那些法律是不是造成更多人性的扭曲、更多的悲劇。我們甚至讓自己失去了最基本的同理心。

我忍不住猜想:在後來的某一段時期,當某些人主張廢除「通姦唯一死刑」的時候,一定也有人大喊:「亞當只有一個夏娃,一個家庭當然應該就只有一對男女。通姦就是違背上帝的意旨,難道不用判處死刑嗎?」。

當我們回顧歷史而發現歷史如此荒謬,其實,所謂的「現在」轉眼就是「歷史」。停下腳步看現在,就會發現荒謬一直都在。

關鍵字: 劈腿反廢死廢死殘疾歧視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