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應駁回旺中併購壹傳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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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施俊吉、記協會長陳曉宜與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日前於公平會前,呼籲公平會「勿裝死,嚴審該併購案」,依法要求台塑、旺中、中信及龍巖等四業者提結合申請,並在結合案成立後召開聽證會,否則反媒體巨獸青年會重返公平會、總統府抗議。

對此,公平會也決議,壹傳媒轉售案的買、賣方共五方成員,且必須在三十天內提出結合申請,並說明背後金主。

雖然反媒體壟斷法尚未通過,但依目前的公平法授權,公平會已可依法駁回旺中併購壹傳媒的申請案。依據《公平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換句話說,如果事業結合後「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公平會即應禁止該事業結合。

參考《英國通訊傳播法》(Communications Act),該法將媒體事業之合併區分為「報業合併」與「廣電媒體合併」,其中對於「報業合併」的審查標準,英國政府考量之「公共利益」包括:一、新聞報導正確性;二、觀點自由表達及三、於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充分與多元觀點的呈現等要件。簡單的說,國家對於媒體的併購,應審查的並不只是單純的「市場的經濟競爭」,更應審酌「新聞競爭」的公共利益。

以旺中集團併購壹傳媒為例,旺中旗下之中國時報、工商時報及旺報等報業,與蘋果日報及壹週刊屬於水平競爭地位,依目前國內報業市場的四大報競爭現況來看,旺中併購壹傳媒後,不只在日報的市場佔有率可能有近半,甚至是過半的「壟斷」問題;在「新聞競爭」的公共利益審查上,更將發生新聞內容來源「單一化」,衝擊「觀點自由表達」及「於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充分與多元觀點」的公共利益問題。

因此,我國《公平法》第十二條雖然只概括地規定,「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但主管機關公平會已可依此法之授權,於審查旺中併購壹傳媒案時,參考英國法例的審查要件,認定併購後的新聞內容來源「單一化」,衝擊「觀點自由表達」及「於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充分與多元觀點」等公共利益,而造成「整體經濟利益」之損害,進而依法禁止該事業的結合。

實因「媒體壟斷」對台灣民主發展影響甚深,公平會應正視這次的媒體併購問題,尤其是這些購買媒體的財團背後,或多或少有中國因素,使得這個外觀看似正常的交易案,隱藏發生「民主逆流」的後果,因此公平會必須更嚴格的檢驗,除了考量「市場的經濟競爭」外,還必須評估「新聞多元競爭」、「媒體經營適格者」與「中國因素」等公共利益,在「多元民主」的《憲法》要求下,逕予駁回旺中併購壹傳媒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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