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法律系碩士班畢業,現職為尚在實習中的司法事務官。
據報載隨同反課綱學生翻牆進入教育部採訪,因而遭警方逮捕的宋小海、廖振輝、林雨佑等3名記者,對於檢察官諭令各以1萬元交保即獲人身自由的條件,因捍衛新聞為由,拒不認罪;而後北檢讓步改為限制住居、無保請回。
就此次逮捕程序而言,最後檢方仍有作成限制住居的處分,在保有偵查機關及警察機關的尊嚴下,亦可使記者回復自由,可謂不失顏面。
姑且不討論發動本次逮捕程序,有否達到形式與實質要件皆合法。在受逮捕人自認己身清白、無犯罪嫌疑情形下,即使是接受檢方的限制住居處分,即可回復人身自由的處分,這無非也是一種妥協,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命拒保、限制住居處分,係建立已經具備羈押原因且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性之前提下。故記者接受限制住居處分後重回自由,表裡上看似正義戰勝邪惡,但實際上,最終的大贏家仍然是檢警啊!
申言之,逮捕程序不合法,亦或根本無羈押原因及犯罪嫌疑的情況下,本應立即釋放被告,不得有任何遲誤。惟實務上,往往不大勇於坦承執法、判斷上的疏失,為了創造雙贏,選擇最輕微的責付或限制住居的處分,都算是立於不敗之地了。
對此,本文欲再宣導去年(103年)7月8日生效施行的《提審法》,套句司法院的文宣標語,任何人只要對於逮捕、拘禁人身自由的處分,皆可對執法者說「我要見法官」如此,即可被送往法院,由法院審理拘捕的合法性,最終的審理結果只有理由的「當庭釋放」或無理由的「繼續拘捕」,對於逮捕合法性的有無,毫無任何模凌兩可的空間。不久前(今年6月12日)永豐餘南韓Hydis關廠工人事件,正是其律師在警方急著將其遣返回國之際,將預先寫好的聲請提審書狀送交法院,方有真正的正義戰勝邪惡的釋放成果。
因此,在這事件中,記者若真抱有捍衛新聞自由到底的決心,不妨思考選擇提審法一途,正氣凜然地說「我要見法官」,堅持本應如此的不附帶任何處分的釋放的權利,是是非非皆交付公正第三人的法官來作判斷。
為了撰寫本文,筆者特地蒐集關於《提審法》的相關學術討論,閱覽任職於政大法律系的楊雲驊教授於《法務通訊》(2705期,103年7月11日)刊登一篇大作〈遭拘捕之被告應無適用提審法之必要〉,楊教授的結論已顯現於題目中,惟本文認為,至我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保障人身自由權的規定,賦予受拘捕人兩道程序的保障,一則是機關應於24小時內迅速移送法院的條款,一則是受拘捕人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之條款,前者為正當法律程序,後者為救濟程序,兩者涵意及功能有別,不可只因刑事訴訟法已有相關的程序,即剝奪拘捕人「主動」發動的救濟程序。惟對此爭議,似尚未見我國法院有無表態。
本文最後認為,警察作為執法機關應在任何的拘束人身自由的執法程序中,踐行告知得聲請法院提審的意旨,以維護受拘捕人的權利,讓受拘捕人得自由選擇評估是否要為自己所堅持的「新聞自由」,交由法院來豪賭一場零和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