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國際學院亞洲研究所日本組教授,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
「……此集會(紅衫軍)雖屬未經許可,且或有造成其他民眾之些許不便利,但其等訴求在當時確實引起許多民眾迴響,且警方已能充分掌控此等情況,並未造成維持秩序之虞慮,又無任何明顯且立即之危險發生,可見此等不便利,仍在民主社會人民所得以忍受之範圍,如前所述,國家自應予以尊重,給予其等表達意見之自由空間。」
──以上節錄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矚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法官許泰誠、 陳君鳳、郭顏毓),有關紅衫軍集會遊行被判無罪的理由
民主憲政國家保障的集會自由是指,多數人為共同的主張或訴求,暫時在一定場所聚集表達意見的權利。至於集會的型態,可分成室內及室外,室外又有定點靜坐及移動性的示威遊行。
國民主權的民主政治體制下,集會具有讓國家主人─國民─相互之間,直接交換、溝通意見的表現機能,因此是非常重要的人權保障。
同時,集會自由對於其他相關聯的基本人權,能否有效行使,也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如參政權、表現自由、勞動三權等)。
集會自由異於其他個人自由權之處,在於性質上屬多數人聚集共同行使。因此,此項保障具有以下特質:
一、集會自由是由許多個人行動所構成,以集體的意思表達做為其外觀,亦即,在集會中,個人意見已被統一化,個人行動也有所組織化。因此,集會自由是同時保障個人表現自由及集體表現自由的表現形態之一。
二、集會自由的權利行使範圍以及影響層面極廣,尤其容易對公眾生活產生影響(如噪音、交通阻塞)。因此,如何調整集會自由與其他諸如社會秩序、對立團體關係,即成為探討課題。
三、集會通常是為了對現存的統治體制、規範秩序或施政政策,表達不滿及反對,而產生的集體表達意見行動。因此,即使多數人的行動必然容易影響公眾生活利益與秩序,但也不能因而對集會自由,予以過當的規制,導致集會自由的保障空洞化。
四、集會是個人與他人交換意見,形成自我思想與共同意志,最直接且有效的手段(無須透過第三者傳播)。因此,政治意見上的少數者、以及社會生活的弱勢者,在報導機關無法達到傳播多元化資訊,以及形成有力輿論的機能時,即有權聚集相同意見者,向政府及社會展現受忽略的聲音。
換言之,保障集會自由,可以說是維持民主政治繼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同時也是防止政府繼續一意孤行,迫使國民不得不採取更激烈手段前,一種較緩和方式。社會上無論是改革或保守的各種意見,都可經由集會調節,產生安全瓣的功能。
集體示威抗議,是人民在無法以正常體制運作表達意願的情形下,所必然採取的行動,同時,也必然帶有反權力、反體制的性格。
事實上,為了社會、國家的民主發展,本來就應該給予各種不同意見的團體,有自由表現的空間與環境。此時更應思考的是,造成國民走上街頭、示威抗議的背後因素何在?
例如,思考體制是否不公平、不正義?政府政策是否不妥善?大眾傳播媒體的資訊是否已遭扭曲,無法報導事實與正確反映輿論,逼得國民不得不採取示威抗議的表達方式?
如果只是一昧以「社會成本」強調示威抗議,會造成表面有形財物的損失,終將導致錯失改革時機或壓抑要求改革的訴求,而付出更大的「社會成本」。
民主國家的政府需要民意的監督制衡,平常時期國民透過媒體(電視、收音機、報紙)評論、利益團體的遊說、街頭的遊行抗議,都是正常的表達方式。
但是,如果許多主要媒體受到特定政黨、財團、外國勢力壟斷,資本家與國會議員及政府官員之間,存在著充分有效的接觸溝通管道,唯獨升斗小民、弱勢團體,往往成為被忽視的一群。
此時,街頭的示威抗議,即成為必要不可或缺的民意表達方式。民主國家都如此,何況是尚未建立民主法治的國家,示威抗議更是具有的特殊意義。
回顧民主憲政國家的發展過程,政治愈上軌道,政策愈獲民意支持,電視輿論與傳播媒體都能充分反映民意,隨時可以對政府形成輿論壓力的情況下,示威抗議自然會消失。
換言之,「示威抗議」是一黨獨裁、媒體被封鎖獨佔下的必然產物,否則,忙於工作追求幸福生活的人民,沒有必要以這種自我犧牲的方式來制衡政府。
其次,倘若如此犧牲自我,追求公義的和平遊行,仍受打壓與扭曲,則社會對立與衝突將持續不斷,甚至升高激化。
可以說,人民走向街頭,是阻止獨裁、實現民主、追求人民福祉的和平方式中,最後的手段,其目的就是為了公共利益。
因此,縱使示威抗議造成任何不便,其責任不應由參加者承擔,而是應由政府、政黨、傳聲筒的傳播媒體等,要負最大責任。
(本文原刊登於台灣憲法學會網站,經該站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