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干達反同法案推翻後,箭停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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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日,烏干達反同法案正式被推翻後。時隔兩個月,烏干達的《每日箴言報》報道憲法法院的法官,Solomy Balungi Bossa表示在推翻法案的近兩個月來,包括他在內,連同其他四位法官都受到言論和死亡威脅。

廢除同年2月由烏干達總統簽署法案的原因,並非因違反人權,而是其立法程序違憲。推翻後受到保守人士強烈反對和上訴,如今更傳出五位推翻法案的法官受到威脅。依法辦事的法官並沒因此退縮,堅持推翻的決定正確。

從此事觀察,其法律達到基本司法程序正確,即是法官推翻法案的理由-法案違憲,而非從人權觀點出發。當地宗教勢力活躍,且基於反同者不理性行為。可以觀察其以宗教建築在法律上的思想,仍然大當其道。法律與宗教間的角色定位,從來都是互相糾纏的,對於同性戀者權利的反對聲浪最大的,往往就是當地強大的或眾多的宗教勢力。

一個年內通過反同法案的國家,表示同志友善?

不久前,烏干達旅遊局(UTB)與國際男女同志旅行協會(IGLTA)會見,表示國內反同爭議有被誇大之嫌,聲明烏干達歡迎多元性傾向的遊客。IGLTA主席John Tanzella表示其反同法案為烏干達帶來負面印象,認為在加入IGLTA之前,還需要漫長的教育過程。

UTB沒有任何說服力,可以力証其國的多元友善。在國際事件動盪發生時,每個國家都有義務根據情況,而對事發國家發出旅遊警告。尤其是與人權相附相依的同性戀權利上,其反同法案,不僅顯示出該國社會沒有同志友善的空間,更展示出對同性戀者權利的漠視。

在一年內正式通過法案,到因為違憲而推翻,再到近日法官受威脅的種種事件看來。該國對於同性戀者權益上,還沒有正確的基礎建築。更甚的是,可以證明反同勢力的狂妄,他們漠視法律,對法官進行攻擊威脅。

法律的基礎能夠保障人民在安全的環境下生活,人民相信政府能夠懲治犯罪者,而也能預設犯罪者會因為法律,而受到行為約束。這是約定俗成的對於共同社會的概念。在這件事情中,可以預設的是,法律不保障多元性傾向的人民,不符合國際間,如聯合國旨於保障同性戀者的概念。於國際對烏干達反同法案的制約期間,烏干達總統對於國際援助驟減,表示要是對同性戀者平等,是援助的附加條件,那麼其援助就是罪惡的。

一個國家總統公開表示相關言論,顯示出自身背後對同性戀者的不平等對待。深入的思考,其言論可以視為一個意識形態-同性戀是罪惡的。一個烏干達當地宗教的普遍概念,從總統口中說出,一個將宗教高舉過法律的國家,UTB有何面目表示該國對多元性傾向是友善的。

宗教在個人、社會和國家層次上,有何不同?

一個聚集體形成的組織,是否就是一個導人向善的宗教?在個人而言,宗教虔誠的信徒與人為善。在社會體系中,一堆虔誠的信徒,往往不一定是一個與人為善的好社會。它裡面包含了社會性的規條,而規條的背後就是指責、分化和懲罰,更甚的是兇殺。Gary F. Jensen於2006年發表的Religious Cosmologies and Homicide Rates among Nations:A Closer Look中,裡面試圖探討宗教(宗教信仰、宗教活動等等)虔誠度,根據1990-1993年和1993-1995年世界價值觀調查,以及1997-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在18個國家中,宗教虔誠度愈高,兇殺率愈高。

宗教虔誠度高的地區,並不一定是一群與人為善的信仰結合。也有其他可能性,例如貧窮或社會不平等,導向了人們對信仰的追求,又或者是歷史遺留宗教文化,皆有可能。我想指出的是,宗教能夠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也能造成社會不平等的合理化。

以烏干達為例,以宗教之名理所當然的痛恨同性戀,交叉相乘的與法律扭緊,導出了反對同性戀是合理的,而法律也保障反同者侵害的權力。長久以來,法律的允許(該法案前的反同性戀法律歷史悠久)和信仰的推動,把個人層次的宗教,推到社會性宗教的普遍侵害,再由社會性的宗教推到國家性的宗教,自然而然的與法律糾纏。傷害同性戀者沒有罪,不論是道德上還是法理上,因為法律就定立了規條,最高刑責是可以定死罪的,所以再反過來教育下一代同性戀是罪,不管是宗教還是法律,它必然是罪。這樣一代傳遞一代的信息,最根本的宗教乘以法律的偏見,由國家推到社會,最後推回個人層面上。試問,這樣的惡性循環,真的是僅僅推翻一個國家反反覆覆的反同法案,就可以的嗎?

烏干達宗教之箭,何日可以停下,不再朝向同性戀者?

關鍵字: 同志同性戀烏干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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