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政治工作者,現居台灣高雄。
在國仇家恨與演藝花邊的新聞夾縫裡面,偶爾反菸團體也總是會登台演出一下。話說在台灣的社會力發展史裡,所有的倡議團體,也只有消基會跟董基會真的是屹立不搖兼且大放異采,成為社會主流,三不五時就可以出來董基董基一下,屆時癮君子們不但要叫它姐姐,甚至還得求爹爹告奶奶,因為不是健康捐要漲,就是這裡那裡以後又成了禁煙地帶。
這個禮拜,一個不大不小的新聞是關於電子煙的。是說,現在坊間流傳的電子煙呈現無法可管的狀態,甚至成為流行的戒菸產品,可是諸多嶄新研究(似乎不只是英國研究)指出,它有促進尼古丁依賴的危險,而且其水氣氤氳未必不產生二手煙害,故董氏基金會等倡議團體主張,要趕快把它納入菸品的範疇,以菸害防制法加以管制;衛福部則乾脆更加激進地主張,把這玩意兒全面收束起來,用藥品的概念綁住,然後既然整個品項都未經核准,就一次關起大門,全部不得上市。
在這個過程裡面,發生了個有趣的說文解字。衛福部堅持電子「煙」不屬於菸品範圍,所以不能叫電子「菸」,也不歸屬「菸」害防制法第二條所謂的菸品。此煙非彼菸,煙是普遍的,而菸是特殊的;煙需要其他框架來產生禁制的圖象,而菸則有自明的罪惡邊界。
抽煙與抽菸這兩個百姓們通用的詞彙,居然因為法條文字的採用,而產生了意義的分歧。說起來慚愧,很長一段時間,我自己也搞不太清楚是「煙害」還是「菸害」、是「防治」還是「防制」,然而作為被管制的客體,物如何被框架,或者用法學家的話說「涵攝」,不光是咬文嚼字或哲學概念的討論而已,而關係到了它在法律體系裡面的置放,以及不同的效果。
對於我們這些20世紀少年而言,在洋溢著自由風氣的九零年代,卻讓人感受到國家又往回收束起來的兩大歷史事件,就是騎機車要戴安全帽跟煙品的管制了。曾經我們這一整代人,都還經驗過光著腦袋瓜在馬路上乘風快捷而又不必擔心被警察抓的日子,也經驗過在煙霧蒸騰的咖啡廳裡抽菸裝文青的日子。
如今電子煙雖然使用者還算有限,也跟癮君子分屬不同族群,然而這樣一個新產物,在物的體系裡面的羅列放置,又讓我們回憶起這一路以來「吸菸/不吸菸」的拉扯,而它跟戴不戴安全帽,其實都是自由主義與監護主義(或它另一個更討人厭的中文名字:家父長主義)的論辯。在這個論辯裡面,我們似乎不該本質性地站在對哪一個主義的擁護,更不該絕對地站在吸菸者或不吸菸者的利益上面。
對於菸害的管制,其實可以分成對二手菸與一手菸的管制,兩者所保護的健康法益歸屬的主體大不一樣。前者毋庸置疑地正當性高多了,因為涉及了他人。
就像是營業場所的禁菸,有很多人覺得為什麼要壓縮業主的營業自由呢?反正客人要不要進來是隨意的不是嗎?可是換個面想,這其實能夠援引勞動法令的精神來正當化,在營業場所裡面工作的勞動者,與事業單位不能說是居於平等議約的地位,吸不吸二手菸的「自願」也並不總是那麼自願,所以壓縮室內營業場所的營業自由,透過空間、時間(譬如9點以後的酒吧)、場所類別的限制,未必是過度橫暴的。
比較值得思考的是,這樣是否是一個合於目的性的管制?譬如說對比日本的菸害管制措施,我們對於室內空間收縮較緊,而戶外空間卻限制不多,這樣的管制,真的比較促進大眾呼吸道的健康?又譬如說,透過法條授權行政機關所規定的、一個造價上百萬元、防治SARS傳染等級的、讓一般業者根本不可能負擔的負壓吸菸室,有它的必要性嗎?
對於自己薰自己的一手菸害的防制,則充滿了更多的疑義。基於對吸菸行為造成社會學習的恐懼,在此處讓監護主義擴張、自由主義限縮。不說媒體廣告的限制了,像是菸害防制法第十四條,把所有菸品形狀的糖果、點心、玩具一起禁掉,照這個趨勢發展下去,在可見的未來,所有吸吮棒狀物的行為可能都禁止公開,譬如說⋯⋯好吧,這個我多慮了,那本來就不是可以公開陳示的行為,雖然禁止的法條與菸害毫無關係。
從這種種的疑問來看,關於菸品、菸害的防制,其實走到後來,泛道德的意識比公共衛生的設想多得太多。
就像我們一開頭所提到的,在台灣有幾個社會運動達到了反菸害的成果?不只是立法工程上的龐大進展、不斷推進,我們甚至它可以說是一個成功的文化運動,徹徹底底地打造了台灣人民對菸害深惡痛絕的集體意識,只是指出的路途未必朝向進步的方向前進而已。這或許也不是董氏基金會或誰的問題,而只是我們的社會習慣樹立簡單的道德敵人,尋找簡單的情感投射,而不是理性地論辯對立的權利間的邊界該如何劃分。
抽菸的人應該有相當的覺悟,保持著一種「不打擾他人」的自我警惕,譬如我一張在廣島機場外面抽菸的相片,被雜誌刊登時截去了上方的吸煙區的標誌,就忍不住緊張了半天;然而,不管吸不吸菸的人,或許也可以一起多想想,什麼樣是公共政策該有的制定模式,而人與人間的自由該何時可以去干犯推擠、何時又該合理地容忍。不然這次是電子煙掉了,下次又不知道什麼樣的權利莫名其妙地閹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