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歧視「性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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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六即將上場的第11屆台灣同志遊行掀起了「性難民」爭議。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網站所述,1951年的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將難民定義為:「一個不在自己原生國家的人,因為身份或信仰,導致人權遭受嚴重的迫害。因為他的政府無法或不願意保護他,使他無法或不願意回國」。

時過境遷,聯合國對難民的涵蓋範圍也更廣了。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祕書邱伊翎於想想論壇《620 世界難民日─難民保護,刻不容緩 》一文指出,聯合國難民署於2008年進一步發表指導原則,明確表示應將因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而遭迫害者,列入《難民公約》的保護範圍。

即便「同性婚姻合法化」成為近年以來的人權實踐趨勢,世界依然有著迫害同性戀者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中東、北非等地區。同志族群被國家機器壓迫,輕則處以監禁,重責處以死刑。面對受迫害的LBGT族群,歐美等國開始採取較積極的措施。例如,2011年,加拿大政府宣布與彩虹難民委員會合作,出資協助因性傾向、性別認同或HIV狀態而受到迫害的「彩虹難民」(rainbow refugees)尋求庇護。

在我國,必須面臨中國大陸維權人士、異議人士或宗教組織成員受中共壓迫而發出的求救信號。然而,我國《難民法》草案延宕多年,一直無法依法提供政治難民庇護。慶幸的是,2013年六月,《難民法》取得跨黨派的支持,被列入立院新會期優先議程。相較於行政院版本,民間團體版的《難民法》另將性傾向、性別認同等因素納入《難民法》條文;跨性別倡議站發起人陳薇真,把這類難民稱為「性別難民」。

按照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的解釋,「難民」(refugees)係指「來自被國家強迫,或因擔心自己或家人安全,或因政府無法保護他們免於嚴重迫害,而逃離自己國家的人們」。由此可知,所謂的「性別難民」、「彩虹難民」、「LBGT難民」等用詞,皆指向那些因性傾向、性別認同等因素而不得不流離失所者。

台灣同志遊行聯盟把今年遊行主題訂為「看見同性戀 2.0:正視性難民,鬥陣來相挺」,且看同志遊行聯盟如何定義「性難民」:「因為自己的『性』(性傾向、自我表現、性行為喜好、透過性傳染的疾病…等)不被主流社會道德價值觀接受,而遭受壓迫和歧視,背負汙名,甚至因此在法律上遭受不平等對待或蒙受損失者,都是『性難民』」。

隨後,遊盟在《第十一屆台灣同志遊行主題說明》一文宣告,凡有上述情節者,皆屬性難民。緊接著,同志遊盟藉由講座和論壇,以娛樂性藥物使用者、皮繩愉虐愛好者及性工作者,加以充實「性難民」的概念,於是此舉引起其他同志族群的不滿。反對者擔心邊緣性文化恐將被外界過讀解讀成全體同志的普遍文化,於是紛紛揚言不出席遊行活動。

另外,網友也質疑,所謂的性難民到底是不是指「彩虹難民」、「性別難民」?遊盟補述了「難民」的英譯──原來是指「sufferers」,而非「refugees」。他們依然強調,同志族群就是廣義的性難民。儘管遊盟本立意良善,試圖為性歧視受害者,尤其是邊緣性文化族群發聲;不過,遊盟始終堅持以一個不嚴謹的詞彙(一個可用來指涉真正性別難民的詞彙)來試圖概括全體同志公民。

同志遊盟為求文字之便,挪用「難民」一詞卻抹除其情境脈絡。本文呼籲,同志遊盟應即刻終止「難民之喻」!若再以「廣義的性難民」自欺欺人,不僅徒增群內反感、外界困惑,還徹徹底底地消費了身陷囹圄或無國可歸的「真難民」,豈不違背了反歧視的初衷?台灣同志處境的確還有改善空間,但,這也絕非特定人士可以恣意以處境更加艱難的弱勢者別稱,來做為同志的代名詞。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