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田拆屋 濺血逮人--回到戒嚴?

友善列印版本

前言

苗栗縣政府十八日趁住戶北上抗議之際,在明知居民尚未搬遷、財物尚在屋內的情況下,偷襲強拆民居。楊儒門與陳為廷為表達不滿,分別在總統府與苗栗縣長劉政鴻家門前潑漆,先後遭侮辱公署罪及毀損罪扭送警局。先是強勢執法、引發抗爭、接著對民提告,這樣的故事情節,是不是令人感到似曾相識?

政府利用警力優勢或訴訟程序來箝制言論自由、受評論之官署屢執刑法之尚方寶劍,動輒對於發表言論者祭出刑罰以杜絕悠悠之口,此類案件在台灣似乎經常發生,在苗栗更是罄竹難書。兩年前,政論節目的主持人及來賓即因批評大埔毀田事件,而遭劉政鴻提出侮辱公署的告訴,最後皆獲不起訴處分;兩年後,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涉及官舍的抗議行為就被以侮辱公署罪提告,家門口被潑漆的就以毀損罪「繩之以法」。多虧了陳為廷與楊儒門,讓我們看見苗栗縣長家門前的柏油路,居然比首都總統府前的凱道還要平坦;也多虧了這幾桶油漆,宣洩了政府的執法不公,也潑出了法律與執法品質問題。

想來抗爭?刑法伺候!

這樣的故事在集會遊行案件層出不窮。舉凡夜襲總統府後佔據忠孝西路的蔡丁貴教授、參與凱道前反核快閃活動的柯一正導演、為關廠工人發聲而在台北車站臥軌的毛振飛先生,都是針對政府不義作為表達抗爭,但是在中正一分局及檢方的強力執法下,全都依照依據刑法第185條「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的規定遭移送法辦,無一倖免。最近的一例,也就是在大埔強拆事件後,台大學生郭冠均因徒步跟追總統車隊,大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的口號後,遭警方以本罪移送北檢偵訊,最後以三萬元交保。四天後,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也高喊上開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並因而緊急送醫,警方嗣後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同日,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亦為警方所逮捕。

首先,上開抗議行為根本就不構成壅塞道路之公共危險罪。按照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指出,刑法第185條第1項所謂「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必須達於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之程度,例如競速、一前一後佔用線道阻礙交通的行為始足當之。只是跟追車輛、在總統座車行經時大呼口號,與法院認定所謂「阻礙交通」的狀況大相逕庭,但警方卻執意陸續以本條相繩、甚至還對學生上銬,完全於法無據!

再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的規定,只有在有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時,檢察官始得將被告逕命具保。在此所謂有羈押事由,是指同法第101條第1項有逃亡、串證滅供之虞或所犯者為死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或有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定犯罪(放火、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傷害、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安、竊盜、搶奪、詐欺以及恐嚇取財等罪)而有再犯之虞。但上述郭同學所被誣指涉犯之妨害公務或公共危險之罪,顯然皆不合上述「羈押事由」,檢察官對此所為之具保處分顯屬違法,根本就是在拍馬英九的馬屁!郭同學應可依照同法第416條之規定提起準抗告,法院更應立即依法撤銷3萬元的具保處分。否則若此例一開,未來國家便可利用檢察一體的機會,濫權以具保方式脅迫人民噤聲,形同白色恐怖復辟!

強勢提告  就是要你閉嘴?

如果我們再把時間抓到更遠一點,把故事拉回到大埔這片土地上,3年前,苗栗縣政府動用警力與怪手,破壞將收成的稻田,在輿論的壓力下,時任行政院長吳敦義與大埔農地農戶代表達成「原屋保留、農地集中分配」的協商結論。基此,苗栗縣政府本應盡速通過都市計畫變更案,以達行政院所指示之「劃地還農」政策。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同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在實務上,此類都市計畫迅行變更的案例最快3個月內便能完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執行處新建辦公廳舍用地時,法務部於2010年11月1日送件,兩周後便辦理公開展覽,該都市計畫變更案於隔年1月25日便經內政部都委會修正通過,僅歷時86日。

但在大埔一案中,苗栗縣政府在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的過程中,未詳細說明變更範圍的面積、甚至有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的部分,因此變更案遭內政部都委會退回(詳見內政部第746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於是一年過去,在這一來一往的過程中,「劃地還農」之實施進度卻等同於零。

因此,在2011年5月底,政論節目「大話新聞」針對大埔農地事件政策跳票的部分進行評論的兩天後,苗栗縣長劉政鴻召開記者會,揚言對該節目的主持人及當日所有來賓提出侮辱公署的告訴、求償10億元台幣,並指名當時的民進黨發言人陳其邁(現任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不瞭解行政程序,表示都市計畫變更案必須經過不斷地開會討論,因此不可能於3個月內完成。

雖然該案所有被告皆獲不起訴處分,但偵查期間卻長達一年半之久,在律師已提供當日錄影光碟以及被告七人皆曾遠赴苗栗說明案情的情況下,沒有人可以理解檢方拖延偵查程序的理由。

潑漆=毀損?

首先,關於警方所指兩人涉犯「毀損罪」部分,依照刑法第354條的構成要件,必須要使他人之物達到「毀棄」、「損壞」或「機能上的妨害」始能成罪。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684號判決亦指出:「所謂「毀棄」,係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所謂「損壞」,乃指物品之全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至所謂「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毀棄、損壞以外,雖未毀損原物,然足使他人之物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而言,……然告訴人住處之遮雨棚及電動鐵捲門均未因遭油漆噴濺而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或發生損壞致喪失遮雨棚之遮雨效用及鐵捲門之防護內部、區隔內外效用,殆無庸置疑,公訴意旨僅謂「遮雨棚及電動鐵門污漬,難以清洗,致失去美觀並減損價值」等語,顯然亦認並無「毀棄」或「損壞」之情事」。

而楊儒門以及陳為廷前往總統府與劉家潑油漆之後,很遺憾的,總統府與劉家大宅並未因此倒塌,馬英九也還是可以在裡面辦公,劉政鴻也還是可以安心地回去睡覺,因此,除非這幾桶油漆顯然造成劉家大院或總統府的「官威不彰」,否則恐怕很難成立本罪,即使潑到府裡舍內,頂多也只是民事損害賠償問題,根本不涉刑責。因此,警方對陳為廷的狂拉猛扯,顯然是執法過當。

侮辱公署罪應予廢除

去年五月,台聯黨黨員針對特偵組未針對台電、中油內部弊端主動發動偵查,以「特偵豬」標語嘲諷特偵組的消極作為,不料最後被北檢以「侮辱公署罪」起訴。而這個不斷被政府部門拿來作為反對言論擋箭牌的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在這次也出場救援。

但不論是「特偵豬」或是楊儒門以及陳為廷的潑漆行為,都是人民表達政治性言論的一種形式,為促進民主自由體制之健全發展,鼓勵大眾參與公共事務之討論、形成意見,此類言論理應受到國家最高程度的保障。大法官在第四百四十五號及第六百四十四號解釋中,亦援引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之雙階理論(two-level theory),認為政治性言論乃屬高價值言論(high value speech),而對此等言論之限制原則上應採取「嚴格的違憲審查基準」,除有「重大而急迫的政府利益」外,國家即不得加以侵害。依此,「侮辱公署罪」顯已違反憲法第11條以及兩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其等待目前由馬英九提名為多數的大法官宣告違憲,不如由立法者即刻廢除,避免最終造成大眾畏禍而噤聲不語的民主危機!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