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高涌誠是律師,詹順貴是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一個已婚的男士在朋友前面逞強:「我家裡的大事都由我決定,小事才由我老婆決定。」朋友追問:「那誰決定什麼是大事?什麼是小事?」已婚男士不假思索地回答:「那當然是我老婆啊!」由這樣的對話我們馬上就可以知道在這個婚姻關係中的權力從屬關係。很不幸的,臺灣老百姓與立法院之間,也很像上面這位男士與老婆的關係。
江宜樺院長宣示將核四議題交由人民公投後,執政黨決定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6條辦理核四公投,並委由李慶華委員提出公投主文與理由提交立法院決議,希望在這個會期內完成公投提案。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6條規定可以由立法院提出公投提案的事項,限於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而核四的停(續)建當然是(有關公共設施的)重大政策的複決無疑。
但問題是所謂「複決」,必然是立法院要先有一個「立場的決定」(決議),然後把這個決定再交給人民決定,才叫做「複」決,否則就是人民「表決」而非「複決」。執政黨運作由立法院提出公投案,如果不先讓立法院對核四的停(續)建有一個立場(決議),就直接交由人民「表決」,恐怕與公民投票法的規定不盡相符。
本來所謂的公民投票,也就是「直接民主」,一般是用來制衡「代議民主」,避免代議士在決定事項時產生背離真正民意的偏差。但是「直接民主」也可能讓代議士因此逃避了憲法上的義務與政治責任。有些國家不准立法部門有權訴諸公民投票,原因就在於當人民不認為有制衡的必要,而同意交由代議民主全權負責時,如果還容許立法部門可以訴諸公民投票,不是立法者有竟然要藉由公民投票來「制衡」或「導正」自己的精神分裂狀態,就是目的僅在逃避憲法義務和政治責任,無論如何都不具有正當性。
不過,也有國家從「少數保護」的理論著眼,考量對抗國會多數暴力的立場,得由國會內的少數派(丹麥憲法規定為三分之一)發動交付公投,將爭議直接付諸民意決定。
因此,執政黨要運作由立法院決議將核四議題交付公投,怎麼看都是在逃避立法委員應負的憲法義務與政治責任,說白了,就是立法院不願決定自己的立場,然後向人民說:「我決定給你決定」,到頭來「大事小事」都由立法院說了算,人民只有被施捨的公民投票權,這那是頭家,根本是權力從屬關係下的輸家!
要符合民主法理,避免這種扭曲的不平衡關係,立法院應該對核四停(續)建決定立場。雖然馬總統所謂憲法沒有賦予民意機關改變現行政策權力的說法,實不無爭議,但撇開這個爭議不論,立法院終究還是有預算審核權,本來就可以刪除核四預算,而在刪除後再以與行政部門意見不同為由交付公投,不就有充足的正當性了嗎?另外一個解決方法是,當執政黨以立法院多數通過核四預算時,允許由三分之一之少數派立法委員提出核四停(續)建的公投案交付公投,也是可行的作法。
不過不論那一種解套方式,都是要先由立法院產生決議(要求停建、通過或是刪除預算),才可以發動公投,也才符合所謂的「複決」,否則就只是迴避憲法義務與政治責任而已,毫無正當性可言。而由此也可知,在野黨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退回台電預算,本是取得交付公投正當性的正確之舉,執政黨卻還不承認決議效力,然後又信誓旦旦核四問題一定交付公投,根本是精神分裂。
立法委員是人民選出的代議士,應該是人民的僕人,如果沒有依據多數的反核四民意在立法院裡盡責把關,還打算推卸責任「決定給人民決定」,對於這款立法院,人民能不抗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