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想想】為什麼應該修正《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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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核四公投,很多數學不好的人都陷入數字迷障。到底《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投票率與得票率双二分之一門檻的限制,是馬英九說的少少25%+1就可以低空飛過?還是民進黨宣稱的100人即便49人贊成1人反對,但因為50人沒投票所以就算否決?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其實兩者都對。理論上,我國過去的投票率不低,需要涉及公投的重大議題時,投票率的確可能超過50%,只要投票率過半,馬英九說的半數+1就可以過關就沒有錯。但實踐上,2004年以來,我國舉辦的公民投票從來沒有一次投票率超過50%,其中的原因當然不只是馬英九說的「議題不重要」,而是公投反對方採取不投票的方式杯葛,讓投票率無法超過50%,公投自然會遭否決。
 
門檻問題:把缺席投票視為反對方
 
這突顯了現行公投法的一個問題,公投過不了的關鍵,不只是因為投票率門檻太高,而在公投法中將沒有出席投票者視為「否決」而非「缺席」。依歷來的投票狀況分析,我國約有20%到30%的選民,患有「政治效冷感」,從來不出席投票。因此,公投的反對方只要不出席投票,就可以將20%到30%的不出席投票者列為反對者來杯葛公投。也就是說,要反對公投同意方,不出席投票比投反對票還要有效。
 
題目問題:「同意」與「不同意」造成投機取巧
 
而公投法22條中明載選票應有「同意」或「不同意」選項,也限制了公投題目採取正反立場並陳的可能性,也限制了公投題目採取正反立場並陳的可能性。比如在興建核四與否的公投,選項就被限制不能寫成「核四應繼續興建」或者「核四不應繼續興建」,而只得被寫成「同意核四繼續興建運轉」、「不同意核四繼續興建運轉」或者「同意核四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不同意核四停止興建不得運轉」這兩組可能。當然,為了堅持站在制度上較有利的反對方那邊,國民黨的提案取巧地用了後面的組合,題目是很拗口的「你是否同意核四停止興建不得運轉」。
 
為了要達成目的,公投時想站在反對方是人之常情,比如2010年,台聯為了是否簽署ECFA,發起了題目是「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公投。但當時負責審查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卻認為,公投的提案者是反對立場,卻對題目採取正面表述,不合邏輯。只是不知道對這些審議委員來說,如果這次李慶華案要交付公投,那在他的提案中,明明是核四的贊成者,卻採取負面表述,算不算不合邏輯?
 
公投審議委員會問題:沒有民意基礎卻審查民意
 
這又突顯了公投法的另一個問題,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沒有任何民意基礎的公投審議委員會,何以有資格審查民意?照理來說,公審會的功能應該比照中選會,僅審查公投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比如連署份數、連署人資格等程序問題)。但在過去幾年的經驗中,沒有任何民意基礎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卻是以超然的專家立場,實質審查著人民連署的公投提案,並且為了阻止公投,用過很多像2004年「台灣是什麼東西」,或者2010年「負面立場不得正面表述」之類千奇百怪的反對理由。這些問題,都顯示了台灣公投制度的不完備。
 
公投的目的是什麼?
 
公投的目的是什麼?它是直接民主的一種型態,用以補足代議制度的不足。當代議制度對重大議題無法做出負責任的決定時,交付公投是一種普遍性的做法。有些人認為讓缺乏專業知識的一般大眾行使決定權,會造成決策的民粹;但研究顯示,公投會促使民眾花更多的時間思索公共事務,逼使決策透明化;經驗也顯示,代議士和決策精英其實也不是很專業,而且他們比較喜歡黑箱。
 
問題的解決:讓民主制度更民主
 
從服貿爭議到核四問題,可以看出台灣當前的民主困境,關鍵爭議就在於政治決策的不透明。這種不透明導致了人民對於政治的不信任,最終導致了街頭運動天天上演。當政府施政的反對者眾,卻因為制度僵局,什麼也改變不了,長此以往,代議民主便呈現失靈狀態。
 
台灣的民主制度的確遇到一些問題,但解決問題的方式,應該是讓民主制度更徹底的民主化。回顧歷史,《公民投票法》立法之初之所以設下如此多的限制,便是因為其立法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公民投票的可能性。正因為公投法不為公投而立,而為反公投而立,真正遇到需要公投的重大議題時,公投法才會反而變成問題本身。當時朝野的做法或許權宜,但真正到了用時,才會發現一時的取巧經常導致後面更大的危機。
 
因此,是時候該修正《公民投票法》了,降低門檻、取消題目限制、讓審議委員會回歸正當程序審查功能,這是應該修正的三大要素。面對困境,只有讓民主制度更民主,才能徹底解決台灣民主當前的諸多僵局。《公民投票法》的修正是一個開始,未來也應該要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處理有關國會選舉制度等涉及憲法修正的問題,才能真正讓台灣脫離民主失靈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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