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想想】佔領有理 學運無罪 讓向日葵遍地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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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下令國會「服貿這會期一定要過」,立法院國民黨團即未經委員會審議,擅自宣佈兩岸服貿協議送交院會存查,嚴重牴觸憲法民主原則,引爆學生發動318佔領立法院行動,並順利攻佔國會,同時上了國際媒體,包括美國CNN、英國BBC、日本NHK都有即時報導,學生訴求政府必須退回服貿,並建立監督法制,也因為馬總統未於期限內回應訴求,學生將持續佔領立法院,擴大號召包圍各地國民黨黨部。
 
 
然而,親馬的不肖政客與特定媒體則抹黑學生,甚至誣指學生違法、暴力、是「暴民」等語,這種抹黑的說法,完全背離普世民主憲政精神。誣指學生攻占國會是暴力、違法的說法,是認為學生入侵國會構成刑法侵入住居、妨害公務及毀損等罪,但在正常民主憲政的推論下,學生的行為並不會構成犯罪。
 
理由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張慶忠未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的會議程序規定,擅自宣佈服貿協議通過,公民對此違反「正當立法程序」的違憲行逕,依現行法律,尚沒有立法委員提起機關爭訟或公民得提起確認無效訴訟的救濟可能。簡單的說,人民對於國民黨立委的違憲、反民主作為,沒有其他救濟的方法。
 
因此,對於這種踐踏民主的違憲行為,人民本得行使「抵抗權」予以排除,以導正國家的違憲狀態,此有包括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陳昭如、劉靜怡等法律學者聯名表示,「佔領行動是抵抗權的行使:所有法律的任何途徑已經被行政阻斷,佔領行動的發起,就是人民以行使抵抗權的方式,要求國家重回民主憲政的軌道。」更明確的說,學生行使抵抗權,是合法合憲的行為,當然不構成犯罪。
 
(包括作者在內的律師團隨時捍衛佔領國會學生行使抵抗權)
 
再者,我國憲法第2條明定「國民主權原則」,人民才是國家的主權者,立法委員僅是「代議士」,代表人民在立法院傳達民意,所以當代議士逾越人民的意志或授權、拒絕踐行民主程序、違憲通過服貿協議時,人民依據憲法第2條國民主權,進入國會議場要求「代議士」回歸民主憲政,符合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
 
至於何謂「依法令行為」得阻卻違法,舉例來說:人民看到一個小偷正在偷竊,可以立即予以逮捕,送交警察,該人可能妨害了小偷的人身自由、或有拉破衣服的毀損,但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人得逮捕現行犯,所以人民雖然妨害了小偷的人身自由或毀損小偷的衣物,仍不構成犯罪,因為逮捕現行犯是「依法令行為」,可以阻卻人民的違法性。而刑法阻卻違法的要件「依法令行為」,並未排除憲法的適用。
 
本於同一法理,公民看到立法委員以不合「正當立法程序」的方式通過服貿協議,這是明顯而重大的違憲行為,公民在沒有其他救濟的可能下,依據憲法第2條的國民主權原則,進到國會議場,要求國會履行憲法民主原則,過程中當然可能構成刑法侵入住宅、妨害公務等罪,但公民是依據憲法「國民主權」所為的護憲行為,與人民逮捕現行犯的法理相同,是人民自力除去違法或違憲狀態,符合刑法「依法令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學生當然不構成犯罪。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