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想想】洪案輕判 莫怪修軍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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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針對洪仲丘案宣判,被告軍、士官分別判處8個月、6個月、3個月有期徒刑,對此輕判輿論譁然,甚至有論者認為軍審可能比普通司法判得更重。
 
(照片來源:辜耀興)
 
媒體報導,當初許多軍法界人士就反對軍法移司法,如今司法判決結果出爐,心中五味雜陳;有人直言,若由軍法來判,會有不同結果。但這種說法其實忽略了軍檢蒐證與切割起訴的根源問題,而且純屬事後的猜測,民主國家的司法,關鍵不是看誰判刑重,而是誰能公正無私的調查證據、發現真相,更重要的是保障人民的權利。
 
洪案輕判的問題關鍵,是軍檢起訴書將542旅及269旅的被告論以不同法條起訴,切割事實,導致因果關係分散責任。而回歸普通司法後,桃園地檢的檢察官又無法以有利的證據在法庭上論告,法官則對軍檢的扭曲起訴書照單全收,依起訴事實及法條論罪,才讓社會再次對司法失望。簡單的說,造成洪案被告責任歸屬不清,最該負責的,仍是舊軍審法時期的軍檢,而桃園院檢要負的責任,則是沒有改正軍檢起訴書裡的錯誤。
 
事實上,洪案移送桃園地院審理後,院檢並未就542旅相關被告是否要為洪仲丘死亡負責,為證據調查或追加起訴、變更適用法條。導致最後審理的結果,也只是維持軍檢起訴時所設定的劇本。然而,普通法院何以沒有釐清,為什麼軍隊禁閉室關鍵錄影畫面無故消失?到底有沒有檔案?為什麼案發第一時間沒有保全證據?沒有約談、聲押涉案人?縱容長官帶部屬有三次以上的「串證大會」?這些問題都出在舊軍審法時代,桃園院檢若追究軍檢責任,恐又是一番角力。
 
桃園地院該負的責任,就是將已經割裂、歪曲的軍檢起訴書導正,對於軍檢證據的不足與缺失,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證據調查之聲請,要求桃檢將洪案被切割起訴的542旅及269旅犯罪事實,進行調查,而後審理,可惜桃園地院最後照著軍檢劇本走,導致一條人命犧牲,卻沒人負起該負的罪責,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至於軍審法不修,會不會比較好,從外國經驗來看,歐盟國家受「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獨立審判」條文的影響,歐洲國家的公民要求人權應有更好的保障,近20多年來,已有不少歐洲國家進行改革,將軍事審判改為一般司法審判。
 
洪仲丘案,帶給台灣正向的力量,就是讓社會與立法院徹底省思軍審制度的落後與不文明,不論從歐洲國家或亞洲日本經驗可見,先進民主國家多數已不存在軍審制度,所以立法者修正軍事審判制度,讓非戰時的台灣回歸「司法一元」,不僅符合現代民主人權思想,更符合憲法「權力分立」的基本精神。因此,要導正桃園地院在洪案審判的缺失,應期待的是上訴到高等法院,而不是高等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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