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想想】修改「心理師法」 保障誰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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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江惠貞、蘇清泉等25人,以「維護心理相關科系大學畢業生應考心理師之權益」的理由,將心理師的應考資格,由原先「具心理相關系所碩士學歷並實習至少一年者」,新增「以大學學歷報考者,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五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此舉讓我國的法治精神與醫療品質,偷偷被拆了一塊牆角。
 
圖說:立委蘇清泉。圖片來源:中評社
 
上104人力銀行網站的「職務大百科」(註1)算一算,目前列出了458種職業;再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註2)中數一數,目前僅列出了42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換句話說,目前在台灣,其實只有不到1/10的職業,是「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的。
 
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這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註3),所以需要特別立法來規範與保障這些公共利益與人民權利。以「心理師法」(註4)為例,共分六章,要點如次:
 
第一章總則:心理師之積極資格要件、消極資格要件,及主管機關。
第二章執業: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執業登記、繼續教育及執業應遵循事項。
第三章開業:心理師開業之設置條件、管理及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四章罰則:明定不符資格擅自執業、將執照租用他人或其他違反本法各項情節之處罰。
第五章公會:公會之組織、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對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第六章附則:特種考試之報考條件、施行細則訂定及施行日期。
 
從這些內容可以清楚看見,整部心理師法,除了第六章包含一些救濟措施(特考)外,全部都是用來監管、要求、規範、指導心理師的;在其他的醫事人員法規裡,都可以看到相同的體例。這些法規,從來不是用來保障這些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的。
 
立委大筆一揮,將原先的標準下修,要保障誰的利益?顯然不是接受服務的人民,因為它不再要求服務提供者必需先證明自己的起碼資格(考取證照),而允許大學畢業尚未考取證照的人,可以用五年的工作時間邊做邊學、累積經驗。顯然,也不是提供服務的心理師,因為相關學公會團體已發出大量的聲明,從教育、訓練、實習、督導等各個層面反對學歷下修,也在立委舉辦的公聽會表達了聲音(註5)。
 
有可能,保障了資方利益,因為對於資方來說,可以用更便宜的薪資聘僱欲獲得考試資格的大學畢業生來工作,將醫療服務進一步商品化。甚至,可能也沒有保障到大學生,因為許多大學生跳出來,說明自己接受的訓練不足;當未來真的去執業並產生各種倫理甚至法律狀況時,更沒有足夠的督導與資源。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正是他們未來可能的寫照。
 
從這樣的粗糙修法中,我們可以看見政府一貫以來的態度:為了拼(財團的)經濟,可以不顧一切。心理師人數不足?把考照資格下修就好了!(在此另強調,相關數據都已提出,事實上國內心理師「沒有不足」。)變更過設計的核四無法通過安全標準?把安全標準下修就好了!水土安全沒有足夠預算監控?把監控標準下修就好了!但有如服貿一般,不願告訴我們為何我們的顧慮不需要考量,也不願聆聽該產業內的聲音。原本行政機關這麼做已經甚為不妥,現在連民意機關也都沈淪,我們還有什麼監督制衡的力量?
 
我相信,多數醫事人員都不是想要躲在證照保護傘裡,害怕自由競爭。只是,自由競爭的邊界在何處?如果自由競爭的意義無限上綱,我們也可以不用管制食品安全,反正讓市場自由競爭淘汰劣質食品即可;我們也可以不用管制新聞壟斷,反正讓市場自由競爭淘汰劣質媒體即可;我們也可以不用管制醫師資格,讓自由市場的密醫們自由競爭淘汰劣質醫師即可;我們也可以……
 
我們知道,市場會有失靈的時候,會有壟斷、寡佔、傾銷、剝削等問題,所以不會接受上述說法。因此,為了保障重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利,我們希望公民也可以一起來監督心理師法的修正草案,莫讓它成為加速醫療崩壞的一環!
 
 
 
註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二條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如下:……」
 
註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一款:「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其考試種類,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關鍵字: 心理師蘇清泉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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