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太陽花之後,核四公投議題目重新出現在檯面上。民進黨比照博弈公投提出了一個簡單多數決的草案,稱如此才能跳脫鳥籠。但因為毫無最低有效門檻的設計,行政院斥之為"兒戲"。朝野雖說行禮如儀地見面商討,但除非奇蹟出現,顯然最後又會是各持己見一番惡鬥之後不了了之,社會又得開始自救。
圖說:聲援林義雄的遊行。圖片來源:風傳媒
其實如果認真細細分析,從目前制度的設計中就應該能找到令大家都服氣、也切實合理可行的平衡點的,而且答案其實就在江宜樺院長自己的發言中。
目前台灣的公投制度設計有幾個問題。第一是甚麼事項可以拿出來公投。其二是大家目前所忽略的,投票表達民意方式的設計。最後才是現在大家詬病的生效門檻限制。前兩個問題都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但最後一個問題其實是現在就能有解的:取消最低投票率二分之一的限制;但如江宜樺院長所堅持的,仍舊按目前的制度,要求最終勝利的選項必須得到超過選民的四分之一的同意票方能生效。這門檻是必要的,也能成為社會的最大公約數。
回歸原點:一場人民公投,基本上是對於固定選舉出來的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直接干預、等於人民對其在特定事項上取消授權。在正常國家中,這雖是民眾不可剝奪的權利,但不會、也不應是常態。尤其是,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選舉是有限的,但公投是可以無限發動的。民主社會中的政府好歹還是有某種程度的一般授權,不能說隨便一批熱心人士就能偷渡一個他們想要的公投案過關。所以,從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取消所有門檻並不是正途。重點應該是討論甚麼樣的門檻才是合理的,而不是為了反對超高門檻的鳥籠公投就直接因噎廢食地把門檻一股腦拉到零,弄到甚麼都人民自己來決定,行政與立法機關基本上不再有存在的必要。隨便粗糙地設計公投制度的話,不但現在會落人口實受到阻力,以後就算換黨執政一樣要忍受苦果
。
現行制度之鳥籠人所共知,但是其實它鳥籠只鳥籠在投票率的規定不合理,把所有沒投票的人都算成拒絕參與者。現在江院長既然指出現行制度至少保證四分之一選民數的同意票才能過一個公投,這其實就可以是雙方的妥協點。換句話說:簡單多數決,取消投票率限制,但最後要求最高得票選項的總同意票數至少必須達到全國四分之一的選民才算成案。正反選項也行,複選也可,總之最高得票之選項必須要超過這個數字才能算是有效。細究歷史上失敗的公投可知其實都是敗在投票率未過半,但因願意參與投票的人幾乎都是投同意票,所以最終同意總人數四分之一從來就不是真正的瓶頸,保有它無妨。這樣不但保留個像樣的門檻,事實上在重大議題上也不難達成。最重要的是:因為與目前制度下的最終同意票最低要求理論上
等同,所以推案阻力也會減少,對方也無從爭辯反對。
平心而論,如果連最低投票率都取消後反核四人數還湊不到這個標準,那這議案本來就不應該過,只能說台灣人眼睛沒打開,台灣社會確實不夠關心這個議題,力量可能還不夠,服輸也是應當。
長遠而言,公投制度還是有更加完善的空間的。議題的限制可以檢討之外,"參與公投"這個動作實際上對很多人還是太困難,有太大代價,尤其是在公投不綁大選的情況下,要求人民每次特別去投票可以是相當大的負擔。投票程序本身不公平不友善的話,設什麼數字都可以是高門檻,政府都有辦法讓贊成的代價遠超過反對的代價。但若有一天 - 譬如 -
公投的投票期有數個月,這之中大家只要任選時間連上一個安全網站,或者寄封掛號信,或去住所隔壁的投票所走一遭就能在十分鐘內投完票,相信在真正重大議題上設甚麼最低門檻設計也就都不再會是關鍵。投票只能單日親自在戶籍地投票這件事並不是天下不可變化的真理,這設計完全只是為了行政權的方便,且事實上構成了行政權對於人民直接自決的鎮壓。這才是真正需要大家正視的地方。
改革公投制度其實可以不難,也不會永遠是對任何一黨有利。更公平更友善的投票制度才能讓人民有效當家作主。而這對於社會和諧,國家穩定,以及政府有效開解民怨的角度來說,也都會是好事。所有的政治人物應當要了解:如果大家必須爾虞我詐地爭如何命題,這制度就做壞了。一個能長治久安的公投制度,必須能夠激勵贊成與反對的力量出盡全力公平地較量,而非巧門處處、使任何一邊能坐等規則的設計自動幹掉另外一邊。公平合理的制度下落敗方才有可能服氣,這樣的制度才有意義,才是真正對歷史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