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成家方案,同性婚姻的絆腳石? - 論伴侶盟的策略失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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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單純從同性成家的角度來看,『同性婚姻制』與『伴侶制中關於同性伴侶部份』在法律意義及爭取同性成家權的立法策略上其實存在一個主要與次要手段的關係。也就是說,較理想的立法策略是:先提出同性婚姻制的法案,然後在同性婚姻制無法順利通過立法時,退而求其次地爭取通過可涵蓋同性情侶的伴侶制。事實上,這正是法國推動同性婚姻的策略:法國最初推同性婚姻遭遇強大的反對力量,於是先通過相當於準婚姻制的伴侶制 (PACS,Le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直譯:民事團結契約),待國內民眾對同性伴侶習以為常後,再以平等及博愛等立國精神提出呼籲,終而排除萬難,賦予同性戀和異性戀完全相同的成婚權利(請參考:法國司法部長 Christiane Taubira 在國會的演講)。

而除了前述的法國外,從諸如德國、丹麥、奧地利、捷克、愛爾蘭、澳大利亞、紐西蘭、匈牙利等國的立法經驗可知,這種將伴侶制作為同性婚姻替代方案的策略確實可以階段性地、有效地推動同性成家權利。但這樣的策略顯然不是伴侶盟在『多元成家』方案中納入伴侶制的理由。事實上,毋寧說伴侶盟是基於本身的『多元成家』概念,在一個『同性婚姻已立法通過』的世界中規劃伴侶制。因此,同性婚姻與伴侶制並非爭取同性成家權策略上的先後手段,而是同性情人眼前一個與同性婚姻並存的成家選擇。

基本上,從伴侶盟所提伴侶制的內容來看,伴侶盟企圖透過這個制度來滿足兩種族群的需求:不想被傳統婚姻限制的同、異性情侶 (下稱愛情伴侶),以及兩個相互無愛情但願彼此照應的親友 (下稱扶助伙伴)。

換句話說,在伴侶盟對家的想像中,伴侶制對愛情伴侶而言,是除了傳統婚姻之外的另一個選擇。是一個用於擺脫姻親羈絆、建立倆人愛的小世界的手段。但因為伴侶盟在同時參考了比利時的共同生活契約(Contrat de vie commune pour cohabitants)後企圖以伴侶制為彼此無愛情肉慾的扶助伙伴提供法律保障,從而,為了配合彼此無愛意的扶助伙伴獨立經營個人感情生活的需求,在伴侶盟的伴侶制中勢必沒有性忠貞義務的存在空間。

於是,僅管伴侶盟的伴侶制可以契合扶助伙伴的各項需求,但對愛情伴侶而言,伴侶盟的伴侶制實際上只是對同居關係的承認,但對愛情伴侶幾乎一定會在意的性忠貞義務則未置一詞。因此,對想擺脫傳統婚姻拘束的愛情伴侶而言,雖然選擇伴侶制可以免去姻親的糾纏,但卻也無法理直氣壯地要求對方守貞。這也難怪反對者會認為伴侶制將使通姦合法化而大力反對了,因為不要求負性忠貞義務的伴侶制對愛情伴侶而言猶如允許對方與第三人上床的通行證。

此外,對愛情伴侶而言理所當然的共同收養權一旦套用到扶助伙伴身上,著實顯得不倫不類:對只想彼此照顧對方到餘生的扶助伙伴來說,讓他們可以共同收養子女有甚麼意義呢?於是,在伴侶盟提出的伴侶制中,我們看到企圖以單一制度滿足將本質相異的族群 (以建立兩人親密世界為主的愛情伴侶及只打算彼此照顧的扶助伙伴) 的需求會產生的問題。

對於伴侶盟所提出的多元成家主張,筆者雖然大致贊同,且此前也曾撰文協助釐清多元成家方案的內容,但不論是立法策略抑或是制度的設計,本人認為伴侶盟所提方案皆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故在此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一、撤回『伴侶制』及『非血親家屬制』法案,專心爭取同性成家權:

目前,伴侶制及非血親家屬制皆尚未通過一讀,但其內容所引發的疑慮 (不論有多荒謬) 已成為推動同性成家權的重大阻礙。反對者有意或無心地因為內容的混亂大打混仗,使得支持者疲於奔命,尚未決定立場者也被雙方搞得一頭霧水。故筆者建議先將此二案撤回以簡化爭議,以減少反對同性成家者張冠李戴、製造無謂恐懼、誤導輿論的空間與機會。

二、伴侶制撤回後,依愛情伴侶及扶助伙伴的需求分別研擬專屬制度:

1.研擬同、異性情人共用的『愛情伴侶制度』:

做為同性婚姻無法立法通過的備案及同居情人的法律保障,建議伴侶盟研擬供同、異性情人使用的愛情伴侶制度。這套伴侶制度因為是以愛情伴侶為對象,因此宜納入忠貞義務;因為不是婚姻關係,所以雙方不與對方親屬發生姻親關係;因為是愛情伴侶,所以允許共同收養。此關係原則上當事者任一方可片面解除,但如果雙方有共同子女 (包括親生及共同收養的子女),為確保子女最佳利益,則須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方可解除伴侶關係。此制度的提案時點建議設在同性婚姻立法程序完結後。若同性婚姻不幸未通過,可將其視為同性成家的備案請求立法;若同性婚姻幸運通過,則將其視為同、異性同居者的保障制度提出法案。

2.研擬非情人的『扶助伙伴制度』:

為解決單身獨居者的照護扶助需求,建議伴侶盟研擬供非情人彼此互助之用的扶助伙伴制度。由於扶助伙伴不是因愛情而成為人生伙伴,因此雙方可不負忠貞義務,且無共同收養權。扶助伙伴關係原則上可片面解除,但如果伙伴中的一方有罹患重大疾病、喪失維生能力、生活無法自理等顯然需要扶助的情形,則伙伴關係必須經法院認可才能解除。此制度其實隨時可提,不過為避免遭人張冠李戴,建議在同性婚姻及愛情伴侶制度的立法程序結束後 (不論是否通過) 再提。

三、非血親家屬制度撤回後,等同性婚姻及愛情伴侶制度告一段落後再提出:

非血親家屬制度法案撤回後,為避免不必要的誤會,並防範有心人士基於此制度『會造成亂倫、多 P 』之類的無謂顧慮,以打混仗的方式借題發揮反對其他制度提案,可在同性婚姻及愛情伴侶制度的相關立法程序及論爭結束後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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