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酒駕殺人 是快車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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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坐上駕駛座,發動,起步,就算酒駕,但嚴重車禍的最直接因素,那撞擊前一瞬間的事,通常是一項其他的危險駕駛行為:超速、闖紅燈、未依規定讓車讓人、違規超車等。尤其,「快」是關鍵。

要飆車 反酒駕

當然我們知道,酒駕會提高這些危險行為的發生率跟危險性,所以應使用處罰等手段來防止。好的,但要怎麼解釋,直接的危險行為本身,比起先前那可能強化它的行為,還罰得輕很多很多?

本文講的快車,未必指超過該路段最高速限,因為路況複雜多變,未達速限也可能有超高風險;最高速限只是人訂出來,在最佳路況下允許的速度上限。不超過它,應可視為最基本安全規範,以下就拿這來檢視。

在一般道路超速,罰1200元到2400元,高速公路上罰3000元到6000元,罰得跟低於最低速限一樣。要是比最高速限還高出60公裡以上,則6000元起跳,到2萬4000元為止。這些都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註1)

相形之下,依最新修正的《刑法》,如果你喝了三小罐啤酒,就算用20公里時速鬼鬼祟祟把車開回家,不巧被警察攔下來,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25毫克,就觸犯了公共危險罪。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怎麼會這麼不成比例?

但也許是另一種比例:社會對開快車愈縱容鼓勵,對酒駕就愈嚴苛。

光看對酒駕的嚴厲態度,好像台灣人非常注重交通安全、珍惜人命。可是你一定很熟悉,哪裡增加了測速照相,或警方加強取締超速,新聞就很喜歡報「民眾痛批搶錢」。

死亡車禍的歸因陷阱

講穿了,這個社會因為不想放棄開快車,又不能對道路上的血肉橫飛視若無睹,於是想出了把責任都推給酒駕,在這裡畫一條線:車沾上酒就是罪大惡極,沒喝酒怎麼開都無傷大雅。

從警政署的交通事故原因統計,如《聯合報》繪製的這張圖表所示,我們會看到,近幾年來,全國的死亡車禍(稱A1類事故,指有人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中,歸因於酒後駕駛的,都佔了20%左右。

20%這數據,其實意義模糊。因為車禍原因往往不只一個,例如酒駕加超速,或超速加闖紅燈,只是警方僅擇一主因做統計。警政署證實,當駕駛人被測出酒駕,這些事件大部分被優先歸因為酒駕肇事;如果酒測值達到公共危險罪標準,更是全都會歸類於此。

酒測值是最容易「重建」的現場證據,要追溯事發前車速則很難。警政署也表示,並沒有統計A1事故中超速的總件數或佔比;含有超速情節的案件,是打散在各類裡面,實際上高於「超速失控」這一分類所顯示。換言之,肇事原因,酒駕被高估,超速則被低估。

汽車社會的人命代價

記得幾十年前,最耳熟能詳的交通安全警語,是「十次車禍九次快」。這是常識,也是事情本質,因為高速移動的物體難以控制,碰撞的力道大,人也容易反應不及。試想像,如果所有車輛行進最快時速5公里,應該幾乎沒有重大車禍,其他各種交通違規也都不那麼重要了。

可是我們當然不能接受一個時速5公里的社會。而怎樣的車速在規範跟實務上可以接受,就是選擇與妥協了:提高移動效率,死傷難免也提高。

回到前述警方統計,近三年來,全台A1事故死亡人數,大約每年是2100人上下,就算大方減去被高估的二成酒駕肇因事件,一年也有約1680人,平均5小時一人。這可約略說是台灣當前車速的人命代價。

富少爺玩車飆車只佔問題的一部分,這共業有更廣大的社會基礎。很多駕駛人覺得不冒險開快真是強人所難:我要趕上班、見客戶、開會、送貨,沒辦法!有時純粹就是前方路面空,我自己會注意安全,幹嘛抓那麼嚴?

事實上也真的沒什麼在抓。

至於酒駕,大多數人自忖可以不犯。罰得再重,都讓那些會犯的別人去承擔就好。

沒喝酒 卻醉了

說來有趣:人們沒喝酒握著方向盤,都不敢保證自己可以不超速,卻要求喝了酒的人保證不坐上駕駛座,到底是假設哪個比較醉一些?

高速駕駛容易讓人飄飄然,遇到狀況時措手不及、反應失誤,這些作用跟酒精亦相去不遠矣。可以這麼比喻:開快車時,人或多或少都是醉的。開快車自認安全,就跟喝了酒自認沒醉差不多。如果沒喝酒時的判斷不會出錯,那世上就不該有酒駕以外的車禍。

不知道有沒有這樣的研究:酒駕者的車速,跟他們平常開車的速度,關聯如何?我們有理由推測這二者高度相關:酒後開快車的人,很可能平常就習慣開快車,這行為平時被容許,酒後他也自認沒問題,還敢照樣開。

從這個角度,如果平時就多方防制開快車行為,是不是也能減少酒測漏網之魚造成的傷害?

找錯原因 找錯對策

如今社會對重大車禍歸因錯誤,只見酒駕,不見超速,把構成犯罪的酒測標準降到沒有根據的低,只會使防範事故的邊際效用遞減,而冤案大增。另一方面,無關酒駕的至少八成死亡車禍還在發生。

這項歸因錯誤一路發展下去,到了偏執無稽的地步,現在說連酒後騎腳踏車也要罰,有說酒駕應該算預備殺人,還有連坐法,不僅邏輯完全不明,也和其他危險違規的處罰嚴重失衡,沒有公平可言。

「十次車禍九次快」這警語已經多年很少見。只見不必要的道路興建擴寬;速限放寬的遠比下修的多;媒體歌頌高級跑車;汽車廣告推銷風馳電掣的豪邁駕馭快感;開快車者沾沾自喜,嫌別人龜速,斥警察搶錢。

社會把一閃神就會出人命的車速視為容許風險,於是防制車禍的重點只能放在勿酒駕、不做低頭族、要繫安全帶、高齡行人請穿亮色衣物這些間接甚至枝微末節的手段上(註2)。故意忽略高速是嚴重車禍的本質因素,苦苦尋找高速下保平安的方式,注定效果在邊緣徘徊。

弄清楚了這點,真要減少輪下冤魂,根本之道就是從車速著手。應檢討「適度」調低速限、加強取締超速、加重罰則。

從降低車速著手

但就像對付酒駕一樣,重罰不是一切,更重要的是改掉縱容甚至崇尚快車的文化,例如可以對汽車廣告加上各種限制,不得訴求高速,必須加上警語等。如果對菸酒可以這麼做,對為害更烈的汽車為何不可以?

防酒駕的措施中,有一種是在車內裝酒測儀,駕駛人要通過酒測才能發動車子。如果這樣都可以,那更不妨發揮創意直接對車速下手。例如車輛強制內建限速裝置,車再好,極速都一樣;上了快速道路才透過感應再放寬一截。

具體措施都可以想,重點是要不要改變崇拜汽車與速度的文化。眾人可以有100個理由反對嚴格限速,這也是一種選擇,一種把人命擺到賺錢、便利、快感等價值後面的選擇。如果這樣,就不要再慷慨激昂地對酒駕喊打喊殺,那並不是真的正義,只是寧願獄中關滿誤觸法網的普通人,也無意減少絕大多數的道路濺血。

關鍵字: 刑法酒駕車禍超速飆車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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