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想想】宜考慮大幅提高酒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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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蘆洲分局陳姓交警執行聯合勤務交通引導任務時,遭酒測值高達0.87mg/L的女駕駛撞斷雙腿。歷經11小時手術後,保住生命但右小腿遭到截肢。新婚僅兩年的妻子流乾了哭泣的眼淚,期望不再有酒駕害人的不幸事件發生。但是,一樣的哭泣情景,酒駕事件依舊頻傳,被害者的沉重呼籲只是一幕幕令人鼻酸的情景重覆跳針上演,如何有效杜絕預防,小英政府應該大刀闊斧,亂世用重典。

筆者民國88年公費分發至台中縣大甲鎮的國中教書,那一晚被酒駕者撞車的驚恐至今猶在!筆者當晚11點開車欲左轉進入大甲鎮鬧區時,夜晚的寂靜無聲被撞車聲劃破。一位喝得醉醺醺的人駕車闖紅燈連續追撞了兩台車,其中我的車頭被撞到面目全毀,當時我的車子只要再向前挪移數十公分,這輛酒駕的車將直接衝撞至駕駛座,恐將一命嗚呼!令人氣憤的是,酒駕者一下車說了一句「有事,我負責」,就躺在地上酩酊大睡。

由於當年對於酒駕的罰則不甚完整,大都採取和解、息事寧人的鄉愿作法,所以堅持提告、深夜在派出所作筆錄的我,接連面臨到兩、三位地方議員前來勸告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給對方一個機會,並暗示學校校長跟他們很熟,賣他們一個面子,我也比較好在這地方教書生存。但是,我很堅定告訴議員們,今天我若放他一馬,他將永遠得不到教訓,日後若有人被他酒駕撞死,何其無辜。筆者堅持提告,警員才到醫院對這位睡得不省人事的酒駕者進行酒測,起訴公共危險罪。

台灣在民國88年才將酒駕駛納入刑法的公共危險罪,歷經十幾年來不斷發生酒駕致死的社會新聞事件影響,才逐步提高罰緩與刑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吐氣酒精濃度達0.15mg/L以上,乃至於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罰鍰從1萬5000元至9萬元不等,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兩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生吊銷其駕駛執照。

但是近年來重大酒駕事件依舊頻傳,例如:民國99年的英商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事件、民國101年「葉少爺」葉冠亨酒駕害三命事件,在在讓我們瞭解台灣的重罰似乎不足以嚇阻人心,那世界各國又是如何防範杜絕呢?

鄰近台灣的日本,「帶酒氣駕駛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約新台幣16萬元);「酒醉駕駛者」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約新台幣32萬元)。此外,日本酒駕的處罰採「連坐法」,處罰不只限酒駕者本人,連「車輛提供者」、「酒類提供者」,甚至是「車輛同乘者」也都要一併處罰!

而在法國,如果酒駕殺人,將面臨七年刑期,最高罰金10萬歐元(約新台幣三百多萬元);而在美國,光是酒駕被逮,車子保險費馬上暴增數倍,還會留下犯罪紀錄,遑論酒駕殺人。

取締酒駕的成效不是只看帳面上傷亡數字的進步與否,因為每一個傷亡數字都代表一個家庭的破碎。唯有大幅提高刑罰,才能有效嚇阻酒駕者的僥倖心態,並研擬許多預防性的措施。例如:要求有販賣酒類的場所需擔負起規勸客人的責任之外,若有客人酒駕情事發生時,並需在第一時間具體通報轄區警局等作為。如何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深植台灣人心中,避免酒駕開車成為馬路上的不定時炸彈,被害者家屬哭泣的眼淚才會變得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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