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舊港新灣:打狗港濱戲獅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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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舊港新灣:打狗港濱戲獅甲
作者:王御風
出版社:遠足文化
出版日期:2018年7月25日

第二章戰後接收及復原(1945-1950)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二次大戰正式結束,臺灣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總督府在日本時代所建設的許多工廠,尤其是位於戲獅甲的軍需工廠,許多為中華民國政府能力所不及,引起當時主管全國工礦業的經濟部資源委員會,以及接收臺灣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長官公署)之間的爭奪,最後在兩方協議下,戲獅甲的工廠分為國營、國省合營及省營方式,分別接收。但隨著1949年政府遷台及資源委員會重要幹部投共,公營事業的管理逐步由臺灣省政府生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生管會)取代。

1945至1950年戲獅甲的發展重點可分為復原及新增兩部分。因戲獅甲是二戰期間盟軍主要轟炸地點,各工廠損失慘重,如何修復為此時期重點,由於當時主要市場是中國大陸,因此接收「南日本化學」、「旭電化」的「臺灣碱業公司」藉著燒碱在上海市場大賣,為修復最快的工廠,但也在1949年國府撤退臺灣,失去大陸市場後,面臨營業的困境。其他工廠修復進度多半未如此快速,仍處於緩慢恢復的階段。

在新增部分,許多是從中國大陸遷移至此,尤其是軍方的兵工廠,多以日本時代興建的倉庫為基地,軍方原將倉庫多半委託市府處理,但在1949年中國大陸風雲變色,兩個兵工廠擬遷移至戲獅甲時,才發現處理時的問題,並造成糾紛。但整體而言,隨著舊有工廠的復原及新工廠的加入,延續著日本時代的架構,使得此地成為臺灣的化學、肥料、鋼鐵機械的重鎮。

資源委員會與行政長官公署及省府的接收角力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戲獅甲工業區內的工業廠區,除唐榮鐵工所外,多為日產,依規定均由政府接收,原有的軍事設施也由軍方接收,關於軍事接收部分,將在第三節探討,在此先針對工業部分討論。

一、戰後臺灣工業的接收

實際上,不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或是陳儀的經濟政策,在三民主義及蘇聯計畫經濟影響下,都傾向以國家管控的公營企業為經濟發展主軸,因此在其接收臺灣後,將絕大部分日產企業改為公營,尤其工業部分,有其脈絡可尋。也使得戲獅甲地區從日本時代大財閥私營為中心,改為政府掌控的公營事業體集中區域。

臺灣工業接收主要由經濟部及長官公署進行,在過程中,可看到兩者角力。經濟部是以資源委員會為主,故有必要先瞭解資源委員會的來龍去脈。

資源委員會成立於1938年,是由參謀本部國防設計委員會改組而成的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資源委員會,成立基本用意是建立國有化的民族工業體系,並從事戰時經濟管制及動員計畫,以抵抗日本侵略。最活躍時期就是中日戰爭期間,至中日戰爭結束前,在政府管轄區建立130個下屬單位,其範圍涵括電力、煤礦、金屬、石油、鋼鐵、機械、電化及化工業,至於一般的輕紡工業,則由民間經營。

由上可知,資源委員會是一個在戰爭下發展出的經濟統制機構,因此對壟斷性資源或重工業有較大興趣,這與臺灣總督府戰時體制下在戲獅甲的發展有許多雷同之處,自然也吸引了資源委員會的注意。

中日戰爭結束後,資源委員會延續戰時工作,開始負責接收各收復區的重化工業及基礎工業,臺灣也不例外。但臺灣這塊大餅,不僅資委會想要,陳儀也不願拱手讓人,陳儀的經濟政策向來以孫中山「民生主義」中的「發達國家資本,抑制私人資本」為主,對於日產的工業部分,也想以政府力量來主導發展,雙方遂展開一場爭奪戰。

有趣的是,來台接收時,資源委員會跟長官公署的領導者是同一人,就是長官公署工礦處長[1]包可永,因為包可永當時擔任資源委員會工業處處長,而包可永在進入資源委員會之前,是福建省政府建設廳廳長,當時的福建省主席就是陳儀,所以陳儀要來接收臺灣時,就內定包可永擔任工礦處長,資源委員會也委派其為臺灣區工礦特派員,希望充分協調中央與地方。

1945年10月25日,長官公署工礦處接收了總督府礦工局,經濟部臺灣區工礦特派員辦公處也同時成立,均由包可永主持。由於當時臺灣的工礦企業非常多,高達800多家,因此包可永的大原則是不使經營及生產中斷,由原主持人負責經營,但派人「監理」,為方便未來的「接管」,因此多半派任未來要負責該企業者「接管」,但實際上因人手不足,往往一人「監理」許多公司,也不見得對該公司業務熟悉。

1945年12月1日,行政院資源委員會派遣相關人員赴台考察,並向資委會提出接管的建議。不久,包可永也將工礦分為五組,分別是糖、電、石油、重工業跟輕工業。1946年2月,因中國大陸來台的幹部漸多,「監理」告一段落,改為實質的「接管」。

資委會當時提出對臺灣的接收政策是:
一、電力、石油、銅金冶煉、煉鋁、造船、機械,由資委會獨辦。其中造船與機械兩項,若省方希望合辦,可以考慮。
二、食鹽、肥料、水泥、造紙,由資委會獨辦,並指定部分盈利歸省。若省方請求合辦,可以「會六省四」方式合辦。
三、製糖,依行政院指示,由資委會辦理。

此構想若付諸實施,臺灣省經濟大權將落入資委會手中,對一心想以公營企業掌控臺灣經濟的長官公署而言,自然無法接受,經過雙方協調後,訂定合作關係,由資委會副主委錢昌照在1946年4月5日宣布:石油、銅金及煉鋁事業由資源委員會獨辦,也就是「國營」。糖業、電力、製碱、肥料、水泥、紙業、機械、造船則以「會四省六」方式由資委會與長官公署合辦,稱為「國省合營」,因資委會佔各公司股權較高,所以各公司董事長由資委會在其指派之董事中指定,總經理、協理及其他重要職員由董事會任用之。因董事長仍掌握在資委會手中,所以就算是合辦,還是由資委會主導。其他資委會不要的,則由長官公署接收,稱為「省營」。各企業則在1946年分別成立,經濟部工礦特派員辦公處也宣告結束。

因此在臺灣,由資源委員會主導之企業,共達11個,分別為:「中國石油公司」臺灣各事業體、「臺灣金銅礦務局」、「臺灣鋁業公司」(以上為國營企業)、「臺灣糖業公司」、「臺灣電力公司」、「臺灣肥料公司」、「臺灣水泥公司」、「臺灣紙業公司」、「臺灣碱業公司」、「臺灣造船公司」、「臺灣機械公司」(以上為國省合營企業),此也為日後國營事業的基石。在省營部分,則由行政長官公署處理。

在大方向確定後,行政長官公署也制定僅適用於臺灣的規定。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後,中華民國政府針對接收事項,分別在1945年8月29日公布「收復區敵國資產處理辦法」及同年11月23日頒佈「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臺灣的日產,本應以上述辦法處理,但長官公署鑑於臺灣之特殊性,制定「臺灣省接收日人處理財產準則」九條,並經呈報行政院查核,後依此訂定「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臺灣省接收日人房地產處理辦法」、「臺灣省接收日人動產處理實施辦法」三種,又以接收日產清算、標售兩委員會主辦其事,故又訂定「臺灣省日產標售委員會組織章程」及「臺灣省日產清算委員會組織章程」,於1946年6月29日公布實施。

上述「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中第四條規定:

本省接收之日資企業應由原接收機關報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所規定或行政長官所指定之機關)會同日產處理委員會,視該企業之性質依左列四種方法分批列單,呈請行政長官公署核定處理之,除為事實所不需者外均應一律使之迅速復工為原則:

甲、撥歸公營:凡企業合於公營者。
乙、出售:凡企業未撥公營及其他處理者。
丙、出租:凡企業業權尚有爭議或認為適宜於出租或出售一時無人承購者。
丁、官商合營:凡企業無人承購或承租或適宜於官商合營者。

此規定後由經濟部後修正為「臺灣省接收日人產業處理辦法」,長官公署依此處理日產。除了上述由資委會掌控的「國營」、「國省合營」企業外,另外就重要性分為長官公署接收的「省營」,縣市政府接收的「市營」、「縣營」,還有國民黨部接收各地電影戲院的「黨營」。其餘就分批出售。

在長官公署主導的「省營企業」中,以「臺灣工礦」及「臺灣農林」兩公司最為重要,試圖將相關日資企業整合為同一公司。1946年5月1日,長官公署工礦處針對單位規模較大且適於聯合經營者,成立窯業、鐵工製造、鋼鐵、化學製品、印刷紙業、工程、電工、紡織、玻璃、油脂、工礦器材、煤礦共12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1945年9月,確立成立「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為此12公司之總公司,原預定1947年3月1日正式成立,但因二二八事件順延。於1947年5月1日,經過一年的籌備,「省營」的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在戲獅甲中,與工礦公司相關有隸屬於鋼鐵機械公司的高雄製鐵株式會社及窯業公司的臺灣窯業有限公司高雄工廠。

除了工礦資源外,戰後農林畜產等相關日產,是由長官公署農林處接收,但最重要的糖業則如上述,由資源委員會與長官公署「會省合辦」企業,部分單位則因產權未明或由其他單位接管,共接管170單位。後經過上述接收手續,農林處接管重要會社56單位,分別組織臺灣水產、茶葉、鳳梨、畜產、農產等五公司及林產管理會,46單位撥交各縣市政府及其他機關經營,其餘次要之68單位則由日產處理委員會標售。在「省營」企業中,最重要的工礦、農林公司外,尚有專賣局、物資局、工業研究所等。而臺灣農林公司中,位於戲獅甲僅有臺灣畜產公司的高雄工廠。

簡而言之,戰後初期的接收大致可分為四類:一是資委會完全主導的「國營」、二是資委會主導,但長官公署也佔有股份的「國省合營」、三是資委會不要,而由長官公署主導的「省營」、「縣市營」,四是原本就是台人經營的「民營」,前三者經過資委會、生管會的階段,也成為後來所稱的「公營」企業。但「省營」、「縣市營」企業中,也經過整理、釋出部分為民營企業,留存者以「省營」企業為主。

上述四類,最重要為資委會所屬意的「國營」及「國省合營」,戲獅甲原有工廠,也多為這兩類,可見戲獅甲在臺灣工業的重要性。


[1]當時工業與礦業並重,因此稱為工礦處,今日則分開,在經濟部下有工業局及礦務局,兩者重要性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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