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是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研究發展組組長
最近,《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在立法院完成修正提案、付委審查,繼「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發起反對遊行及連署後,數位藝人也因宗教信仰在臉書上發出反對修法的言論,婚姻、伴侶乃至多元家庭頓時成為人們熱衷爭辯卻未必能聚焦的話題,甚者將道聽塗說的扭曲流言,以言論自由之名大肆傳送。
其實,這次修法的內容並不複雜:將「男女」改成「雙方」、「夫妻」改成「配偶」、「父母」改成「雙親」,同(跨)性伴侶結婚後得收養子女。
「我愛同志,但我的孩子不能是同志」、「我尊重同志,但我不贊成貿然通過同性婚姻」、「社會接受度不夠高」等典型的反對修辭,正顯示了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多迫切。試著想想,當你問起親愛的同志朋友:「你怎麼還不結婚,要不要我幫你介紹男/女朋友?」她/他需要多少的勇氣才能夠回答:「其實我有伴侶,只是國家不讓我結婚」。
是的,異性戀隨口的一句關心,是少數性別者被迫隱瞞的日常,隨時提醒著「你的愛情不能攤在上帝與至親好友面前」、「你還不是夠格的公民」,你與伴侶無法享有彼此的醫療探視、財產繼承以及種種已婚公民擁有的權利福利。
偏見與歧視未曾止歇,所以一個看重多元與差異的民主國家必須透過法律,告訴那些被誤解的宗教教義侷限視野的人們、在一元觀念與價值下長成的長者:與同性相愛沒有錯,少數者的牽手相伴同樣值得國家守護、值得擁有未來。今年兩公約國際審查的結論意見指出台灣「只有異性婚姻受認可而不包括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即是歧視,且「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不應以公眾之意見做為履行的條件」。
事實上,台灣透過法律保障少數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並非始自今日,2004年制定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和2008年修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禁止了教育及職場上對性傾向的歧視,2012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更將國際婦女人權公約所宣示禁止性傾向構成對婦女的多重歧視,納為國家義務。
今年4月,法國通過《同性伴侶結婚344法案》(即同性婚姻與收養案)後,司法部長Christiane Taubira面對分歧的社會,在演說中說:「對抗歧視,就是向所有公民開放一般法中的措施,以及共和國最美好的體制——婚姻制度。……這個社會因個人主義高漲,容許某些人高聲抗議其他人的權利,對於青少年,我們特別想說,我們承認他們在這個社會中的位置,他們的秘密、他們的才華、他們的缺點、他們的能力、他們的脆弱,這正是每個人獨一無二之處」。
通過《民法》修正案,不會讓歧視在一夜之間消失,不會讓多P、外遇增加或減少,甚至不夠讓所有同性伴侶敢於或願意進入婚姻,但至少,可以讓所有友善、誤解或歧視的人知道,儘管社會文化的歧視存在,國家承認並保障少數性別者的公民權,這是一個國家所能夠展現的勇氣與發揮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