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想想】大法官醒一醒 集遊惡法加快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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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底土耳其最大城市伊斯坦堡,民眾聚集在Taksim廣場保護Gezi公園的集會活動,土耳其警方以強制殘暴的執法手段,對和平示威民眾進行驅離與壓制。此事件雖然一開始遭當地主流媒體封鎖,但行動者透過社群網絡的傳播,已快速吸引全球目光,國際人權組織紛紛發表聲明支持人民行使和平集遊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與歐盟也對土耳其政府執法不當表達關切與呼籲。過去十年,土耳其政治經濟發展在中東北非地區一枝獨秀,當2009年末該地區突尼西亞引發阿拉伯之春浪潮時,土國政權仍相對穩定。而此次土國人民大規模的抗議,是否也將帶來另一波土耳其之春的改變契機,更令外界期待。

其實阿拉伯之春不只以民主選舉重新決定突尼西亞、埃及等新政府領導體系,另一件巨大的成果是讓世人了解行使集會遊行的重要性。正是人民紛紛走上街頭,以群眾力量質疑獨裁體制正當合法性,最後爭取到無須歷經流血武裝革命,促成了體制改革的第一步。因此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2010年10月通過決議(A/HRC/RES/15/21),新增設和平集遊結社權保障特別報告員,該名獨立人權專家的任務即是了解掌握全球各國集遊人權落實情況,在既有的國際人權條約規定下,進一步為保障集遊人權提出具體改革建議。

反觀台灣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憲法第十四條雖有明文保障,但長久以來,政府先以《戒嚴令》實施,後以《集會遊行法》規範,架空憲法權利保障,長期鉗制了人民集遊權利的落實。《集會遊行法》從1988年制定公告以來,歷經一次大法官解釋(釋字四四五)與二次立法院不痛不癢的修法(1992年、2002年),至今仍然緊箍民權不動如山,任由行政機關大量擴權來決定人民能否順利進行集會遊行。廿多年來,不管是在野的政黨或是人權團體,莫不多次號召修正集遊惡法,後者希望早日還權於民,而前者則是在下台後才發現集遊法對統治者實在是太好用,如果不修法削減政府權力,一旦在野則恐難有翻身掌權之時。

經過了這些來來回回上上下下的政治算計,也難怪重返政權、佔國會多數又行政獨攬的國民黨根本無意實踐2008年馬英九競選總統時的政治承諾。面對國會立法者的怠惰無能與行政執法者的囂張,民間社團從未放棄對集遊惡法的挑戰。一次一次個別和平集遊活動進行,即是展現公民自主自信的實踐,更是向傲慢權力的深沉抗議。然若集遊者不幸遭警察檢方移送起訴,社團則不斷在法律救濟上努力,寄望司法單位能嚴謹守護法治國最後一段防線。

在四年前「野草莓」學運中,遭檢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的「首謀」李明璁教授,經承審法官認為現行《集會遊行法》有諸多違憲之虞,二年前遂宣布暫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釋憲。本件集遊法釋憲案的重要性不僅在《集會遊行法》個別條文的違憲與否,更重要的是台灣已批淮、已國內法化的聯合國兩人權公約,大法官將如何看待此人權公約在台灣的法律位階效力,能否以更積極進步的角度,引入國際人權標準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權。

雖然近年來在多啟集遊法案件中,司法審查品質略有提昇,但是統治者對付人民和平集遊的應變花樣卻越來越多,包括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防礙公務等罪名,恐嚇社會運動參加者。警方執法的濫權,未符暴力要件即上手銬、活動無論「合法」申請或未事先報備,警方一律全程錄影搜證等等,都已逾越了法律條文的授權。面對此種應接不暇的人權問題,我們當然不會天真地以為一件進步的司法判決、一號大法官解釋或是立院完成修法,所有集遊人權困境便可一掃而空。但不正是人民力量一次一次的覺醒與展現,才阻檔了威權惡靈,才敢於懷抱公民力量能帶來正向改變的期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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