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不能做的事!】你不能唱歌演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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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在是完全自由開放的社會,只要不違法,大家可以隨心所欲做想做的事。不過在戒嚴時期,很多現在看來理所當然的事,當時統統都不准做。例如你想登台歌唱、在螢光幕前演出,都需要考取歌星證或演員證;在尚未開放出國觀光的年代,也要憑證申請,方可出國表演。

早在1948年3月,台灣省政府就針對電影、戲劇事業制定「台灣省電影戲劇事業管理規則」,演藝團體必須進行劇團登記。演出前還要提出劇本或劇情大要,申請上演登記;只要內容違背三民主義、政府政令、時代精神、善良風俗,均不得上演。

隨著台視、中視、華視等無線電視台陸續開播,既有的管理規則已難規範各式演藝事業;台北市政府趁升格為直轄市,於1971年12月公布「台北市育樂事業管理規則」,規範包含劇團、戲班、歌廳、餐廳、電視、電影在內的各類演藝事業。

其中,在外公開演出的藝人必須申請演員證,且演出內容不得違反國策、善良風俗、唱禁歌。

例如余天於1976年1月10日在高雄市藍寶石歌廳演出「半斤八兩」短劇,扮演駝背男,被友人介紹與扮演兔唇女的張琪相親,余天就說:「不然用我背上多出來的那塊肉,補你嘴唇的這個裂縫吧!」台北市教育局隨於1月17日開會認定,曾遭警告的余天違反善良風俗,吊銷演員證1年;初犯的張琪則予警告;高雄市警局同時裁決藍寶石歌廳停業3日。

要如何取得演員證?必須去補習3個月取得結業證書,再經台北市教育局考試合格。而在1979年才開放人民出國觀光前,以表演為名義出國者,皆須憑演員證申辦護照。

為了強化對全國演藝事業的管理,新聞局、教育部分在1978年12月頒布「電影事業暨電影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新聞局負責納管所有電影演出者,都須申領電影演員證;教育部則將原僅由台北市教育局負責的演員證,擴及地方政府辦理,其中的歌唱演員證即是大家俗稱的歌星證。

除了已出演兩部以上電影者,可直接申請演員證;否則都要進入演員訓練班受訓3個月,再加入台北市演員工會,才能申領演員證。而當時獲得認可的演員訓練班,僅限製片協會與中影。

由於電視的演出被排除在外,引發電視演員不滿;新聞局後來稍微放寬,採認電視台社教節目的演出,但仍否定電視連續劇的演出。理由竟是,小螢幕的演出者,常有「搶戲而不配戲」之弊,一旦登上大螢幕難免容易穿幫。

直到1979年5月正式實施後,新聞局再讓步,沒演員證者仍可演出電影,但不得掛名。

預定在1979年9月上映的「拒絕聯考的小子」,女主角彭雪芬即便拍過廣告,還是要先進訓練班3個月後,才能領取演員證。所以在「拒絕聯考的小子」上映的當下,是看不到「彭雪芬」的名字。

歌星證的報考資格,包括大專科班畢業者,上過3個月以上的音樂補習班,已領有演員證且曾歌唱1年以上者,在軍中藝工隊唱滿1年者,曾任電視、廣播或唱片公司歌者1年以上者,曾獲官方、電視、廣播歌唱比賽前三名者。

而當時的歌星證考試還有20首指定曲,幾乎都充滿濃厚的大中國或黨國意識,包括友情、柳條長、滿江紅、桃花舞春風、我要上戰場、梅花進行曲、凱旋歌、中國一定強、中國父母心、熱血、天倫歌、杜鵑花、前程萬里、藍天白雲、踏雪尋梅、青春青春、母親(蔣子安詞、盈盈曲)、追尋、白雲故鄉(李中和曲)、西子姑娘。

由於部分指定曲太脫離現實,且難度偏高,籤運不好者,可能屢試屢不過。

像是當時已經演出十餘年的張琍敏,就在1979年6月遭檢舉,未擁歌星證卻於「喜臨門」夜總會演唱,引發舉國譁然。台北市教育局只好趕緊安排張琍敏應試,把杜鵑花與藍天白雲唱得差強人意,護航她取得歌星證。

到了1979年10月,台北市教育局將指定曲刪去滿江紅、追尋、西子姑娘、青春青春、踏雪尋梅,將杜鵑花、柳條長、桃花舞春風改列女性指定曲,新增還我河山、出發、黃埔男兒最豪壯為男性指定曲,再增列台北頌、新生活運動歌、光明的國土、莫等待、這兒是觀光的好地方、鳳陽歌、高山青為共同指定曲。

當時已出道22年的資深台語歌手鄭日清,則為了考取歌星證,重新學習注音與國語發音;順利在公務員退休前的1979年10月考取歌星證。

但已演出超過50部電影武俠影后上官靈鳳,1978年11月首度報考歌星證時,即因不會唱指定曲而落榜。1980年2月捲土重來,抽中梅花進行曲與中國一定強,以出色之演唱成功雪恥。

而當時演出酬勞名列前茅的恬妞,則因從「永貴」跳槽「喜相逢」引發爭議,隨在1980年4月遭檢舉未擁歌星證。業者則利用發給團體的「准演證」應急,讓恬妞以香港團體的名義登台。

由於演出證分為歌星證、演員證,演員證又分新聞局、地方政府所發;往往可見資深藝人有這證、缺那證,能出現在電影上,卻不能在歌廳演唱的矛盾現象。

新聞局因此在演藝人員的要求下,於1980年8月起放寬一證通用,讓持有演員證者可以前往歌廳登台表演、演唱歌劇。

1981年3月,警政署鬆綁相關規定,在西餐廳演唱無須繳驗歌星證;加上開放出國觀光後,沒有歌星證的藝人都能改以觀光名義應邀出國演出。報考歌星證的人數在1981年起已大幅滑落。

更諷刺的是,1987年在台灣上映的「國父傳」,卻因主演孫文的香港演員林偉生沒有演員證,不得掛名。因此驚動國民黨文工會介入協調,要求新聞局改進演員的掛名規定。

隨著台灣社會因解嚴而開放,演員證、歌星證之制度已名存實亡。

台北市教育局表明,1990年7月起不再核發歌星證。教育部則在1997年6月修正「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取消各類演出證;攸關演藝人員公開演出的歌星證,自此成為歷史名詞。

至於一直存在「電影法」的演員證,早就形同具文;直到2015年全面翻修「電影法」時,才予以正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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