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的極權時代】滿手血腥的終極判官:蔣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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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蔣介石手諭:「凡判處十二年以上徒刑者,一律改處死刑,林森田、蔡清山、周明鴻等三名判處徒刑十年,餘如擬。」【圖01】

(二)蔣介石手諭:「本案被告呂阿立、魏德旺、洪振益等三名,既認定均屬匪幫下級幹部且有從事叛亂工作表現,犯情無可恕,應即改判死刑,餘悉准照簽擬辦理。」

(三)蔣介石以紅筆批示:「應即槍決可也。」

以上三則對軍法判刑的裁決,只是獨裁者蔣介石對政治案件審判下達終極審判,數不清實例之中的三例。第一則發生在一九五二年,後兩則是早一年的一九五一年。

一九五二年這一件是以周清連為案首的所謂「匪諜案」,逮捕十二人,原本是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四名死刑,分別各有兩名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蔣介石不滿意,大筆一揮將死刑增為八名。

第二件以林秋祥(台北私立泰北中學高三學生)為案首,是參加所謂「桃園學生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的匪諜案,衍生數案涉及將近二百人,該案遭逮捕判刑的有二十六人,原判處死刑四名,在蔣介石批示下增為七名,後來遭槍決的有三名是學生。

第三件是徐會之匪諜案,保安司令部以預備顛覆政府論罪,因自首而判處五年徒刑,〈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主任蔣經國獲得蔣介石同意,將一份有關徐會之的報告交給在保安司令部掌握實權的副司令彭孟緝究辦,但徐會之只由五年改判為十年徒刑,蔣介石十分不悅,直接批示:「應即槍決可也」。【圖02】

多麼殘酷的獨裁者竟能如此逾越法律與職權,下令更改軍法審判官的判決,這類案例在蔣家王朝極權統治時代實在多到罄竹難書。蔣介石究竟介入多少政治案件審判?或者說,究竟有多少政治案件是由蔣介石擔任終極判官的?說白一點,究竟有多少人(包括台灣人和外省人)被蔣介石無情改變一生命運?又有多少人的寶貴生命斷送在蔣介石血腥雙手?

一、蔣介石介入政治案審判超過一萬件

根據最早由台灣保安司令部的統計,自一九四九年九月至一九五四年十一月止的五年間,經辦的政治案件被告即達六、四七三名,判處重典者有七五七名(以上是彭孟緝的報告)。幾年前,法務部向立法院提供的一份資料顯示,戒嚴極權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多達二九、四○七件,無辜受難者約達十四萬人。少算一點,根據國防部二○○七年呈給陳水扁前總統的一份資料,因叛亂或匪諜案受審判的也有二七、三五○人,以此為據,其中至少有數千人遭到槍決。

早年沒有人、也缺乏資料去細數蔣介石究竟介入了多少案件,直到蔡英文當選總統後才成立《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進行檔案歸整統計,並爬梳出蔣介石介入的部分。雖然仍有少數機構的黨國餘緒「自衛式」地頑劣拒交資料,但是,根據該會於二○二一年二月的統計,在實際收錄一萬多名戒嚴時期曾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者判決資料中,蔣介石總共介入一三、二六八筆(人次)【註】,其中有高達八七六人的死刑,是蔣介石以終極判官身分要求更改判決的。該會二○二二年四月(該會於二○二二年五月底屆期結束業務)新公布的資料,蔣介石實際介入審判決策的(包括下指令要求改判死刑及加重刑期的案件)則高達一四、九四六筆(人次),判死刑槍決的多達一、一五三人,佔了一三‧一二%。

在如此驚人大量關押、槍決的政治案件中,台灣人佔五五%,外省人佔四五%。受裁判者的平均年齡為三十三歲,最年長為八十四歲,最年輕為十七歲。根據統計資料,無論是蔣介石直接下令或審判官揣摩上意,在終審判決中,判處最多死刑的前十位軍法官,也就是執行蔣介石意旨的劊子手有:殷敬文、彭國壎、范明、周咸慶、王名馴 、邢炎初、鄭有齡、甘勵行、陳慶粹、解寄寒等人。

十七歲少年被依叛亂罪判刑?真的有。除了市面上正式發行的《十七歲——火燒島最年輕的政治犯》著作,是鄭新民敘述他在十七歲那年成為思想犯的自傳之外,試舉另一個實例為證。

一九五九年,從台北成淵國中畢業的吳敏男(新竹人,剛滿十七歲),到建國補習班補習準備投考高中,因與補習班主任發生齟齬,不滿之餘在該補習班廁所牆壁上,判決書上說他「以烟蒂頭書寫『X主席共產黨萬歲』」,遭其他學生檢舉,由台北市警察局逮捕偵訊後移送警務處再送警備總部,偵訊過程備嘗逼供的苦刑,最後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關進軍人監獄一天不少關足二年。

二、敗逃台灣前,蔣介石即常交辦案件

其實,蔣介石不是逃到台灣之後,為了鞏固他的統治正當性才擴權大開殺戒,他在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任內,脾性就是如此;撇開暗殺政敵的案例不談,濫捕不能遂其意者進行政治整肅「密拿」槍決的事例不在少數,像遭他槍決時擔任〈電雷學校〉教育長兼江陰區江防司令的海軍中將歐陽格,就是很有名的案子。

〈電雷學校〉(亦即海軍訓練學校)是蔣介石於一九三二年所創立,校長是蔣介石自己。當時是對日作戰期間,歐陽格還兼負長江下游江防作戰任務。一九三八年六月,蔣介石突然下手諭:「歐陽格貽誤軍情,著即密拿交軍法執行總監部審判」(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27=1572.12=77787647=1=1=0004),並結束〈雷電學校〉校務。【圖03】

江陰戰事失利後,歐陽格被指控不願派魚雷快艇冒險進攻日艦而貽誤軍情,以及擔任〈電雷學校〉教育長辦校不力且有貪污嫌疑,他被關入四川軍人監獄。該案整整折騰了兩年,歐陽格提出很多實據反駁所有指控,辯稱他是因接獲蔣介石指令調防魚雷快艇到他處,並未貽誤軍情。但蔣介石發文給國民政府〈軍法執行總監部〉,不承認自己有調防指令;蔣、歐陽兩方各執一詞。

至於學校事務帳務雖然沒問題,其模式卻像陳水扁前總統遭偵辦國務機要費案一樣,翻箱倒櫃找該校開辦六年期間所有單據,被找出數張小商號單據有挖補塗改嫌疑而成為貪汙實證。

當時,包括陳立夫、陳銘樞等多位國民政府政要員,出面替歐陽格緩頰,希望蔣介石念其「為黨努力有年」、「過去追隨革命不無微勞」希由他們具保暫釋;身為蔣嫡系的歐陽格也數度寫信向蔣介石表達絕對忠誠。但是,蔣介石既不承認軍事調度上的錯誤、也毫不顧惜歐陽格的輸誠。

蔣介石在盛怒之下堅持重辦,指派親信組成高等軍法會審,指控歐陽格「敵前不聽指揮、反抗長官命令,及不盡其應盡之責,託故不盡等行為」、「意圖侵吞公款、假造單據」等罪名,於一九四一年八月判決歐陽格死刑,兩天後硬是將壯年有為的歐陽格拖到刑場槍決,並拍攝歐陽格生前死後的照片呈給蔣介石,證明確已處死才結案。

國共內戰失利後,蔣介石也曾親下手諭交辦多起附匪案進行秋後算帳,有將官遭處決,也有軍官被長期關押。蔣介石生前交辦的案件,多到國防部軍法局必須按月製作「總統交辦案件進行狀況表」呈報。

三、敗逃前後,對台灣判案兩樣情

蔣介石「鐵腕」裁死歐陽格案是發生在中國,跟二戰結束軍事接收台灣到二二八事變發生前的短暫期間,蔣介石對台灣所採取的虛驕懷柔政策完全大相逕庭,也許由於當時正全心用於掠奪台灣物資以支應中國內戰所需,或者忙於中國內部政治鬥爭和武鬥分身乏術,而不得不暫時以詭詐手段懷柔吧。

當時有一個案例顯與蔣介石冷酷嗜殺脾性差異甚大。一九四六年間發生貿易局、專賣局兩件重大貪汙案,他於一九四七年二月四日發給司法行政部謝冠生的一份電文說:

「據報去冬清查團檢舉之台灣省貿易局長于百溪、專賣局長任維鈞兩大貪污案,自移台北地方法院受理後,某高級人員極力支撐,高、地兩法院首席檢察官王建今、施文藩,因受高級人員之控制不便起訴,而承辦該案之檢察官黎耐庵、狄兆禮等,則不願違背責任,力主將該案提起公訴,並擬將案送京處理,因此,遲延迄今尚未辦理,人言嘖嘖等情,查該案據稱在當地處理既多阻梗,應否令飭移轉管轄希合辦據報。中正」(國民政府代電,侍〈宙〉字第六○二○四號)【圖04】

這份電文輕描淡寫,遣詞用字也極為謹慎、溫和,且有顧左右而言他之嫌,不談貪汙案卻扯檢察官遭到施壓的事,不談是否重辦卻只談是否移轉管轄,根本不像蔣介石一貫的風格。

另外,他將貪汙案只限縮在貿易局、專賣局兩個機構,其實,中國國民黨政權當年幾乎無官不貪、無吏不汙,他們以「君臨」之姿來台後,盡皆大顯官威公然索賄、貪汙腐敗;司法審判案件毫無章法,台灣俗諺「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就是當時開始廣為流傳的;軍警攜帶武器光天化日劫收民財,更是戰後台灣的日常,蔣介石竟然視而不見、不察不理。

當年唯一的例外是少將高級參謀馬德尊,他是終戰後第一批隨前進指揮所來台,擔任軍政部台灣區主任,在將近一年期間藉職權肆無忌憚地貪汙,讓行政長官公署忍無可忍報請蔣介石懲處,於一九四六年八月槍決。然而,此舉毫無震懾作用,中國人的劫收、貪腐反而變本加厲地橫行無阻。

撇開二二八事變的軍事大屠殺不談,蔣介石敗逃台灣之後,就又立即顯露了嚴酷性格。在他「復行視事」不久,發生一件聯勤總部營產管理處處長彭鼎宣貪汙案(各簽呈中均稱為「所屬職員貪汙未遂案」),初審將彭鼎宣等諭知無罪,同樣的貪汙案,蔣介石這次就下了嚴厲手諭:「顯背真實,其他量刑部分亦未臻妥洽,本案全部發還復審,如有故為輕縱,該審判人員等當另依法究辦」(一九五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總統乾瑞字第四○四七五號。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0=3133030=30=1=009=0017.jpg);冷酷不容違逆的口氣鮮活地躍出字面。

國防部軍法會審遂改派審判官進行黑箱改判,以彭身為主管官監督不嚴為由,判處徒刑三年六個月,另有兩人分別判處十二年及十年。不過,蔣介石仍然不滿意,竟下重手批示將三人都「改處死刑」,時任行政院長的陳誠為彭鼎宣緩頰說:「該員過去尚知勤謹自愛,此次對於所屬人員未能嚴加監督防範未然,自應懲處,惟念本案係屬部屬貪汙未遂,....擬請原情寬宥,免處死刑。」(陳誠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簽呈,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0=3133030=30=1=003=0001)

當時陳誠仍擁有軍事實力,而且才上任行政院長半年多,蔣介石必須倚重他穩住統治地位,所以,在陳誠的簽呈上批示:「此案彭鼎宣明知故犯,由其所部報告,該彭不予阻止,且不查舉發,實等於本身舞弊貪汙,身為高級主管也應嚴懲,至少治以無期徒刑,並不得用任何方法減刑,....勿誤。」

最後,軍法會審除了將彭鼎宣改判無期徒刑之外,另兩人改處無期徒刑及十三年,可是,仍被蔣介石指示改判為死刑及無期徒刑。該案判決後,蔣介石另以手諭將聯勤總部營產管理處撤銷,其業務由中央伈託局辦理。

後續,中國來台人士犯案後多數都會有外省權貴出面緩頰與保釋,彭鼎宣被關了七年後也有外省權貴聯名向蔣介石要求保釋,除了以毛筆手函向蔣介石陳情,另附有案情分析,最後結論非常犀利:「彭對本案經過,事前確毫不知情,即就審理結果,亦無絲毫罪證,原為爭取國有財產,竟以莫須有頭銜,加諸無辜,此種判決,誠開古今中外未有之先例也。」

不知這些外省權貴、扈從分子,是否清楚彭鼎宣是由蔣介石違法逆憲所私判,他們作出的犀利結論誠對蔣介石重重賞了一巴掌,但結果不難想像,此等陳情嚴重違背蔣介石「不得用任何方法減刑」的批示,君令如山,蔣介石依舊紅筆一揮,大大兩字:「不准」。

該案涉案人之一的商人歐陽可亮,是大同公司退職員工,由於他的密告,造成大同公司與海軍總司令部之間的民事訴訟,牽涉的人與事甚廣,纏訟甚久,當時又扯上彭鼎宣的營產案,蔣介石對大同案也非常關切,曾手諭要求「有關單位主官及保安司令部等,切實研究徹查」,其經過就不在本文贅述。

四、蔣介石如何成為「終極判官」

蔣介石極權統治時期,先以一九四八年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中華民國憲法》,使蔣家王朝政權(或中華民國政權、中國國民黨政權)成為「不法政權」,方便其專制獨裁統治;隨之再加上同年的《戒嚴法》,以及一九四九年的《懲治叛亂條例》、一九五○年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這些法令成為統治者壓制異議者的利器。蔣介石徹底將台灣置於戡亂軍事戒嚴統治之下,並把自己的手伸進政治審判中,成為政治審判的「終極判官」,遂行白色恐怖統治。

由於是軍事戒嚴統治,包括軍人犯罪及非軍人所涉政治案件都被歸入軍事審判,在一九五六年制訂《軍事審判法》以前,是以終戰前一九四三年國民政府在中國公布的〈陸海空軍審判法〉與〈陸海空軍審判簡易程序〉兩種規定為依據。而蔣介石「復行視事」介入政治審判案件,就完全依據他指示國防部訂定的行政命令「軍法案件呈核標準」,恣意便宜行事,像一九五○年的呈核標準是這樣的:

一、下列案件由參謀總長逕呈總統核定:甲、將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乙、校官及其同等軍人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刑者。
二、下列案件由總統授權參謀總長代核,月終列表檢同原判彙呈核備:甲、尉官准尉官及其同等軍人處無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乙、士兵及其同等軍人處死刑者。丙、非軍人依法應受軍法裁判案件之處死刑者,但高級官吏及情節重大案件仍呈請總統核定。
三、不屬前兩項各款規定刑度之案件,由參謀總長逕予核准或備查。【圖05】

這項標準是蔣介石以己意取得介入審判「合理性」的幌子而已,其實,所謂的「代核」,也都要送給蔣介石過目才准予「核備」,歷任參謀總長沒人敢「逕予核准或備查」的,例如中國來的立委劉如心「通匪附匪」案中,周至柔身為參謀總長提的意見,蔣介石聽也聽不進,執意要以槍決劉如心立委來樹立「權威」。

後來非軍人受軍法裁判的案件越來越多,蔣介石擴權介入的範圍也跟著擴大,不但違反蔣介石自己訂的呈核標準,而且搞得軍法機關無所適從;為了呈核標準如何訂定,國防部、參謀總長、參軍長在那一年內不斷跟總統府長篇累牘公文往返。

一九五一年,他又指示將「非軍人依法應受軍法裁判案件之處死刑者」的部分,擴大範圍為「非軍人及官吏受軍法裁判之案件,處刑十五年以上者,應照軍法案件呈核標準第一項辦理,由參謀總長逕呈核定」,正如前述,歷任參謀總長沒人敢「逕予核准或備查」,何況現在改為「逕呈核定」,意思當然更明白,還是要「呈」,等於剝奪「逕予核准或備查」之權,蔣介石藉此不著痕跡地擴大終極審判範圍;另外,對於「將官及其同等軍人或高級官吏受軍法裁判而為諭知無罪判決者」,也要經過「呈核」之後才可以宣告。

《軍事審判法》是在一九五六年七月七日公布施行,雖然改變了一審一級制,有了覆審規定,可是,明訂「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有學者認為此項規定嚴重違反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其實,更嚴重的是該法第一三三條的規定,不但行政官凌駕軍法官之上,在國防部之上還有個「終極判官」,讓蔣介石取得終極審判的「合法」地位。

該條文第二款規定,「最高軍事審判機關高等覆判庭之判決,呈請總統核定後宣示或送達之。」蔣介石透過該款規定,無限擴張統帥權為統帥審判權,恣縱屠刀大耍特耍。有學者將當時的制度稱之為「統帥權思維下的軍事審判制度」(蘇瑞鏘著:〈台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不當核覆初探:以蔣介石為中心的討論〉)。

《軍事審判法》施行三個月後,國防部依照該法成立軍法覆判局及軍法處時,曾想重新劃分非軍人案件呈核標準,由於蔣介石做過擴權的指示,要求「非軍人案件,依照往例處刑十五年以上者,呈請總統核定」,但新法規定「非軍人犯罪案件除文職公務員比照軍官士官官階,非現役軍官士官依其原有官階定其管轄外,其餘非軍人依照士兵則需判處死刑,始達呈報總統核定標準」,因而簽呈請蔣介石核示,但他依舊以自己好惡恣意為之。

蔣介石在同年的十二月二十八日再度擴大終極審判範圍,將原本只有將官涉案才需呈核的,批示改為「除校官處刑七年以上應呈總統核定外,餘均照舊例辦理可也」,顯見蔣介石的「終極判官」當上癮了,亂憲在先,現在連自己核定發布的《軍事審判法》新法也要脫法擴權。

五、蔣介石介入審判的批示五花八門

蔣介石自此握有生殺大權,徹底破壞權力分立、審判獨立等等基本原則。蔣介石利用判決核定權大揮屠刀的案例不勝枚舉,惟他在批示、手諭個案時表達的內容與私意要求很多樣,試以分類方式舉其犖犖大者數例參考。

(一)秋後算帳處理「敗將」

首先來看蔣介石如何對待國共內戰中的同黨敗將。

前陸軍新七軍中將軍長李鴻等十六人,是由蔣介石於一九五○年親自下令「密拿」偵辦的案例之一,罪名是向共匪投降後受命來台爭取孫立人將軍附匪,偵辦初期準備依「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論處,因涉及孫立人如何處理的難題,蔣介石始終沒有裁決。

時任參謀總長的周至柔簽請指派審判長,以便開高等軍法會審,但蔣介石卻批示「應先將該案偵訊詳情報核後再定」,李鴻等人是孫立人的舊屬,根據保密局初步偵訊,他們承認說過鼓吹孫立人附匪的話,當時孫立人雖然曾怒斥他們,不過,事後仍為他們安排職務;蔣介石希望知道的偵訊詳情也許是這個部分吧。

經過漫長的四年歲月,不殺、不放、不審也不判,在一九五五年孫立人被誣之前,蔣介石還手諭:「囑孫總司令立人推荐審判官或軍法官一人參加會審」(總統府代電,乾〈瑞〉字第四○○九三)【圖06】,然後,該案才移送軍法單位進行偵查,其中十二人先行判決無期徒刑及十年、七年不等有期徒刑,李鴻等四人則暫緩起訴而以「國防機密案件」繼續長期被秘密拘禁在情報局候辦。

後來因即將超過追訴期,總統府祕書長張群和參謀總長高魁元簽呈:「仰體 鈞座德意,念其過去功績,可否依法酌處無期徒刑,用示衿恤之意」,蔣介石才在一九七一年四月以紅筆批示:「此應照不到庭判決例,各處無期徒刑可也。」進行不公開的宣判,以無期徒刑作結。

然而,李鴻自始至終都不知道審判結果,直到一九七五年蔣介石去世,他被依減刑條例減刑為二十五年獲得釋放後,軍法當局發給判決書,他才了解自己被判刑的罪名是「陰謀顛覆,策反孫立人將軍」。他出獄後貧病交迫,在一九八八年病逝,各界致贈的輓聯甚多,其中,孫立人的輓聯最受矚目,他的輓聯這樣寫著:

「六十年親似兄弟,善訓善哉。本望長才大展,精練雄師,奈豎子預定陰謀,削我股肱,搆陷詔獄!常勝軍縱橫南北,能守能攻。那期上將平庸,犧牲勁旅!願總統未遭蒙蔽,還君清白,洗盡沈冤。」

當然,敗將不只李鴻一例,蔣介石敗逃台灣稍作喘息之後,就展開大規模的秋後算帳,這種算帳基本上是為了鞏固蔣介石自己的權位,因此,幾乎是忠奸不分,而淪為權力鬥爭及個人立威的整肅,造成一些名將不是被殺就是被關。

其中,像二戰期間國民黨軍的名將李玉堂,被以匪諜案判處槍決,就是相當著名的案子。李玉堂是黃埔軍校第一期畢業生,在中國的長沙會戰擔任第八軍軍長,為蔣介石效命不遺餘力,蔣政權最後卻以他的小老婆是匪諜的罪名,將他羅織下獄處死。

一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被判刑確定的李延年,也是遭遇同樣整肅命運的著名案例之一。李延年當時是擔任國民黨軍第六兵團的中將司令,在國、共戰爭的末期,他是少數仍然效忠蔣介石的將領之一,但因非屬蔣介石嫡系,所以,處處受到排擠,唯他還是堅持到最後一役。

他和屬下第七十三軍中將軍長李天霞,在平潭之役退卻,原本是時任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的陳誠要辦他們,因故獲得交保,卻被蔣介石下令羈押嚴辦,交付高等軍法會審,湯恩伯以時任總司令的身分書面作證:「李等堅守陣地」,但因蔣介石只是為了達到整肅軍威的目的,指示對李延年、李天霞可以不用判處死罪,才判處無期徒刑,覆判後改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李延年出獄後沒有職業,沒有生活來源,生計沒有著落,是靠饅頭、鹽水辣椒度日,他愛抽煙,居然連過煙癮的錢也付不起,只好向舊日部下乞討接濟。他晚年流落在新店孤苦過日,逝世於一九七四年。

(二)指定審判官及罪刑,又處分審判官

《軍事審判法》第158條規定,「案件經起訴後,軍法主官應按被告之職階,犯罪之刑名,擬定審判庭之軍事審判官,簽請軍事長官核定,其有軍官參與審判時,應同時簽請指派。」這裡指的是「軍法主官」,但是,蔣介石經常據此指定審判長、審判官。

比如前述〈電雷學校〉歐陽格案,就是由蔣介石指派「撫卹委員會」主委何鍵擔任審判長,組織高等軍法會審;又如整肅中國來的立委劉如心、馬乘風「通匪附匪」案,以及一九五○年吳石案,也都是由蔣介石指派審判長、審判官,他們當然必須毫無偏差根據「朕意」辦案。

被蔣介石指定的審判官,其實是非常典型的蔣介石之傀儡,是在替蔣介石背負奪取人命的罪責,如果不能依照蔣介石意旨判案,輕則被打入冷宮,重則遭受懲罰;正是蔣介石在前述彭鼎宣案中手諭所示的,如有違逆他的旨意而輕縱,「該審判人員等當另依法究辦」的具現。

吳石案中有三位高級軍法會審的審判官,在終審期間,將吳石最後哀求輕判的懺悔情形轉報蔣介石,蔣介石竟勃然大怒,認為他們「審判不公,並為罪犯說情免刑,殊為不法之至,應即將該三員革除原職為要」,周至柔認為只要記大過一次即可,蔣介石才勉予同意。

一九五四年五月的郭振純等十人叛亂案,在保密局屈打成招及製作不實口供後,移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蔣介石對初審判決不滿意,在案情簽呈上除了批示其中三人「罪情慎重,均應發還嚴為復審」之外,也對梅綬蓀、彭國壎等二位初審審判官表達極度不滿,嚴厲批示:「本部分審判如此草率,應將負責判決人員查報」,並直接指示將該案的其中三人判處死刑,要求時任代理參謀總長的彭孟緝「閱後飭辦」。至於二位審判官也分別受到處分,另加派一位中校軍法官周咸慶依批示參與會審。

這是蔣介石繼要求對軍警公教人員被判刑後,訴究其介紹人、保證人及主管之後,最離譜的外一章,司法不再是司法,而是蔣家王朝的私法刑庭。經過幾次對審判官嚴厲處分之後,審判政治案件的審判人員接到「聖旨」後無不個個戒慎恐懼。

審判官、公職犯嫌的介紹人與保證人,既然都要為政治案負責受處分,負責監禁政治犯的相關人等當然更不能例外。一九七○年泰源監獄犯劫械逃獄案就有好幾位監所人員受到被重處。

該案是白色恐怖統治期間,政治思想犯在獄中真正採取行動「再叛亂」的唯一案例;獨派人士將該案稱為「泰源監獄復國革命事件」。該案的江炳興等六人,分別因不同的台獨案被判有期徒刑,他們關押在泰源監獄時密謀草擬「台灣獨立宣言」及「文告」後,趁衛兵交接之際劫械逃獄,不久就先後被搜捕。

蔣介石非常重視該案,他在案情報告的簽文上以紅筆批示:「如此重大叛亂案豈可以集中綠島管訓了事,應將此六犯皆判刑槍決。而賴、張、李等三犯以警衛部隊士兵,而竟預聞逆謀不報,無罪難宥,應照法重處勿誤。中正」(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59=3136141=141=1=001=0005006730011)。【圖07】

結果,他不但將泰源監獄誤為「綠島」,而且他要求將六人全部槍決,但其中的鄭正成並未參與襲擊衛兵行動,罪不致死,最後經過層層簽報,蔣介石才勉為其難地同意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月,但為了面子問題,他又另外批示:「監押叛亂犯之監獄,應著重監獄管理與人犯感訓,希飭深入檢討研擬有效辦法切實執行為要。蔣中正」。泰源監獄管理階層及警衛,在蔣介石嚴酷下令後都遭到程度不同的處分,連軍法局辦案不夠快速,也被記過處分。

(三)更改判決,還要處罰介紹人、保證人

二二八事變的清鄉期間,就開始嚴厲實施連保連坐的措施,連保人必須為被保人的行為負責,此措施延續到後來的白色恐怖期間,但因執行不夠徹底,蔣介石遂多次在介入的政治案件中,特別以手諭強調必須徹底執行。

一九五○年十月七日,在電信局報務佐張添丁等二十五名叛亂中,蔣介石除了作判決指導,還另外在手令上指示:「所有已核准有關叛亂案各被告之現職軍警公教人員(已判決罪刑者)應轉飭將其介紹人、保證人暨單位主管人,詳為查明,在檢肅匪諜舉辦連保連坐辦法未正式公布施行前,應查照有關行政法令分別議處,並須自九月份起按月列表報核。」(總統府代電,聯〈芬〉字第三九○二六四號)

在計梅真等三十五名郵電叛亂案中,蔣介石也同樣指示:「本案被告有二十九人為郵電機關現職人員,應將本案事實由國防部轉呈行政院通飭所屬單位,規定現職公教人員須認真考察,並切實辦理連保連坐切結。」(總統府代電,聯〈芬〉字第三九○二四八號)

此後即出現眾多介紹人、保證人及公職主管遭到行政處分,在前述吳石案中,蔣介石下令處分該案涉案人的主官及介紹人時,時任戰略顧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白崇禧因為是吳石介紹人,遭記大過一次;同為戰略顧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顧祝同,是吳石擔任參謀時的主官,也遭記過一次;另有多位分別被記過或申誡處分。

一九五○年的蘇藝林匪諜大案,涉案者多達約六十人,一九五一年結案後,蔣介石下令「各該犯之保證人應加重議處」,屬於台灣省政府所屬各機構文職人員部分,由省政府議處,十六位軍職人員部分有十四人由國防部記大過處分,另外兩人空軍醫院看護則處禁閉一週。

一九五一年鄭海樹等三十三人朱毛匪幫台南市工作委員會案,經過更正判決後,有十人判死刑(六名台南工學院即今成功大學學生、三名教員、一名工人),蔣介石飭令「本案有二十四名為在校學生與現職教員,且均屬台省人,此點甚堪注意,如今各學校上不能根絕共匪滲入,則任何辦校成績均不足觀,本案被告中之學生教員等,應查明其所屬之學校,將該校長等嚴為議處,並應飭屬注意保防工作為要」(總統蔣〈四○〉巳魚乾瑞字第四○三一二號代電)。結果,教員任職學校的介紹人、保證人均分別遭受記過及申誡處分。

一九五二年蕭清安等十六人台鐵員工叛亂案,是蔣家王朝整肅鐵路系統的案件之一。該案被告分住新竹縣、苗栗縣,是鐵路局的司機、檢車員或報務員等。全案遭判刑的員工,蔣介石同樣要求對其直接主管及保證人「均應查究責任議處報核」。另外,所有遭判刑者的家屬都被列為「考管分子」,其中遭槍決的鄭秋徒,他兒子台大畢業服役期間更被列為「特殊家屬」考管。

(四)指示擴大偵辦、加重罪刑

蔣介石介入審判最常見的,就是加重處刑及指示擴大偵辦。加重處刑幾乎發生在每一件他介入的案件,而且以手諭或直接在案情報告簽文上批示改判死刑的居多;蔣介石要求擴大偵辦的指示有時很直接,有時則是用點穴方式迂迴表達「朕意」,善於揣摩上意的軍法局高官就會絞盡腦汁擴大偵辦羅織。

桃園的林秋祥「桃園學生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案,是一宗很好的案例。該案原本只辦了二十六人,在蔣介石點穴之後,扯出好幾個案連累了二百餘人,殘殺不少無辜人命。

該案被抓的二十六人都是桃園縣人,初審有四人判處死刑,另外,呂阿立、魏德旺、洪振益等三人原跟其他十人遭判有期徒刑十二年,但蔣介石非常不滿意,批示「三名既認定均屬匪幫下級幹部,且有從事叛亂工作表現,犯情無可恕,應即改判死刑」,結果,該案總共有十九人的刑期改判加重,死刑由四人增為七人,而且很快即予以槍決。

蔣介石對該案除了前述的批示之外,還有後半段是這樣寫的:「又查桃園縣地方迭據發生匪諜案件,且每案人犯數十,其居住地點多集中於該縣之龜山鄉、桃園鎮從事叛亂工作,應飭保密局將該縣政治經濟警衛及社會一般情形密為詳查詳議該縣匪諜案件較多之原因,限一個月具報。」(總統府代電,乾〈瑞〉字第四○五六四號)【圖08】

由於先前也有數案跟桃園縣有關,因此,蔣介石特別加了這段批示。台灣保安司令部及調查局被逼著急急忙忙分別撰寫調查報告:〈桃園縣概況調查〉、〈桃園縣匪諜案件較多原因〉,連台灣省政府也提了〈桃園縣政治未步上正軌及山地警察人員保防經驗不夠一案報告〉,而這些報告率皆屬於膚淺的官樣文章。

參謀總長周至柔綜合所有報告簽給蔣介石的意見指出:「關於該縣政治之不能步上正軌、應如何督飭改進,及鄉村警察人員之素質應如何加強,擬由台灣省政府轉飭有關機關妥籌辦理,至保密局、內政部調查局及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之情報人員,應如何配置深入農村,及如何切取聯繫、增加效力,並商同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加緊發展該縣山區鄉村黨務,以組織民眾,同時如何運用鄉鎮機構學校工廠員工,潛作反間工作,俾使匪徒絕無潛伏處」。

他建議由〈台灣省情報委員會〉召集上述各機關負責人商討辦法辦理。蔣介石接受他的建議,下令國防部所屬的〈台灣省情報委員會〉召開了幾次「加強桃園地區肅奸工作會議」。該會議參加的單位有: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國防部保密局、調查局、憲兵司令部、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台灣省警務處及刑警總隊、桃園縣警察局等。

會中,桃園縣警察局報告:中壢一帶匪諜頗多寄生於本黨利用本黨的力量掩護活動。調查局也說,匪諜甚有利用黨的力量以達其掩護目的者。兩者都直指問題重點是在中國國民黨本身,中央改造委員會承認他們的說法,同意要訂自清辦法進行內部自清。

最後一次會議決議成立「北部地區組織肅殘聯合小組」(所謂「北部地區」包含了新竹和苗栗),並訂定工作綱要,聯合小組總共包含八個情警特單位(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第三組也在內);不久,聯合小組迅速訂出〈肅清桃園縣匪諜四項辦法〉,蔣介石手諭:「飭照該辦法切實辦理」,開始雷厲風行地展開搜捕。

聯合小組的實效是同年立即有陳盛妙案判處五人死刑,接著桃園連續有:李建章十五人案、兩人死刑;中壢私立義民中學案,十餘人都是中小學教員、學生,四人死刑;劉福增十六人案,槍決兩人;郭成四人案,兩人處死刑;呂華璋等三十三人案,十五人處死刑;林清良等七人案,三人處死刑;楊阿木二人案,一人處死刑;張旺等二十六位農民,十二名處死刑....等等。

其實,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二○二二年的統計,遭到極權整肅的政治案件,桃園還不是最多,依照該會省籍分類中的本省籍受裁判人資料顯示,桃園為五○六人,在各縣市中排名第六(列在桃園之前的有:台南縣市八六四人、高雄縣市七九六人、台北縣七六○人、台中縣市七二○人、台北市五五五人等五縣市。繼桃園之後的有:嘉義縣市四三三人、彰化縣市三九六人、新竹縣市三九三人、苗栗縣三八六人等等)。

因此,不是桃園一地的問題,由於蔣家王朝的極權統治,軍事高壓下毫無民主、人權,再加上諸多不得民心的敗政,造成左翼之風盛行,台灣人抗爭意識日昇,那是全台皆然,此起彼落。蔣介石根本是藉題殘害他所不信任的台灣人及隨他避居台灣的外省人,恐怖壓制、掃除危及他政權正當性的障礙而已。

前節的鄭海樹三十三人案也是屬於擴大偵辦的例子,該案是台大醫院郭琇琮叛亂案的衍生案,也是在擴大偵辦的指令下台南牽連出的眾多案件之一。按照前段有關本省籍受裁判人的排名,台南以地域特性在排名中居首,實不意外;台南的麻豆案、玉井案、李媽兜案、蔡瑞欽九人處死案等等,都是在蔣介石要求擴大偵辦的大案,總牽涉人數超過二百人。

試舉台南人超過半數的李水井、楊廷椅等參加地下組織匪諜案,看看蔣介石要求擴大偵辦及介入審判的情形。

該案發生在一九五○年,起初是以台南地下工作委員會為主,在擴大偵辦指令下,就廣及高雄、嘉義、台中、新竹、台北等地,共逮捕了四十五人,多數是教員、學生,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原判決五人死刑、六人無期徒刑、七人十五年,其餘判五年到十二年不等。

然而,蔣介石看了判決大為震怒,下令退回判決,手諭要求:「被告賴裕傳、......等,於參加匪黨組織後均有分任匪支部委員或支部書記等,積極為匪工作之事實,除應將賴等六犯均照原罪名改處死刑外,於均準照原判辦理。」賴裕傳等人原本是判無期徒刑,保安司令部奉令後更改判決書,死刑增為十一人(內有四名教員、兩名台大法學院學生、一名醫生),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由四十名憲兵執刑,十一位年輕菁英被綁到台北馬場町,排成一橫排,各中三至四槍結束生命。台北南區憲兵隊的報告說他們消耗了三十一發子彈。

(五)不發新聞及明文不提的案例

一九五○、六○年代,因為蔣家王朝雷厲風行推動「肅清匪諜」任務,所以,警備總部或之前的保安司令部每當破獲叛亂案、匪諜案,都會大張旗鼓開記者會或發布洋洋灑灑的新聞稿,宣示鐵腕鎮懾威力。那個年代,報紙每隔幾天就會有破獲匪黨或槍決匪徒的新聞。但蔣介石對雲林施純忠案的手諭卻反常地特別強調:「以後非重要之匪諜案不必發表新聞」。

施純忠等叛亂案是發生於一九五二年二月,全案八人,除了二位分別是二崙鄉公所幹事、新營糖廠職員之外,其餘六人都是教員,分別任教於永定、崙背兩所國民學校。他們只因參加讀書會,閱讀左傾書刊,即被認定參加匪偽組織。原本判決兩人死刑,蔣介石批示還有三人積極為匪擴張組織,也應處死刑,最後五人槍決,其餘三人各判十五年。

蔣介石對審案的指導一向非常直接,對於該案指導之客氣、含蓄極為少見,「非重要之匪諜案不必發表新聞」含意不尋常,一個案子抓了八人槍決五人,在他眼中竟然是「非重要」,其實,頗有對「辦案不力」不滿意的指責,更有必須繼續擴大抓人、槍決的意思。

由於蔣介石這個手諭,當時的保安司令部便在雲林大肆逮捕,羅織了好幾宗叛亂案、匪案,且有一發不可收拾之勢。其中,因施純忠案中約略提到鍾心寬(二崙鄉公所總幹事),即將鍾心寬逮捕嚴刑逼供,又陸續逮捕雲林縣議員廖清纏、教員王金柱、醫師廖萬督、二崙鄉公所幹事李新實在等人,但人數仍不足構成「重要」地步,就又逮捕一堆無辜的農民,總共逮捕二十四人。

直到兩年後的一九五四年,保安司令部真的辦不下去才停止羅織行動。該案只有鍾心寬一人被判處死刑,另外,一人判十五年、五人判十二年、一人判五年,其餘濫捕的十六人實在查無犯案實證而判無罪釋放。

此外,從鍾心寬案又扯出貓兒干國民學校(今雲林豐榮國小)校長郭慶案,逮捕八人,除了郭慶是校長之外,有兩名台西國民學校教員,三名公務員、兩名農民;審判結果,原本只有兩名處死刑,當時的參謀總長周至柔深諳蔣介石對全案的意旨,在上呈給蔣介石的簽文就多加了一名死刑,及把一名判七年的改為十年,蔣介石龍心大悅照准,最後更改判決為:三名處死刑、四名判十年、一名判兩年。

不過,有一位雲林二崙鄉公所經濟幹事林豹,也曾參加讀書會,因與該公所總幹事鍾心寬有關,在施純忠案風聲鶴唳時即棄職逃亡,但不久就遭逮捕並單獨判處死刑,等施純忠被槍決後也遭槍決。另有一位二十七歲雲林護士高草,因遭指控擔任南北交通工作曾掩護郭慶,被判死槍決;她的同案遍及高雄、屏東共逮捕九人,三人判處死刑。

蔣介石對廖文毅案的手諭,是另一個異曲同工的案例。

廖文毅在終戰後不久展開獨立運動,輾轉香港再入日本,成立〈台灣獨立黨〉及〈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後因擴張組織不力,逐漸形成分裂狀態,又遭蔣家王朝特務多點滲透,並挾持他在台灣的家屬和同志進行要脅,最終返台向蔣家王朝投降,接受毀諾的羞辱式低階職務安排。

蔣介石下令研究另一承諾返還被沒收財產的問題,時任總統府秘書長的張群、及由參謀總長轉任總統府參軍長的周至柔,共同在簽文中說:廖文毅「投案態度坦誠,亟願以待罪之身對反共建國大業貢獻力量,以贖前愆,除仍予監管外,檢附廖文毅自白報告書一份、在東京反正聲明影本,敬請依法處分不起訴處分。」

蔣介石難掩成功脅迫逼降的得意之情,卻絕不能讓廖文毅恢復自由身,加倍嚴密監控其一言一行是蔣家王朝極權統治下的標準作業,可是,蔣介石也特別擅於掩飾實際作為偽塑觀瞻,因而在簽文上以毛筆將「除仍予監管外」幾個字框起來,並批示:「『除仍予監管外』一語,明文不提為宜」【圖09】(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53=3132524=524=1=003=0007),也就是說,不能讓外界知道廖文毅仍然遭受嚴密監管。誰不知極權統治下人民沒有不被嚴密監控的自由,根本是掩耳盜鈴多此一舉。

(六)應即槍決及槍決可也

蔣介石通常在更改判決時,最常用的詞句是:「改處死刑」、「應判死刑可也」、「難照簽判,均處死刑」、「惡性甚大應改處死刑」;較少直接批「槍決可也」,像本文開頭提到的徐會之中將叛亂案,蔣介石就是這樣批示,這是比「終極判官」更低下的獨裁軍閥作為。

徐會之是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底上海淪陷後,信心不堅迭與匪幹接洽,雖於輾轉抵達香港後自知悔悟,曾將附匪經過擬具報告自首,但是,正值對敗將進行嚴厲整肅之際,蔣介石氣急敗壞地以紅筆怒批:「應即槍決可也」(總統府代電,乾〈瑞〉字第四○五八六號),所謂「應即」就是刻不容緩、立即的意思,徐會之當然隨後即被綁赴刑場。

另一案例更具代表性。蔣家王朝的的軍法局中將局長包啟黃,是蔣介石父子親信,長期擔任劊子手角色,專門依照蔣介石旨意進行判決,對蔣介石言聽計從而極受信任重用,卻也長期藉勢貪汙枉法,要求賄賂、勒索人犯,屢遭縱容,無人敢舉發,後來由於受冤者實在太多,陳情書如雪片般寄往總統府,到了一九五四年九月紙包不住火,由時任保密局長的毛人鳳負責調查,遂爆發為駭人聽聞的重大貪汙及勒索虐待監犯案。

蔣介石此時非辦不可,只好被迫忍痛斷袍,在毛人鳳的調查報告上批示「此案應即交軍法審判可也」,並親自立即指派審判長、審判官進行審判,後來又在張群、孫立人兩人的判決提呈簽文上批示:「包啟黃應即槍決勿延。中正」,如此批示是蔣介石所有批示中僅見的,除了有「應即」,更有「勿延」,實在非比尋常,盛怒之情躍然紙上,軍法會審當然絲毫不敢造次,立即按裁示判決。【圖10】

另外,網路上一份流傳甚廣的批示簽文,上面有蔣介石親筆的五個大字:「黃溫恭死刑」,如此簡潔的批示也是罕見,其實跟「槍決可也」是同義詞。

黃溫恭是屏東縣春日鄉衛生所主任,同案還有高雄縣燕巢鄉公所的民政股長陳廷祥、幹事許土龍,燕巢鄉農會理事長蕭明發、總幹事陳萬琳、信用部主任陳清祈,以及燕巢鄉橫山國校教導主任等人,都是燕巢鄉地方的意見領導人物。他們只因經常相約聚會,遭調查局線民舉報為匪偽組織,其中是否涉及挾怨報復或派系藉政治進行鬥爭整肅,不得而知。該案逮捕九人,包括一名岡山中學剛滿十八歲的學生及一名年邁農夫。

當時(一九五二年),由於另有李瑞東等二十人叛亂案審結,蔣介石下令將該案分別判十二年、十年的李瑞東等三人改處死刑,並另指示「凡自首不誠確有實據,或為匪運輸槍械者,以後皆應以極刑論科」。保安司令部原本對燕巢案只判陳廷祥一人死刑,但蔣介石根據自己的這道指示,立即再將曾經自首、領有自首證,初審判十五年的黃溫恭,以「自首不誠」理由,批示「黃溫恭死刑」。

陳廷祥、黃溫恭兩人在一九五三年五月被槍決後,該案本應就此結案,蔣介石也已准予核備,但保安司令部意猶未盡,根據調查局對他案自首分子的偵訊,把該案判十年的許土龍、陳清祈兩人挑出來覆審,請示蔣介石怎麼處理,蔣介石照樣大筆一揮裁示「各處死刑」,由代理參謀總長彭孟緝發交國防部軍法局執行槍決。

(七)比法官更認真審案,下指導棋

蔣介石擔任「終極判官」干預辦案不但司空見慣,他更多的是指導辦案,即使依照呈核標準只到參謀總長層級,但參謀總長呈給他核備時,他就會以「總統府代電」糾正指導;他不僅將案情及相關資料仔細閱讀,也對參謀總長及總統府參軍長的簽註意見,字斟句酌地推敲,反覆思索,並以後批推翻前批,在一些被他視為大案的案件中,都可看到他這種比處理政務更認真的態度。

像有一樁「梁錚卿叛亂案」,該案逮捕的九人中只有一位是本省籍,其他全都是外省籍,其中有數位還是現職法官,蔣介石至少以二百字的代電進行指導,誰的案情未交代清楚、誰牽涉的關係如何如何等等,因此,「應發還複審」,最後,判決一個死刑不夠,再追下一道「總統府代電」,又增加一個死刑。

又如一九五二年嘉義青年洪養等九人,組織「前鋒青年協會」,推動「獨立自治」運動,算是比較早期的台獨案,有三人遭處死刑,蔣介石除了要求將其他人加重處刑之外,更指導審判官「以後凡遇販賣槍彈罪者,均應以叛亂罪論,並從嚴處分」。

一九五八年判決的「劉光典匪諜案」中,蔣介石直接手批嚴厲訓斥審判官:「此案係四十三年所破獲,為何延至現在始行判決,查報」。

另如羅織甚廣的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地下組織一堆叛亂案、洪國式匪諜大案、匪偽組織張添丁叛亂案、被蔣介石認為匪案特多的桃園林秋祥案....等等,都是蔣介石發揮紙上偵辦異稟及文采的案例,試舉一九五五年台大法學院葉城松等五名高材生遭槍決的大案,來看看蔣介石如何不厭其詳。

該案共逮捕十九人,其中案情提到主犯葉城松是「由匪幹李登輝介紹加入朱毛匪幫組織」,蔣介石對該案特別重視,不但詳閱偵辦資料,並對各涉嫌者逐一詳細下達判刑指導:

「一,葉城松、張璧坤、王耀東、賴正亮、胡滄霖等五名,准如所擬軍處死刑。二,蔡耀景參加叛亂組織並接收匪黨資助;吳玉成參加叛亂組織,接受匪黨教育,並與匪徒葉城松聯絡多次;張其德明知其子張璧坤為匪諜,故為連續託友藏匿,並接濟金錢;以上三犯情節較重,均應發還嚴為覆審報核。三,黃頂與匪徒張璧坤係表叔侄,過從甚密,且曾受匪教育,私持軍用槍彈;侯愉於三十七年即參加為匪操縱之台大農學院方面(蔣介石筆誤,應為『向』)社,且所管理流動圖書館多係左傾書籍,三十八年曾參加『四六』事件遊行、繕製標語,並照張璧坤自白書內稱侯愉言行很可能是左傾分子,以上兩犯情節亦屬非輕,並應發還覆審。四,....。」

以上所述比審判官說的更仔細,並揪出初審判決書上沒有提及的「侯愉」(外省籍,台北林業試驗所技佐)、吳玉成等五人,讓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大為驚嚇。結果,發還覆審頗費時日,蔣介石久等不耐煩,再下指令催辦:「蔡耀景等五名覆審部分應速審結報」。

保安司令部誠惶誠恐將那五名另案審結,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十五年、十年不等;侯愉則「公訴不受理」,這項判決顯然不瞭解蔣介石嗜殺性格,引致蔣介石極為不悅,才又改判吳玉成死刑,以及侯愉改為感化三年。

(八)堅持己意非判死刑不可

中國國民黨政權要在台灣召開第一次立法院院會,不少滯留海外觀望情勢的中國人立法委員,為了保留職位厚祿就溜來台灣,其中一位劉如心遭到整肅逮捕,軍事法庭依照蔣介石的指示判處死刑,當時的參謀總長周至柔幫他說情,簽文建議改判無期徒刑即可,時任參軍長的劉士毅在上呈給蔣介石時,列了兩個意見:

「(一)照周總長意見核准,即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處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似較適法。(二)照原判決核准,即依同法第二條第一項,處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於法亦非無據。」劉士毅似乎說得模擬兩可,要讓蔣介石裁決,其實他比較傾向於周至柔的看法,因為他在這兩點意見之前就很婉轉寫道:

「被告於大陸軍事失敗後,對政府已毫無信心,因之投匪靠攏確屬事實,原判決理由欄有其參加叛逆已屬情節昭著一語,其認定至為正確」,劉士毅話鋒一轉又說:「惟遽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論科,其於著手實施罪行一節,尚乏積極事證。」

要逮捕整肅一位立法委員並判死刑,豈是軍法官可以輕率決定的,原判死刑本來就是蔣介石指示的;劉如心案是蔣介石在領導地位尚未完全穩固之前用來殺雞儆猴的案例,審判過程中太多黨政高官替劉如心關說,但是,蔣介石早就心意已決哪容變更,他毫不囉嗦地批示「照(二)項仍維原判可也」。

另外一件也是蔣介石堅持要殺雞儆猴、決不輕縱的案例,就是當時擔任國防部中將參謀次長的吳石案。該案逮捕十二位將官、校官,涉及面廣,但有多位頗負盛名高官出面分別替不同嫌犯緩頰——包括遭整肅之前的白崇禧將軍、時任保密局長的毛人鳳在內,可是,蔣介石仍堅持非嚴懲不可,並親自指派審判官組成高等軍法會審。

該案二位將官、一位校官及一名女匪諜,因「共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交付叛徒」,是蔣介石要求重判的,四位被判死刑已經確定,但蔣介石後來覺得仍然不夠,除了同意先把吳石等四人槍決之外,對於管理資料、經手資料的校官分別只判七年、十年徒刑,非常不滿意,下令更改判決。

高等軍法會審就依旨將他們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再遭退回後又改判為無期徒刑,蔣介石因而近乎生氣地直接在劉士毅參軍長的擬辦簽文上,用毛筆將「無期徒刑」四字劃掉而寫上「死刑」。

再舉一個也是國共內戰後來台的陳冠英槍決案。

陳冠英與其父親原本在上海開設春明書店,陳冠英於一九四九年來台北市重慶南路開設台北春明書店,將在上海印行的《新名詞辭典》、《高中入學指南》拿來台北發行,前者銷售了十餘版數萬冊。後被查知該書內容有為匪宣傳的問題,以及傳聞其父已投匪,他還寄錢給其父,遭保安司令部判處死刑。

陳冠英的太太多次喊冤陳情,參謀總長周至柔簽請蔣介石裁示,蔣介石手諭:「經核本案陳冠英之罪行雖不無刑責,但事證尚欠明確,應飭為復審報核」,可是,保密局查證過程反反覆覆的,搞不定陳父是否附匪。

案子擱置了半年,經過總統府迭次催辦,保安司令部揣測蔣介石所謂「事證尚欠明確」的意旨是對判處死刑有意見,便更改判決由死刑變為無期徒刑,再度送呈後,蔣介石思考了兩個月,推翻自己批示「事證尚欠明確」的原意,直接批示:「陳冠英一名應處死刑,財產沒收,此復。蔣中正」

另外,一九五○年六月的陸效文案,算是當年破獲的匪諜大案,共逮捕十八人,九成是軍職,還包括一位陸軍總部軍法處處長周芝雨,在嚴審速辦指令下,就判決四名死刑,周芝雨在初審逃過一死。

這種判決跟蔣介石要求「嚴審」的指令不符,於是,手諭又加了兩名死刑:「毛鴻章竟敢允諾並著手煽惑軍隊叛變,周芝雨一名為匪蒐集情報惡性亦甚大,所犯雖均屬未遂,仍應各處死刑。」總統府幕僚曾簽呈提醒有關「未遂」課刑的法條解釋,然而,蔣介石堅持己見下令處死。

又如一九五四年,王冠民案八人均為外省籍,其中,王冠民是虎尾鎮安慶國校校長、蘇來賓是國民黨基隆市黨部幹事,其餘都是教員。原本王、蘇兩人分別判刑十五年、十二年,樂楚珍判十年,其他五人判處「交付感化、視其成績隨時得易付管束」。蔣介石最初沒有意見,批示「如擬」;可是,隔了半個月突然感覺不妥,遂下手令要求將王、蘇兩人改處死刑,其他原判感化者則「感化期間均不得易付保護管束」。

(九)遭刑求發瘋也要處死

一九七○年,蔣家王朝曾組織發動了一場台灣全國性的「中國青年自覺運動」,那個年代的青年學生都受到〈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的動員參加,不過,推動了一段期間之後,運動出現疲態與價值、方向上的分歧,蔣經國最終為該運動畫下休止符。一批青年仿效該運動的精神及組織方式,自主性地創立〈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後來竟遭整肅為「統中會叛亂事件」。

該基金會是由曾擔任自覺運動幹部的許席圖、周順吉、呂建興、莊信男等人籌組,宗旨是:「實行統一主義、摧毀共產暴政、反對台灣獨立、推翻國民政府、統一中華」,理想是以基金會籌資創辦事業來維持推動經費。但是,以許席圖為主的活躍份子在參與自覺運動時,由於進行跨校、跨縣市的串聯,早就被警備總部鎖定為監控對象。

「統中會」籌組期間也被特務派抓耙仔滲透,不久,蔣家王朝就下令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台灣省警務處、高雄市警察局、台北市警察局等單位,組成《七一一專案小組》,展開構陷偵辦作業,前前後後牽連了超過一百人之多。

許席圖等幾位重要分子遭分批逮捕,初步偵訊後押送警備總部。他們在地方警察局都曾受到脅迫、疲勞偵訊及刑求,刑求樣式輕重不一,許席圖在嚴刑逼供下,精神出現失常情況,出庭時只有他戴腳鐐,手還被銬在軍事法庭的圍欄,蓬頭散髮、衣衫破損不堪,庭訊時一會怒斥軍事檢察官:「你是日本人,沒有資格坐在上面,下來!」,一會又跪地頻做祈禱狀,從頭到尾都在胡言亂語,讓到庭聆訊的母親見狀抱頭痛哭。

警備總部對他們求重刑起訴的罪名是「組織《統中會》叛亂組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初審最重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判決書隔了兩個月才送達他們及律師手上,此時,除了許席圖的精神失常症狀更趨嚴重,由律師提出「不利益聲請覆判」要求醫療鑑定之外,其他四人都向國防部聲請覆判。

國防部於一九七○年三月發回更審;結果,由於蔣介石對初審不滿意,一九七一年四月三日,警備總部軍法處竟然加重判刑,原判十年改判十五年,原判十五年改判為無期徒刑。

當年(一九七一)六月剛好發生「釣魚台事件」,前一年四月才在美國紐約遭到黃文雄、鄭自才兩人狙擊的蔣經國,正緊盯著在國內發動台大學生舉行「保釣」示威遊行,在海外則發動「愛國」留學生向美國抗議。當時的國防部長黃杰於同年七月二十一日將該案覆判判決呈給蔣介石,並擬了甲、乙二案核覆(甲案是覆判判決,乙案是減處徒刑),結果,蔣介石在八月十日竟然以紅筆批示:

「此等叛亂罪,不論年齡如何,凡其已至十八歲者應依法取(懲)治,至許席圖主犯不論其是否精神分裂症,既係主犯,不得停審,應判處死刑,餘照甲案辦理,勿延。中正」充分曝露了蔣介石殘酷無情的嘴臉。【圖11】

全案到此算是定讞,許席圖最終並沒有被處死,獄方後來獲准將許席圖送往台北療養院診療,再移到玉里療養院,長期關在那裡。直到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才由高等法院判決免訴。

(十)蔣介石的後知後覺與下台階

一九四九年山東煙台聯中撤退學生匪諜案,原本只是學生是否接受軍訓,以及幾歲以上學生編入第三十九師的問題,發生抗議事件後被羅織為匪諜案,株連一百餘人。

該案由駐防澎湖的陸軍第三十九師師長韓鳳儀「破獲」,根據公開的資料顯示,澎湖防守司令部的報告:「經月餘來之嚴密偵察,雖無確切證據,但其言行....」;在毫無確切證據、只是言行可疑情況下,全案共逮捕九十六人,其中主犯十四人送台北辦理,餘留馬公重行偵訊,時任保安司令部司令彭孟緝呈給東南軍政長官陳誠同意、蔣介石准予核備。

又據保安司令部的簽呈:「最高負責人為張敏之、鄒鑑二人,鄒經多日疲勞偵訊,業已供認附匪不諱」;另外在保安司令部內部簽辦文稿中,也指出:「奸匪執委張敏之,應多方搜檢罪據,疲勞偵訊,使其供認」。真的只是「疲勞偵訊」嗎?這是正式登載於官方文書上招認的,必然避重就輕,惟根據一些口述,被逮捕者都遭受軍方的嚴刑逼供。

全案經過嚴刑逼供證成判刑後,死刑部分也層層呈核,最後經陳誠、蔣介石核准,聯中校長張敏之、聯中第二分校校長鄒鑑等七名主要人物於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遭槍決。

除了被以匪案逮捕的學生之外,根據口述,仍有不少列名「頑劣分子」者遭莫名「失蹤」,因此,後來的二、三年間,申冤要求平反的聲浪蜂起,沛然形成無法平息之勢,蔣介石被迫於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交下手諭:

「張敏之等死刑叛亂一案,據報沉冤莫伸,魯省人士至今耿耿,經交由本府參軍處派員查報前來,以該案原判決所認定張等犯罪事實,與調查所得資料完全相反,並簽以應否復審乞示等情,茲抄發是項簽呈一件並檢同原卷九宗,暨調查所得有關資料各原始證件,希即核議具報為要。蔣中正」。(總統府代電,克〈瑞〉字第二三五二號。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38=1571.2=7421=0001=virtual001=0189)

人都槍決了,沒有人承認錯誤,因為「原判呈奉核定後執行,並無違誤」(張敏之等叛亂案復審意見書),當然更自始否認有嚴刑逼供,所以,手諭歸手諭,案子仍擱置不前,也留下蔣介石何以後知後覺的疑問。

平反聲浪仍然很大,蔣介石只得又於一九五三年二月九日再下手諭:「准予備查本案,並應妥慎迅辦」,等於宣示該案結束了、不要再談了,接著就轉移焦點指示:「尤須注意前所發交李根清等之證件為要,此復,蔣中正」,為什麼扯到李根清?情節複雜,不宜贅述。

過了三個月,他三度下手諭提到另一個人:「張敏之叛亂案內被害人欒東傑等原呈一件,希參考本案並應照前示迅結報核。」最後又經過三個月,在回復周至柔為張敏之案請免復審的簽文時,正式批示:「准免復審」,全案就在蔣介石眼中消失。

「英明領袖、民族救星」蔣介石,不能承認錯誤及缺乏先見之明,如何為自己找下台階必須顯得英明睿智。一九五四年高雄的謝清風參加匪偽組織案也是一例。

該案逮捕了以高雄人為主的十五人,以及在謝清風逃亡期間供給金錢或藏匿的陳阿朝等五人,分成兩案處理。前者處謝清風死刑,其餘分判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多人判無罪;後者因不知情也判無罪。

蔣介石對無罪部分非常有意見,從一九五四年六月至一九五五年一月的整整半年間,反覆詳閱該案案情,對無罪者一一指出他們涉案的罪嫌,指責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時均未訊證明確」、「原判所擬無罪實嫌輕率」,兩次要求「撤銷原判發還軍法覆審」。

由於蔣介石表現得比軍法處審判官更認真審案,形成蔣介石與保安司令部互持己見而數次公文往返的少見「爭議」,案子拆成四個部分重審,無罪部分仍以罪嫌不足維持無罪,蔣介石最後才裁決「罪嫌不足諭知無罪,准如擬辦理」,但下台階是:「陳阿朝竊盜身分證部分等應送司法機關審理判存」(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43=1571.3=1111=51=074=0002),台北地方法院最終判處陳阿朝有期徒刑七個月了事。

另外,一九五一年的省教育會研究組組長蔡瑞欽匪偽組織案,送審共十六人,蔣介石要求嚴審重判,初判包括高雄中學高二生的陳登龍在內共有九人判處死刑,蔣介石後來才發現陳登龍被捕時「是否已滿十八周歲,有無減輕其刑之條件,未據查明,亦併予判處死刑,似欠允洽」,才下令發還覆審,是蔣介石作為政治案件「終極判官」唯一有憐憫之情的罕例,卻仍重判十二年。

不過,後來槍決的八名中,其中有兩名是在蔣介石手令下冤死的:「王柏棟、林榮村二名,一為縣級公務員、一為小學教員,於參加叛亂組織後均曾研閱匪黨書刊,惡性甚大,....均處死刑可也」,只是以「研閱匪黨書刊」的罪名,就慘死在蔣介石手下的冤魂,實在不計其數。

六、結語

「終極判官」經常未審先判就下達「朕意」,或者這種最常見的批示:「應發還複審」,當年的軍法界個個戒慎恐懼,深怕接案辦案會有違「朕意」的差池,此外,他們也很怕接到「總統交辦案件」(總統直接交辦,以及總統在偵審過程中的指示),這類案件總統府會有專人研考、追蹤、催辦,國防部軍法局則負責逐月製表報告進度外,還要附上逐案辦理詳情。

蔣介石交辦的案件多不多?請看附圖的一九五○年七月的進行狀況表,即知梗概【圖12】。另外,他還在總統府內設置編制外的「介壽館保防指導組」,負責追蹤管考及處理重要匪諜(嫌)案件的進度,也是要每月製表給蔣介石審閱。

《軍事審判法》及蔣介石下令制定的〈軍法案件呈核標準〉,在蔣介石恣意而為之下,時不時就會出現脫軌現象,絕少有人能改變蔣介石強勢意志的案例,根據已經公開的資料,除了前述陳誠以行政院長身分勸服蔣介石改變旨意的一件個案之外,只有另一個特殊案例值得略提一下。

該案是孫鳴康、張效德案,案情內容就不贅述了;孫鳴康初審被判無期徒刑,蔣介石原本批示:「孫犯應處死刑,張犯逃亡之動機為何,應在追究具報」,但覆審仍維持無期徒刑,總統府祕書長張群的簽文,引起蔣介石震怒批示:「孫犯案係何人代核,查報;該犯出賣我方情報人員,罪大惡極,為何減處無期徒刑,應發還嚴予覆審,此種重大案件係何人授權他們代核?」

當時的國防部長是俞大維,俞公出由副部長馬紀壯代行,馬和參謀總長王叔銘簽復認為,孫鳴康曾作詳細自白,其惡性尚非至極,判無期徒刑沒有不對。蔣介石氣急敗壞地批示:「孫犯....為何能攜帶許多家屬從匪區逃回馬祖,必為共匪所放出來台潛伏....。」但蔣介石親信的國安局長鄭介民站出來支持馬紀壯、王叔銘後,孫鳴康雖得免一死,倒楣的是原判無期徒刑的張效德被改判死刑,蔣介石方才保住面子而消氣。

此事可以用來總括說明,蔣家王朝集權統治的違逆人性、法理,以及政治審判繫於一人喜怒好惡的荒誕無稽,總結標誌了「終極判官」的邪惡本質。

還有一點令常人更想不通的是:白色恐怖期間所有判處死刑的案件,人犯槍決前後不但都要拍照,而且必須把生前死後的照片呈給蔣介石看。此事對蔣介石的重要性可從一個案例得到佐證。

一九五五年三月,金防部曾經槍決三名叛亂犯,也依照指示拍了照片,卻在營房異動期間弄丟了,蔣介石一再催促,金防部設法找到底片重新沖洗後補呈,蔣介石才相信他們真的槍決了。另有一例,是前大陳防衛司令部軍法組,一九五五年也將二名槍決的照片遺失,該組的辦公地點由台北大橋國小遷到雙城街,連底片也遺失了,總統府催討一個多月不可得,才准予檢具執行前的命令原稿作為證明,結果,因該組即將解散,連文件也找不到,最後才由國防部軍法局呈送核辦文件,蔣介石才無奈地批「悉」了事。

筆者光是在搜尋相關資料時,看到一件又一件槍決照片,都感心酸不忍卒睹;試想,一個人就算不是日理萬機、治理國事,只是每天看著無數遭槍決者生前死後的照片,精神、心理狀態受到的影響實在難以想像,對於「終極判官」而言應該是既殘酷又不愉快的事吧!

最後小談一則〈簽呈總統文件絕對要注意事項〉來結束本文。蔣介石要求的事情小到都要規定幕僚如何簽呈,總統府第二局會在每件必須呈給蔣介石的文件最上面貼〈簽呈總統文件絕對要注意事項〉,內容是這麼規定的:

「簽呈繕正後,先由承辦人員負責校對用紅筆加句點,層呈校對,並保持清潔不得挖補、塗抹、添改及簡寫俗字,最後並由局長親校蓋章。」

——本文初稿《手握屠刀的獨裁者與終極判官》,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刊於《想想論壇》

【註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所公布的資料,使用「筆數(人次)」,是因為其中少數案件有一人涉及兩三案,所以,這個部分產生重複計算的情形。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