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潔想想】 比愛滋病毒更可怕的東西:人們的歧視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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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的這句話我在這幾年的性別平等演講當中,說過了數千次,但在真實人生一次次的印證之,依舊讓我感到無奈與痛心。

在國防大學念書的阿立,因體檢被驗出感染HIV病毒[1],在大學四年不停地被校方刁難、明示暗示請他自行退學,最後在大四下學期,校方因阿立帶電腦入校未報備而冠上「頂撞師長、學校幹部未以身作則、違反資安」等罪名將他退學。阿立的委任律師調閱國防大學這十年的退學紀錄,在二十多位退學學生中,只有一名是因操性不足而被退學,其中一個是犯罪、另一個是竄改成績,而阿立是為了校務工作帶筆電入校而被退學。

從2012年此事件發生後,阿立便尋求各種校內外的協助進行申訴,希望恢復學籍,同時也必須在沒有大學文憑的狀況下維持生計。衛福部後續決議申訴成立並要求國防大學改善阿立退學的行政處分,但在上月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卻宣判衛福部敗訴,理由有二:衛福部非國防大學的主管機關,因此衛福部對國防大學的行政處分沒有權限;以及阿立的退學行政處分的申訴時效已過,並且行政處分有形式與實質上的存續力。

從法院的判決我們可以發現,司法人員缺乏對所謂「歧視」的理解與敏感度,並且將此「退學」的決定,視為單純的校園議題來看待。

根據政大法律系廖元豪老師的分析,這個案例中法律的判決對國家人權有非常嚴重的侵害,因為照理說全國性的法規應高於單一學校內的行政程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是為了保障在台灣的感染者權益,但在國防部底下的國防大學,公然違法,不僅不用受罰,衛福部甚至連依法要求其改善,都宣告失敗。

但此例一開,變成在一個部會(國防部)底下發生的事情,另一個部會(衛福部)完全不能干涉,並且,阿立之所以沒照校內程序申訴,原因是學校的歧視態度就是讓他被退學的主因,向主事者申訴主事者的錯誤,單一的學生個人怎麼可能有辦法去對抗呢?

這些年來我講過超過千場的演講,幾乎每次都會抓機會和聽眾釐清愛滋議題的偏見。記得每每當我說到愛滋的傳染途徑為何?台下總出現許多疑惑的眼神,有時會冒出一句「性行為」,但卻不知道是怎麼樣的性行為會有感染愛滋的風險,不知道保險套只能搭配水性潤滑液,不知道30分鐘要更換保險套,不知道保險套戴兩層更危險因為會磨擦破掉。

長期以來,台灣的愛滋政策和性教育方向一樣,多數用恐嚇威脅的方式-如果你有一夜情,你就會得愛滋!如果你外遇,你就會得愛滋!如果你不忠,你就會得愛滋!如果男人跟男人上床,你就會得愛滋!如果你有多名性伴侶,你就會得愛滋!

愛滋病患被形塑成一個「壞人」、「爛人」、「不潔之人」;愛滋是「那種人」才會得的「那種病」,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這就是我國政策造就的錯誤認知,於是我們忘記了,病毒不會偵測人的性傾向和性喜好,只有不安全的行為,才有感染的「風險」,我們用隔離取代了理解,用排除異己取代了協助。

我也曾接過許多焦慮自己可能感染的電話,曾經有一位母親,看了許多愛滋傳染的相關報導,在懷孕生孩子之後,因為擔心孩子健康,開始焦慮於家中樓下大門的門把被很多人摸過、電梯中的按鈕上、超級市場的推車手把上是否有病毒,不論我再怎麼樣解釋HIV病毒是透過血液、體液、母子垂直傳染,並且病毒在空氣中暴露一分鐘後就會死亡,她依舊非常焦慮。

也曾經有位媽媽打電話來,說她兒子是男同志,她懷疑兒子會得愛滋,所以她都不跟兒子同桌吃飯,也不讓他用家裡的洗衣機洗衣服,也不擁抱兒子或跟他握手。這位母親一方面對於自己這樣對待兒子有很深的罪惡感,但同時,她也無法抵抗自己內心的恐懼。

這兩個例子都讓我們看到,就算有正確的知識,不理性的恐懼依舊存在難以改變,然而應該傳道授業解惑的大學殿堂,卻無法用正確的態度來面對歧視與恐懼,而是利用權力來壓迫學生,令人難以接受。

愛滋病的感染者除了必須和所有慢性病患者一樣,面對醫療上的各種決定,和疾病對抗之外,還必須面對充斥在生活每個細瑣角落的歧視與汙名,面對家人的責備、因無知而產生的恐懼、可能失去學籍、工作、朋友、甚至家人的風險。

這世界上有哪一種疾病會有這樣的遭遇?在2016年的今天,愛滋病已能透過穩定的用藥以及健康管控來降低死亡與傳染風險的年代,感染者依舊像十八世紀的女巫一般,不停地被獵殺,來讓所有人覺得自己才比較「安全」。吃藥,或許可以抵抗病毒的侵襲,卻抵擋不了排山倒海而來的歧視。

病毒縱使會影響感染者的健康,但真正危害到感染者生活下去的,是這個社會的歧視眼光。歧視,不是每個人生下來就學會的事情,歧視的眼光,正是錯誤的知識、教育、政策所滋養出來的惡意,這樣的惡意,不會只影響到阿立的人生,也會影響到你我的生活。

阿立的事件打破了我們以為台灣是個重視人權國家的美好泡泡幻想,但也提醒了我們──平等、自由、重視人權的社會不會從天而降,試著理解和自己不一樣的人,重新思考每個人心中可能有的「歧視」吧。只有彼此理解擁抱,社會才會更加安定美好,我相信,這是我們對抗不公義的最重要的手段。

 


[1] 在未發病前,不會稱「愛滋病」,而是說明感染了「HIV病毒」,較能明確表達當事人的狀態。感染HIV病毒並不會馬上造成發病,發病之後才稱為「愛滋病」。

關鍵字: 法律歧視AIDS污名愛滋病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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