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第二次的轉型正義─解聘獨裁時期的所有司法人員,重新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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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法務部提名大法官林輝煌而有爭議。很多人也討論到德國的轉型正義為例。德國在二戰後的轉型正義,確實做得不夠,有些法官在二戰前是希特勒幫凶, 在二戰後仍繼續當法官。這在德國社會也多有討論,但是沒有法制規定,政府也無法處置。另外,戰後的德國,仍需要有專業的司法人員,無法完全徹底解除納粹司法幫凶的司法人員,確實是德國社會最大的痛。但在當德國接受東德獨裁政權後,他們痛定斯痛,吸取過去沒有徹底改革司法的教訓,在1990年東德政權倒下後,大刀闊斧地改革德東的司法體制。

西德接收東德後,為了不讓東德獨裁政權下的司法人員傷害民主人權,制定了所有司法人員必須全部解職的新制,重新招聘。筆者看到台灣公視在討論此問題時, 受邀學者舉德國轉型正義為例,引經據典地說德國的做法,但只提到第一段德國在二戰後的司法人員,仍可擔任司法公職的例子;卻隻字都沒有提到,德國為此吃了不少民主的悶虧,在第二次的東德政權倒了之後,他們記取教訓,解職所有東德政權下的司法人員。

德國為什麼要做第二次轉型正義時,解聘在東德政權下所有獨裁政權下的司法人員?因為獨裁時期殘留下來司法人員在二戰後仍用秉持獨裁時期的訓練與思考做裁決,傷害民主與人權。當德國有機會再反省改革時,第二段的剷除獨裁時期司法人員的魄力卻完全不見討論,實為可惜。

2012 年台灣從事轉型正義的專家學者到柏林與東德轉型正義基金會交流時,基金會的總幹事說,他們的基金會經費來是自過去東德政府留下來的黨產,他們的工作就是要持續教育所有德國的人-如何杜絕獨裁再生,如何恆常保持民主的覺醒。而台灣國民黨黨產高過當年東德黨產數十倍,國民黨卻拿獨裁時期不當所得之黨產來做選舉,與台灣剛萌生不久的微弱民主做對決,與德國相較更是天壤之別。

台灣要記取教訓,應該是要學習人家反省改革後的進步體制,而不是為了自己的似是而非,把德國錯誤作法當標竿來勉勵自己。德國願意面對自己轉型正義做的不完備,最後徹底改革,台灣卻拿先前人家失敗經驗來安慰自己,這樣的討論根本是資訊不對等,不透明。

最後要強調,台灣在獨裁時期的加害者與加害者共犯,人民沒有好好清算檢討,我們在持續著加害者政權的體制下,無法有公平審判的機會,社會價值觀持續被似是而非的觀念所影響,但不代表加害者沒有做錯事。加害者就是加害者,這個概念從來沒有被台灣社會好好討論過,只是一再似是而非的為加害者辯駁,這對民主的增長完全沒有加分。

想想看,一個在獨裁時期唯唯諾諾不敢抗命的加害者,未曾向過去獨裁時期所做行徑向社會道歉,對過去不敢承擔,不敢勇於承認過去所做所為是錯誤的,亦沒有具體捍衛人權的事蹟,這樣的人要期待他在擔任大法官時,能解釋憲法捍衛民主人權,豈不是緣木求魚?台灣法務部部長不懂轉型正義的真義,完全不具民主思維的素養,更是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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