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fafoinana逐路者】從《卑南族巴布麓部落大獵祭獵人被抓事件》看原住民族狩獵權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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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東市寶桑里的卑南族巴布麓部落(Papulu)大獵祭(Mangayaw)的節期將至,部落長者通知族人欲舉行「大獵祭」的祭典,並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以部落名義舉辦合法狩獵活動、登記合法槍枝與欲「狩獵的物種數」、「參與狩獵之獵人名冊」等,並開始等待年輕人回來,舉行大獵祭。

而在申請的過程,因部分族人仍旅外工作、求學,所以申請狩獵、合法槍枝數與狩獵物種數由部落代表來填寫,但在年輕人回部落參與祭典,又大獵祭是以「獵團形式」組成,部分旅外青年是祭典舉行前數天才確認能上山,當初填寫的槍枝數不敷族人使用,於是祭典進行當下另帶了四枝未登記的獵槍上山。

爾後,在2014年12月30日晚間11時許,部落獵團在合法登記的獵場範圍內狩獵時,警方以一個小隊的規模,突然出現在獵人會合休息區,向獵團表示要盤查獵物與獵槍,並拿出名冊核對。警方當場因發現有部分槍枝與人員未登記在冊,因此質疑數枝自製獵槍可能有違法定規格,須扣留進行調查,也認為族人涉嫌超量狩獵保育類動物,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押九人回警局,並漏夜作筆錄,其中四位族人因未持槍被轉為證人後,並於31日早晨釋放,其餘五名有持槍之獵人,包含有登記及沒有登記在冊的,都要移送法辦。

消息傳回山上的狩獵營區本部,耆老與青年皆對警方舉動感到震驚,提早收營前往警局舉牌吶喊表達抗議,部落耆老與幹部向警方表示獵團是由有登記在冊的合法獵人帶領,其持有的也是有登記的合法獵槍,應具有足夠代表性。而另外未登記的獵槍是由逝世的老獵人所自製,使用多年安全無虞,為提供給數天前臨時表示要參與祭典的獵人備用,因此來不及按照法定程序,無法在一個月前就報備登記,族人應無罪,是法規不符合部落需求,盼警方應尊重歷史悠久的部落傳統祭儀,不該在祭典當中針對部落一網打盡。最後協調未果,警方表示「獵團有部分人員與槍枝皆未登記」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而當中的合法獵人因有一同參與,因此要「共同負擔責任」,堅持將五人送地檢署。雖然檢方訊後當天已將五名獵人飭回,但祭典因此一度中斷,嚴重影響了部落族人的心情,更羞辱了卑南族的傳統文化。

筆者分析這起事件的矛盾點在於,族人合法申請狩獵後,正值祭典進行中,族人竟然會在獵場被警方埋伏、突圍,並當場逮捕移送偵辦,此舉是警方為提防漏網之魚?或者是部落族人本不應該額外另帶未登記的獵槍所致?還是如部落族人懷疑警方因年終績效而為?筆者從部落文化觀點來看,法理與執法情境終究沒有一把尺度在衡量──筆者認為關鍵點在於警方未尊重與理解原住民族部落的狩獵文化使然。換句話說,警方執法並未考量部落文化的情境。

筆者同為泰雅族人,並鑒於此事件,來詢問泰雅族部落的獵人有無發生類似的案例,在詢問後的結果發現,為何族人寧願鋌而走險不去申請合法槍枝、狩獵的原因,筆者在此逐一說明。

  1. 過去某部落的獵人曾發生於山上申請合法狩獵並持有合法獵槍執照,但其獵場橫跨兩個轄區,在狩獵的途中被山下轄區的警方給逮捕;
  2. 申請獵槍執照審核時間久,並檢附照片、製作流程等手續多。且又因申請獵槍執照後,變相提供警方為指向式的管制對象,不時地去執照持有者家中盤查,詢問獵槍的使用狀況。爾後,必須在每六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與報備;
  3. 申請獵槍執照後,獵槍會被派出所列管,當要狩獵時,如非時值公告泰雅族的祭典節慶時間,而被限制其狩獵行為;
  4. 過去曾發生因警方於派出所列管的獵槍,而族人申請合法狩獵後,拿回獵槍時,發現獵槍毀損、不敷使用之情況;
  5. 審核機制與標準嚴格,部落族人有前科(非任用獵槍之行為)、社會問題家庭等就無法申請合法獵槍執照。
  6. 獵槍、獵具等在泰雅族文化中具有「延續生命」的象徵,族人不太樂意讓警方不定時盤檢。在泰雅族的社會當中,獵槍與獵具不能被女人、小孩觸摸或者隨意拿至公共場所讓人觸摸與觀看,要不然無法得到祖靈的祝福,進而獵不到獵物。

綜合以上原因來說明,申請「合法槍枝」、「合法狩獵」和欲狩獵「合法物種」是獵人狩獵時分別必須面對的問題與門檻。

最後,筆者認為必須面對《部落傳統文化慣習法制化》的問題,雖然國家法制的訂定、規範涉及層面廣與「考慮」甚多,但也逐漸面對不符現實情境使用的狀態,其訂定的法律漸漸地呈現「僵化」的窘境,且無法對於部落傳統文化慣習提供更有效地、妥善地處理辦法,進而作為警方在未考量部落文化情境,任意執法所援引的依據,進而導致部落衍生如此繁雜地問題。換句話說,國家法制無法針對不同社會文化的差異來達致社會公義之平衡。筆者認為,《部落傳統文化慣習法制化》或許能帶給現今社會大眾對於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觀感正向提升外,在法律執行面向上,提供更具彈性地的執法空間,並且是消弭「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汙名的開始,也是真正地符合台灣社會多元文化共存的價值之象徵。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