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想想】從特別權力關係到做自己的主人:臺大學生組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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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旋於台北市勞動局、勞委會與臺大之間,在學術、法律與政治的邊緣地帶,奮鬥三年才得以在今年四月正式成立的臺大工會,旋即陷入臺大與勞委會的訴訟之中,臺大試圖否定「兼任研究助理」、「研究計劃臨時工」、「教學助理」等三類研究生主要從事的助理工作,與校方之間存在雇傭關係,這場訴訟也將全台各校一併拉入戰場,判決結果將會影響全台超過十萬名助理是否能獲得勞動權益保障。

在這場訴訟中,臺大校方委任律師以「父母給小孩的零用金」這樣一個荒謬至極卻又無比親切的比喻,來回應「學生到底可不可以同時是勞工?」,這個研究生工作如何在法律上定性的關鍵矛盾。這個說法或許只是臺大律師在十分鐘言詞辯論中瞬間的靈光一閃,但是卻十分貼切地傳達了臺大校方的家父長心態。

其實,即便是臺大在過去這幾年的工會的論戰當中,曾經出現的看似最具法律合理性的論點,「助學金」作為「授益處分」乃是「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只是給研究生的一些好處,同時要求研究生稍微做點事情,但這之間沒有對價關係,助學金不能算是薪水)然而,究其根本,從「授益處分」到「零用金」,臺大校方只是借用不同的說法在重複戒嚴時期以來面對學生的各種反叛,校方始終硬凹到底的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其實說穿了也就是「囝仔人有耳沒嘴」,不把學生當大人的家父長心態。

因為不把學生當大人,所以薪水不必準時發;因為不把學生當大人,所以減薪不用先協商;因為不把學生當大人,所以「助學金」改叫「獎勵金」。同樣都是「參與教學、服務及研究」,老師備受禮遇,「教學講座教授」、「服務特聘教授」、「學術研究成果傑出教師」頭銜獎勵一長串;學生卻只配承擔,「研究生依前項規定參與教學、服務及研究,為其受領獎勵金之負擔;其受領之獎勵金,非其勞務報酬」(《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二項),好像這一切「教學、服務及研究」都不需要研究生日夜勞動、延遲畢業,就可以自行開花結果。

當臺大工會要求正視助理工作的勞動本質,其實也正是在要求臺大正視自己的企業本質,臺大工會作為臺灣第一個以學生為主體、大學為事業單位的企業工會的運動意義也就在此。「助理是學生也是勞動者」這個論斷意味著「臺大是大學也是公司」,這個觀點超越了既有大學定位的傳統理念之爭,在學術象牙塔與職業訓練所之外,開展出一種全新的視角,並且這一次我們從現實的基礎出發。不管一所理想的大學應該要為了研究還是應用而存在,實際的情況是,當代的許多大學早已系統性地將研究生鑲嵌進大學工廠的日常運轉,不必等到畢業,學生在就學過程的同時就已經開始作為勞動者的漫長人生。

在這場學習與勞動能否並存的鬥爭當中,倘若真如臺大校方所說一切都是為了學習,沒有勞動身份的問題,那麼我們所真正學到的,也是在與臺大校方的對抗過程中,作為高等教育產業底層勞動者的我們,在明白自己身份與處境以後,自我組織起來成立工會,發動法律和政治的雙重鬥爭,從學生自治到產業民主,我們決定要走出自己的未成年狀態,開始學著做自己的主人。

終於,11/7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駁回象徵研究生助理的勞動本質,又一次得到法律的肯認,或者至少,這一次臺大校方的挑戰沒有成功。雖然,臺大仍可能上訴,但我們既然已經長大,就會靠我們自己戰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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