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吃到飽」 耗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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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甫投入司法工作未滿一個月的新鮮人,對於所處理的案件有些心得與反思,茲以撰文的方式,期能獲共鳴。

根據司法院的統計數據,去年(105年)全國各地方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總計有1,364,218件,就終結原因觀察,以「寫立書據或發給憑證」作為終結事由計有1,041,927件,高達7成6的比例。究竟這個事由為何能居於如此高的比例?這樣的分佈現象是合理的嗎?

在省思前揭問題意識之前,本文先簡單、具體地描述此原因為何。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後,通常會立即向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在繳過執行費之後,執行處會依據債權人所陳報的執行標的去作處理。倘若執行未果,或經執行後尚未能滿足全部債權,此時,執行處就會換發債權憑證,並註記該次的執行結果為何。嗣後,債權人即可執此債權憑證,再次地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舉最大的意義在於「中斷請求權時效」,不使債務人得以主張罹於時效而拒絕清償,此外,因初次的執行程序中,業已繳納執行費,是以,再次聲請時,「原則上」即毋庸再次繳納執行費。

然而,在實務上,運用相當極致廣泛的情形為何?就本人年資尚淺的觀察,往往是銀行、資產管理公司、車貸公司等的法務催收部門,相當地「盡責」,在前輪才剛終結後,不到一年的時間,又再次遞狀聲請強制執行,並要求法院代為查詢勞保資料、函查集保公司或郵局資料。試想,債務人有可能會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就突然冒出財產可供執行嗎?通常是不可能,除非債務人夠笨,或突發一筆橫財。

執行處對於這類的案件,早就司空見慣,處理上也相當地俐落,就如同機械般作業,當新案進來後,在進行單上勾選查勞、查集保及查郵,旋即交由書記官查詢及製作公文書,不到一週的時間,就能收到回覆結果,想當然爾,自然也是查無結果居多,此時,書記官註記本次繼續執行無結果後,即把債權憑證的正本寄回給債權人。這段時間所投入的人力、紙張、郵資費用均由法院自行吸收,也就是說,對於債權人而言,初次繳過一次執行費用後,之後的執行都是免費的,且並無次數的限制,是以,這跟吃到飽有何兩樣?

還有進階版的情形,明明前一輪已走完拍賣程序,因不動產未能賣出,依法只能啟封,短時間內,債權人又再次地執債權憑證聲請執行,並要求再次查封拍賣不動產,甚至聲明毋庸再次鑑價,逕自以前輪的特拍後拍賣(即第四拍)的底價作為本次的一拍底價。試想,前輪沒能拍出去的標的,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無來由地變成很搶手嗎?更何況,第四拍的底價往往已經很低了,都沒能賣出去,難道短期再賣一次就有賣出的可能嗎?然而,對此情形,法院並無拒絕的條文,只能再次地充當「拍賣業者」,作徒勞無功且行禮如儀的拍賣流程,當然,所有的成本均由法院吸收,對債權人而言,同樣是免費的且無次數限制的。

司法院似乎也樂見這樣的過程,畢竟簡單且短期內就能終結案件,更能與其他稍加棘手的案件作等值的評價,讓數據的呈現上,彷彿是宣稱著本院本年度很辛苦地處理了那麼多的案件數,以這樣的司法資源而言,是超值的。

要如何在維護債權人的財產權益之下,又能兼顧司法資源的有效性?本文提供一些可行的具體作法:

第一、透過修法的方式,原則上債權人僅能於時效即將消滅時,方能聲請強制執行,以求中斷時效之目的,讓請求權尚能有效行使;

第二、為維護債權人的財產權益,債權人得於釋明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例外地得提前聲請強制執行。

第三、倘若債權人無上述情形,且仍執意地欲聲請執行,應徵收一定比例之執行費,毋論執行有無結果,避免賭博性的聲請,亦即,若最後查無財產,頂多就繳執行費;若有,就不用繳執行費。

第四、所生的無益執行費用,歸由債權人負擔,不能加諸於債務人。

以上建議,相信某程度上,能有效地抑制毫無實益的執行案件,又能免於司法資源蒙上吃到飽的污名。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