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開始,不是結束

友善列印版本

這一夜,在同志運動的起點、紐約格林威治村石牆酒吧(Stonewall Inn)外,扮裝皇后們合唱起〈Over the Rainbow〉,從六歲小孩到八旬老人,不分性別與性傾向,揮舞著彩虹旗哭泣。1969年6月28日凌晨一點多,警察衝進這家聚集許多同性戀與跨性別者的酒吧臨檢,當年,男扮女裝、男男牽手都足以構成被逮捕的理由,這次臨檢引發暴動,同志權利運動於焉開展。2011年,紐約州合法化同性婚姻;201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婚姻保衛法案》(Defense of Marriage Act,簡稱DOMA)違憲,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州數量快速增加。46年後的今晚,物換星移,異性戀者加入了他們的行列,慶祝同性戀終得婚姻平權。

6月26日,同志驕傲月的尾巴,最高法院以5比4表决結果做出「禁止同性婚姻違憲」的裁決。這一刻起,州政府依法不可再拒絕同性伴侶的結婚申請,因此等同美國同性婚姻全面合法。消息一出,最高法院前支持同性婚姻的群眾爆出熱烈歡呼,全美各地紛紛出現慶祝活動,更有許多居住在保守州的同性戀人們聞訊前往政府機關登記結婚。他們之中,最多的是中老年者,相互廝守數十載而得不到法定伴侶的權益,不只是為了名義上的配偶關係,而是擔憂在另一半臥病、臨終之際,自己成為「無關的外人」。

裁定的由來、情況與社會反應,我已大致在《眉角》的即時動態整理過,這篇文章想談的,除了我們身為台灣人為何關注美國同志運動的進程,也盼反省在全美合法同性婚姻這個階段性目標達成後,性別運動將面對的景況。

台灣對美國時事的同步率一向很高,這回高得不可思議,大家激動得好像是台灣通過多元成家法案第一案(同性婚姻合法化)了。台灣人在高興什麼?除了支持同性婚姻的眾人企盼我們那老愛學美國的政府速速跟進之外,我認為更大的意義在於,美國最高法院此次判決彰顯了在社會兩個極端的拉鋸下,「平權」此一概念終於戰勝傳統與基於宗教信仰的意見。

台灣宗教界普遍趨於保守而反對同性婚姻權利,與美國保守教會影響政治決策、教育與司法的方式如出一轍。事實上,美國同志權益運動的推展,是在民間團體長年的努力與倡議下漸進達成的,在教會之中亦然。2005年,聯合基督教會(United Church of Christ)率先認可同性婚姻;今年3月,組織龐大的美國長老教會(Presbyterian Church)終於跟進,修改教會法規,肯認同性婚姻。而天主教,在現任教宗方濟各宣告他「不論斷同性戀」的友善立場之後,也已不再是鐵板一塊。然而,同時許多立場保守的教會與政治人物仍全力「保護」傳統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兩種歧異的論述,幾乎像兩個不同物種,說著不同世界的不同語言。

去年,台灣法務部提出反對同性婚姻的「四大理由」,分別為:有違我國親屬人倫觀念、違反親子關係的血統真實認定原則、影響身分繼承的順位及其應繼分、須配合修正法令甚多。而更簡單直白的理由,則在11月已表達了:「缺乏社會共識」。試問,台電增編核四廠預算,何時問過我們的社會共識了?課綱微調、簽訂各種國際貿易協議、國道賣給遠通、蓋大巨蛋、蓋歌劇院還取名叫大都會……哪一個問過社會共識?

性婚姻議題上,美國也沒有完整的社會共識。然而,在支持同性婚姻的民眾比例持續增長下,司法機構不得不面對時代的改變。台灣法務部所稱的「社會共識」,真是一個適宜的基準嗎?又,有著可信的數據作為基礎嗎?

事實上,根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所發佈的民調結果,台灣超過半數的民眾(53%)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僅有37%表示反對。中研院、聯合報、中時、TVBS公佈的民調結果也都呈現相近數據。若談社會共識,恐怕法務部才是缺乏的那一個。

同性婚姻並非只是尋求社會認同及取回法律上人人應同享的權益,在我看來,更大的實質意義在於減少同性戀者遭受的壓迫。無論是來自家庭的壓力,或是社會上不友善的眼光(這兩者也相互牽連),傳統的「婚姻」是個能夠有效提升LGBTQ族群在主流社會接受度的保護傘。然而更多時候,婚姻只是婚姻,它當然不是人生於世唯一的問題,更觸碰不到性別議題中幽微的那一面。因此,婚姻平權絕不是同志運動的最終訴求,而是平權的第一座里程碑。在此之後將邁入下個階段,在性別運動的諸多面向上擴展,包括跨性別者權益、愛滋病去污名化、種族與性別刻板印象的消解等等,都是仍有待努力。

就在日前白宮慶祝同志驕傲月時,一名墨籍跨性別無證移民運動者打斷歐巴馬的演講,高聲呼籲他釋放被關在拘留所中的性少數(LGBTQ)者,並停止遣返。白宮警衛將她架了出去,歐巴馬更說「現在是在『我的』白宮」,而評論她「不尊重、可恥」。這個以推動平權自詡的總統,在面對急切求救的酷兒無證移民時,態度截然不同。LGBTQ族群在等待遣返的拘留所中,被侵犯、騷擾的比例是常人的15倍之多,而像這樣邊緣的議題,何時才能得到像同性婚姻這般的正視?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