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擊的日本? ──解析日本集團的自衛權之憲法變遷與台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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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日本安倍政府上台後,除了強調經濟面上的「三隻箭」之外,在區域安全上亦強調將採「積極的和平主義」,對世界和平、安定與繁榮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對部分的日本人以及鄰近其他國家,尤其是對與日本素有歷史恩怨的中、韓二國而言,這可能才會是會讓其覺得芒刺在背的箭,而回歸本質而言毋寧是東亞地緣政治的角力。
台灣所處之地理位置無論對於美、中兩大強權而言毋寧均有重要戰略意義,而台灣在以美、日、中為中心所構築的東太平洋舞台上,應如何夾縫中生存即取決於對於國際局勢正確之判斷與決策能力。日本此次修憲欲承認集團的自衛權其實與台海情勢息息相關,但於國內媒體上卻未獲得太大關注,故本文打算花點篇幅談談此事。
 
安倍晉三(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
 
二、 「憲法9条」與「個別的自衛權」之容認
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淪為戰敗國受美國軍事占領後,美國為了「改造」日本的國家與社會,替其打造了一部民主憲法。日本憲法第9條第1項規定「日本國民誠摯希冀以正義與秩序作為基調的國際和平,從而對於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以及以武力威嚇或是以武力之行使作為紛爭解決之手段永久放棄」;第2項規定「為達前項之目的,不保持海、陸、空軍及其他戰力;不肯認國家之交戰權」。
 
雖然麥克阿瑟之本意為「日本必須放棄作為紛爭解決手段的戰爭,甚至為了保持自身安全的戰爭均一併放棄」,然而日方政府態度則認為保持必要的「自衛力」與第2項所謂「戰力」有別而不應受憲法所限制。其後在1954年基於日美相互防衛援助協定所制定的《自衛隊法》中,確立了自衛隊組織存立之基礎。此後日本政府對於憲法第9條的態度即是肯認日本受外力不當侵害時得行使「個別的自衛權」。
 
昭和天皇簽署《日本國憲法》(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
 
三、 「從個別的自衛權」到「集團的自衛權」
所謂集團的自衛權,簡言之就是對於關係緊密之國家受到攻擊之場合,本於集體防禦之理念而有發動反擊協同作戰之權限。而安倍政府所提出之集團的自衛權行使場合除了(1)密切關係之鄰國受攻擊之外,尚有(2)雖未達武力攻擊,但有侵害日本主權之虞之灰色地帶,以及(3)聯合國會員國對於特定國家施加制裁之集體安全保障。
 
而當前所生之爭議即在於現任日本首相安倍欲透過修憲或是利用變更既有憲法解釋之方式承認集團的自衛權之行使。然而無論係透過修憲或是憲法解釋為之均有極大爭議,前者將面對如此修正是否違反和平憲法基本精神之質疑,後者則被認為顯然逸脫了可能的憲法文義解釋範圍。除此之外,於民意上亦出現高度之反彈。根據今年度4月份NHK所做成民調,反對集團的自衛權行使者高達4成1。整體而言,較去年相比呈現反對者大幅上升之勢。
 
四、 集團的自衛權與東亞情勢——台灣之觀點
如前所述,日本集團的自衛權行使與否之問題毋寧就是東亞區域的軍事角力。我們可以思考為何日本政府想要無視於民意之反對強力推動集團的自衛權之行使,原因無非是面對中國軍力崛起所為之反制。但是如果只是單純日本對於中國之防衛心的話,那麼原本的個別的自衛權應該就已足夠,根本也不需要集團的自衛權之主張,於此應即不難察覺美國因素牽扯其中。在美國重返亞洲的政策下,讓擁有堪稱東亞最精銳武器與部隊的日本負擔區域安全之義務毋寧是最符合美國利益之作法。
 
以日本人之立場而言,在美日安保之架構下,日本一旦發生軍事危機只要「受保護」即可;但一旦政府承認集團的自衛權之後,則必須為區域安全出一份力,從原本被動的角色搖身一變成必須分擔東亞區域安全之義務,於其國內不受支持自是理所當然。而以台灣的觀點來說,除非悲觀認為一旦發生戰爭美國會直接放棄台灣,否則台灣既是美國東亞戰略下集體防禦之一環,又符合日本政府所指稱「關係密切之鄰國」。則一旦日本政府承認集團的自衛權,對台灣而言毋寧是多爭取一個保障,則豈有反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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