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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廢微調課綱,更要檢討課綱體制

教育文化 [1]
海東青 [2]

立法院於4月29日上午通過撤銷微調課綱與暫緩十二年國教綱要研修、審議之決議,一時令諸多反微調課綱人士欣喜。然立法院此決議與預算無關,僅有建議效力。當天下午,教育部便以近乎全文複製貼上的方式發出新聞稿,再次表明對立法院決議並無接受之意。此刻,除立法院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求課綱送院審查,並以其法律程序不完備之由,於議決後通知教育部更正或廢止外 [3],尋求於520前撤廢微調課綱似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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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此,在民進黨一再承諾撤廢微調課綱的情況下,微調課綱的撤廢應僅是時間問題。於此時節,我們不僅要繼續督促政黨實踐其政治承諾,更應進一步思考如何改進課綱訂定制度,尋求課綱爭議的制度性解決。此亦為反課綱學生團體4月23日至民進黨陳抗訴求之一。可惜的是,民進黨團目前提出的《高級中等教育法》 [5]與《國民教育法》 [6]修正草案,對此問題助益有限。

民進黨團版修正草案要點有三:一為課審會委員任命的中立化、二為民間提案權的確立,三為揭示課綱研發施行之原則。藉由規定立法院推舉之課審會委員審查會掌握課審會審議大會3/4的成員之任命,以及建立委員交叉任期,修正草案意圖排除現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 [7]中「部長遴聘」、聘期兩年的任命方式、確保課審會之組成不為執政當局一手掌握。

然而,課審會審議大會在課綱研製的實務中,往往僅扮演立法院三讀般的形式審查之角色。由40餘位不同領域的委員們組成的審議大會,多數委員對非其專業之領域常為一知半解;加以各委員皆非專職,不可能深入了解各科課綱訂定之各種細節。甚至,委員們是否有時間,在開會前就當日議案有一基本理解,亦未可知。再者,即便只有2/3出席,其人數之多,也難以在有限的時間內就分組會議送交之草案,進行充分討論。因此,除小幅文字改訂的形式審查外,審議大會鮮少就通過分組會議之草案做出大幅改動。這樣的課審會審議大會,至多僅在有重大爭議時,做放行與否的把關的功能。因此,民進黨團草案對課程發展的中立化雖有助益,但對課綱問題的體制因素改善,恐為杯水車薪。

綜觀解嚴以來的課綱爭議,除意識形態解讀不同外,研訂過程欠缺與社會大眾的溝通,亦是重要的體制因素。如何使課綱在訂定過程中即充分與教師、學界以及社會大眾溝通,方是課綱問題如何得到初步解決的關鍵。是故,將課審會審議大會中立化,僅是補強最後一道防線,無法從根本上舒緩、乃至解決課綱爭議。可惜,民進黨團之修正草案僅標舉「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無論是直接納入修法或增加授權命令條款,修正草案皆無進一步的程序規範要求。

欠缺具體的程序規範,課綱爭議的體制因素便依舊未解。各政黨若有心解決課綱爭議,應著手訂定相關程序規範,具體要求課綱訂定之程序,如課綱修訂之發動、修訂編組之組成,先行報告之提出公佈、意見之收集回應、公聽會、聽證會之舉行等等。此般規定不僅為避免「檢核小組」此種濫用職權之臨時任務編組再次出現,更是落實教育政策民主課責的第一步。在此微調課綱即將撤廢之時,若不徹底檢討、改善課綱體制,則下一次課綱爭議亦為時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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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429/849521/
[5] 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50418070200600
[6] 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50418070200700
[7]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