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ower the family, Empower the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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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在少子化成為國安議題的討論脈絡下,關於女性生產和育兒相關的資訊和政策建議都不算少,也看到許多婦女產後的研究著重於新生兒的照護、哺乳、或者生理健康與心理健康(特別是在產後憂鬱症)上。

這些研究多是從醫學或者護理的角度提供我們了解新生兒或者是產婦健康照護的重要性。但是,除了從醫學角度去關注女性產後的健康問題、以及生產後接踵而來的育兒生活外,我們是否疏忽了這些相關的問題/歷程原本應該是女性和其伴侶要共同去面對的,卻不知不覺將其定位於「女性個人問題」,強化了女性的生育和育兒責任?

根據研究顯示,女性在產後一個月,因身體已逐漸恢復,所關注的基點已從自己和新生兒的護理轉移到母職的角色,同時也來到考量是否要回到職場。近日我在哥本哈根訪談一位助產師,請教他產後照顧上最重要的是什麼?她簡單地回答“empower the family”, 這句話讓我咀嚼良久,尤其台灣三歲以下幼兒的主要照護者仍是母親居多,占了65.8%。這表示台灣主要的育兒照護者為產後的女性,顯現出長久以來台灣女性生育和育兒上的政策配套出問題與成效不彰,這反映了一個國家如何看待家庭在女性生育和育兒歷程的功能與角色,我們需要的不只是支持、照護女性的懷孕的” empower the women”,而是更全面性的“empower the family”。

台灣女性的產後照顧政策

台灣2002年3月8日實施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以及「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這部分也長期以來被視為是女性勞工的福利。但是,這個福利也面對許多質疑,所以今年(2017)4月18日勞動部發布新聞稿宣稱:「我國『產假』相關權益保障並未劣於他國規定」(請參見網頁)。立委擬提增加女性產假週數,也在5月時被勞動部以「已符合國際標準」駁回(詳情請見)。事實上,台灣女性生產後所享有的8週產假,根本遠低於國際標準(14週),更可悲的是,政府明顯連所謂的「國際標準」裡強調的核心價值也不明就理,而這個核心價值即是家庭和國家在女性生育和育兒上所應該要扮演的支持角色。

女性生產後的休假:國際標準的建議

台灣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勞動基準法」給予女性分娩後產假8週的規定,是基於懷孕生育而對女性勞工予以保護的制度,來自母性保護制度。母性保護之所以成為「勞動基準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重要規範,在於女性的懷孕和生育不單是個人或者家庭的事情,而是社會和國家的責任和義務,提供讓女性可以安心待產、生育和育兒的保障。「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自1919年開始,將母性保護法是納入重要公約中,將其視為基本的勞動權利與基本人權的主要規範內容。因此自2000年的第183條和第191條例(recommendation)中即有明文規定,女性勞工在分娩後至少有14週的產假與產假期間至少支付三分之二薪水的收入,目的是要讓女性有足夠的休息調適身體和面對新生兒的生活。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調查,在其185個會員國中,有53%的國家(98國)提供至少14週以上的有薪產假。產假14週以上的主要理由,目的是要讓產婦和新生兒在生產後得到充分休息和適應新生活。只有15% (27個國家)的女性產假並未達到此狀況,主要是以亞洲地區和非洲地區的國家為主要區域,其中當然也包括只有8週產假的台灣。

國際上除了「國際勞工組織」對於女性產假的看重外,歐盟委員會也非常重視。2015年歐盟委員會在一份報告,更特別指出希望將女性的產假延長到18週的說明。其中明載了歐盟委員會近10年在該議題上的著力與努力,也可從報告中看出因應女性產後的需求必須從14週延長到18週的原因。

育兒是家庭大事,父親休產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國際勞工組織」強調的不只是產假的內容來自於母性保護(保障女性在生產之後身體的恢復和育兒期間的健康),以及確保享有平等的工作權和安全工作權,讓女性在安全的環境下扶養家庭;也同時指出,這些保護的基礎不單是針對女性,同時亦針對男性(伴侶),因為育兒並非單純是女性單方的責任,而是雙親同為主責。「國際勞工組織」在2014出版的「Maternity and Paternity at Work」,更強調育兒是一個家庭的大事,父親休產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此用詞為異性戀家庭)。

換言之,所謂的國際標準或者關於女性在生育上的基本核心價值,是當我們在討論女性產假和女性產後的相關政策配套時,同時將其伴侶參與部分納入考量,以避免放大了女性的生育與育兒責任,排除了家庭功能和要肩負的責任。

過去婦女團體以及捍衛女性權益的團體都把empower women視為主要的基本精神,追求女性的平等。但是針對生育與育兒部分,我們更應該要追求的是empower family,因為生育是一個家庭也是一個國家的重要內涵。家庭(伴侶)有責任共同承擔生育與照護,國家有責任支持這個家庭能夠維繫該功能的所有外在條件--透過政策與福利來支持。因此,在相關的立法與政策研議上,伴侶也不該是被忽略的一環。

討論至此,我們可以看出兩個問題:首先,台灣政府目前給予女性勞工的8週產假,其實是完全無視於女性在生產後需要休養與重整新生活的基本需求,顯然台灣還遠低於被「國際勞工組織」視為是基本人權的「國際標準」。其次,討論產假議題時,產婦伴侶被排除的狀況,也說明了國內的政策還未看到家庭核心的功能與角色。簡而言之,台灣婦女只享有作半套的母性保護。

北歐經驗:生育和育兒為家庭共享的責任

做為家庭的基本成員──伴侶的責任不是只有陪產,女性產前與產後的照顧,和之後育兒責任的分擔也相當重要。但是,無論生育前後,伴侶的責任和該有的相關配套一直都被忽視。

以產前來說,台灣的性平法在2014年通過產婦的伴侶享有五天的陪產假,這被視為是台灣兩性平等往前走的一大里程碑。然而,就前所述,以目前女性生育、產後和育兒的政策和配套來看,這個里程碑也只能算只有走了一半。因為每個女性的生育需要懷胎十個月,中間也需要多次的產檢,女性在產檢上雖然享有五天的產檢假,卻沒有把伴侶納入。

至於產後,台灣自2002年3月8日開始實施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後,一直都是以女性申請者為主,男性申請比例非常低,以勞動部保險處的統計資料來看,在2015年女性申請件數為男性5倍之多。一些解釋多還是著重在女性的母職天性使然、或者男性的收入比女性高,所以由女性申請育嬰假(薪資不平等待遇問題),但這是源於強化育兒是女人天職的迷思。這樣的觀念當然是誤導的,也因此讓台灣女性長久以來肩負生育與育兒責任,讓家庭中的伴侶功能無法彰顯。

強調家庭核心價值著名的例子是瑞典。這個國家早在1974年就開始實施申請留職停薪的育嬰假制度,為了強調夫妻雙方「共同育兒」觀念,育嬰假的名稱為「親職假」(parental leave),目的是為了確立「雙親」職假制度之基礎,促進父親參與育兒的工作,避免將兒童照顧之責任全歸於女性。另一個北歐國家丹麥,在今年也修改了婦女生育後的育嬰假申請條件,將原本新生兒父親必須至少提出兩個月育嬰假申請的規定改成了至少三個月。這些看似半強迫的規定是為了讓產婦和其伴侶在面對生育和育兒上能夠共享照護的責任,而不把家庭中的生產和育兒的責任全推到女性身上;更重要的是,這個責任即是在國家政策的相關配套下依此實踐,這些是目前北歐國家一直在努力的方向,也是台灣當前在生育與育兒政策上須要學習的目標。

這幾年投入生育和孕產照護研究之故,我在北歐研究觀察到的經驗和心得是,以社會福利和性別平等聞名的北歐國家,不是只落實在重視女性的權益和強調平等權,更值得各國學習的是,他們看到了生育的根本基石,了解這是家庭共享的責任,不是單純女性的責任。國家在相關的生育和育兒的福利和政策也是以此為方向,”empower the family”亦即是” empower the women”,也是台灣即刻要努力的目標!

關鍵字: 懷孕產假少子化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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