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訴特赦,讓陳水扁回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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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信和怯懦:真實的陳水扁

陳水扁前總統因涉及多件貪瀆案,於卸任總統後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起遭受羈押進而判處有期徒刑入獄,至今已四年有餘,昔日意氣風發的英姿,終於不堪牢獄的身心折磨,而今佝僂攜仗,憂鬱失志,而更因之引發腦病變,形同行屍走肉。

陳水扁不是神,他和你我一樣,原來也是一個尋常的人,在中國國民黨黨國威權統治時期,他曾經在人生事業的交叉路上掙扎徘徊,最後選擇放棄平靜而優渥的生活,義無反顧地投入反對運動,讓自己和家人卑微的生命在時代和政治的驚濤駭浪中載浮載沈,而直到今天,陳水扁內心深處的膽怯與恐懼、他肩頭無比沈重的壓力與負擔,終於將他壓垮,也終於讓我們看見。

但他仍是我們的英雄,我們感謝他在白色恐怖時期面對《美麗島》軍法大審辯護委託的那一念之差,我們也感謝他在臺灣人民爭取民主與自由的過程中盡心盡力地完成旗手的每一項任務,「做什麼,像什麼」。

正因他不是神,是和我們一樣尋常的人,我們知道那是何其不容易的事。他是臺灣民選的總統,終結國民黨萬年執政的第一人,他堅定維護了全體臺灣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為臺灣的國家主權,不惜開罪中美兩大強權;在面對貪瀆的指控時,他甚至從總統的高座走下,寧可承受政敵和媒體輿論對他與家人的無情羞辱,選擇接受司法的調查偵訊,縱是百般無奈,他還是維護了法治的底線。

陳水扁曾經是臺灣人寄以厚望的「臺灣之子」,縱然他有萬般不是,他八年領導臺灣深化民主和維護國權,鞏固和發揚了蔣經國、李登輝以來臺灣本土化和民主化的成果,仍將在國史上佔有一席之地,臺灣人應當對此有所認識,並且要有所自重。

卸任總統的品位是國家尊嚴的一部份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但正因為總統是國家元首,是民選的君王,國家對外的代表與國家團結的象徵,對於總統地位的尊崇及其身分的儀式性禮遇,其意義也就在於維護國家的尊嚴和文明的品格,哪怕是對於卸任總統亦然,因為現任總統是其權力地位的繼承者,為卸任總統維持品位的尊嚴,是為了表明國家在前後任元首領導下的統一性與延續性,職是之故,〈卸任總統副總統禮條例〉對卸任總統副總統的一定禮遇,不能視之為特權。

同樣地,將卸任總統的羈押和服刑與一般犯罪嫌疑人和受刑人分別處遇,也是在為卸任總統維持品位的尊嚴,提醒人民與不同政黨人士給予卸任總統一定的尊重,避免不同政治支持者間之怨隙和對立。事實上,也是在為國家維護一定的尊嚴,表現臺灣人民的文明品格。我們看到部份國人恆輒以其對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膚淺認識為由,要求法務部門和獄政機關以一般受刑人待遇對待陳水扁,這是民主的幼稚病和法治的矯情,其實心態既粗暴而又無知。

特赦權的制度性思考

對於部份國人主張特赦陳水扁的請求,馬英九在四月接受《中國時報》的專訪時,被問到如果陳水扁願意認罪、道歉,是否會考慮以特赦等方式尋求政治解決?馬英九表示,陳水扁共涉及十個司法案件,其中六案已經定讞、一案還在偵查中、尚未起訴,如果自己特赦讓扁離開監獄,扁仍有可能因為其他案件調查而又被羈押,問題很多。

蓋特赦與否,是總統的司法特權,而這一權力的作用,是在以政治性的考量來濟司法之窮。〈赦免法〉第二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特赦的方式,則是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在此,〈赦免法〉僅就受罪刑宣告之人規定其受特赦之法律效果,但未規定受刑事訴追之人是否可獲得免訴。換言之,總統有權對陳水扁已經定讞的案件宣布特赦,但對於尚未起訴以及訴訟進行中的案件是否有權實施特赦而予以免訴,則未有明確規定。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總統有權對違反合眾國法律者頒賜緩刑和特赦,但彈劾權不在此例。」美國總統福特(Gerald Rudolph Ford, Jr)即依此對於因水門案涉嫌不法而受起訴的卸任總統尼克森(Richard Milhous Nixon)給予特赦,此一特赦權的實施並非僅針對尼克森已受起訴的案件,而是全面且無條件的豁免,使其不會再因為任何擔任總統期間「犯下或可能犯下或是有部分責任」的罪行遭到起訴。

美國的特赦法例顯示,完整的總統特赦權應包括免訴,理由很簡單,如果犯罪都能赦免,則犯罪的偵查也就自然沒有繼續的必要。我國〈赦免法〉關於特赦未規範及免訴,究竟是舉重已明輕,而沒有再行文字贅述的必要,還是立法者有意的排除,恐怕有賴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就此而言,特赦是〈憲法〉賦予總統的司法特權,該一制度的精神和面貌的完善,是〈憲法〉上的重要問題,馬英九一向以自己對於該一制度的片面詮釋,來應對關於我國〈赦免法〉是否容許免訴特赦的質疑,而用以閃避其個人面對特赦陳水扁與否的抉擇,正是因為〈赦免法〉存在著重大的法律漏洞給了他取巧的空間。

事實上,由美國的例子可知,擔任總統期間所犯下或可能犯下或是有部分責任的罪行都可能在特赦之列,這也就是馬英九所說的,陳水扁「仍有可能因為其他案件調查而又被羈押」的狀況,如果特赦可及於此,馬英九就不必假意顧慮此一問題,而必須直接面對他的政治判斷和道德選擇。

陳水扁身心狀態不適合在監服刑

四月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部心身醫學科主任周元華就《陳水扁前總統於臺北榮民總醫院處遇現況》在立法院提出專題報告指出,陳水扁罹有非典型帕金森症、結巴性語言障礙、大腦輕微萎縮、重度憂鬱症和重度呼吸中止症等五種病症,其中關於重度憂鬱症,周元華表示,精神治療並不建議憂鬱症患者長期住院從事機構化治療,而更因陳水扁身份特殊,無法與一般人直接接觸,極易造成功能性退化,他認為家庭情境(Home Environment)與家屬支持(Family Support)會是最重要改善因素,因此不建議讓陳水扁回到臺北監獄服刑,而宜針對陳水扁進行居家治療(Home Care)或在離家較近的精神科綜合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就醫。

四月十九日,法務部在未通知家屬與外界的情況下,竟突然逕自將陳水扁由榮總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重症醫療專區病監在監治療,此舉引起陳水扁的恐慌,而在移監的第一天凌晨上吊自殺未遂。

〈監獄形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同條第三項規定:「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對於一個到目前為止被判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期長達二十年的受刑病人而言,保外醫治是否計入刑期已無太大意義,重點是什麼樣的醫治措施,可以幫助他恢復健康。榮總的診斷報告已經指出,陳水扁的重度憂鬱症只有家庭的環境可以地真正幫助他,但法務部仍舊執意把陳水扁移送到沒有適當醫療資源且有可能惡化其心身症的病監,以致幾乎釀成悲劇,在已有吳淑珍在家戒護就醫的前例下,法務部的處置可謂極為不通人情。但吾人亦可以預見,病監的設施會不斷地改善,以杜外界悠悠之口。

陳水扁做出國法不容的貪瀆犯行,他辯稱所收取之賄款係屬政治獻金亦不值一駁,因為除了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法〉並不允許個人收受。然而陳水扁對於臺灣民主化和主權獨立的歷史貢獻仍然不容遭到抹殺,而在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的貪瀆罪行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七年半有期徒刑輕判之後,國人皆為被同一法院一度判處無期徒刑的陳水扁抱屈,陳水扁本人更為此憤恨不平。蓋國法上固然不存在功過相抵,可是人心和史贊終究都會對一個人的一生給出公道的評價,總統特赦權之行使之所以要基於政治考量,正也就是為了要衡平和救濟國法不合天理人情之處。

陳水扁的身心狀態不適合在監服刑,已經專業診斷,無論旁人如何期待陳水扁展現烈士性格,總之他做不到,也沒有人有資格替陳水扁做決定,在這一情形下,讓陳水扁得到適當的心身醫療,同時使國民的法律感情得以獲得紓展,除了讓陳水扁回家醫治,還有其他方法嗎?(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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