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想想】「預設的加害者」:男性的誣陷焦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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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慮:無助的變體

曾有男同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被誤會性騷擾他人。誤會他的女性,十分勇敢,感到不舒服後,並未隱忍,立即出聲喝止。周遭乘客的目光,循聲打來,男方如坐針氈,心想「與其讓人用看色狼的方式盯著,不如讓人用看同志的方式盯著」,遂當場出櫃,自證清白。[1]女方或許因為尷尬,之後匆忙下車,並未道歉。

男方將自身經歷分享在網路上。有人稱讚他的勇氣,訝異他敢當眾出櫃;有人對他的反應拍手叫好,責怪女方自以為是;有人提出女方作法雖然不當,但並非被害妄想,而是父權文化下不得不學會草木皆兵;有人認為遭到誤會儘管難受,但女性被騷擾的狀況更為嚴重,因此呼籲男性應忍下為宜。

毫不意外地,討論再次淪為情緒對立。一些人認為,女性過度敏感,動輒得咎,好像所有男性都想占她們便宜;另一些人則感慨,原來男同志也是男人,除了喜歡的對象不一樣,和異性戀男性沒什麼不同──「都在歧視女性」。

然而,男同志為此叫好的憤慨情緒,只因為他們「也是男人」嗎?「寧願出櫃也不願被當成色狼」的心境,究竟反映了什麼?為什麼寧可面對出櫃後可能遭遇的不友善風險,也要以此自證清白?

或許,無論性傾向為何,也無論呈現出的是憤怒或焦慮,男性對於被誣陷為加害者的情緒,其實源於無助——在「男加害/女受害」的社會想像下,沒有人會相信我。我不知道該怎麼辦。[2]

「沒有人相信我」vs.「沒有人會相信我」

「沒有人會相信我,」在討論誣陷性侵的時候,男性們說:「只要跟性暴力有關,大家就不相信男人。女人占據了道德優勢,一旦她們提出控訴,男人就完了。」

這種對於「道德優勢」的批判,很快引來反駁:「女人才沒有什麼道德優勢,也根本沒有什麼『不相信男人』的現象。社會不相信的是女人,社會不相信的是性侵受害者。」

再一次,我們看見討論的簡化與對立,而這種對立,其實並不必要。有時候,人們的言論會因為情緒而略嫌武斷,無法描繪完整的社會樣貌;然而,它仍然呈現了當事人的生活事實,而這些事實可能正是一直以來並未獲得關注的重要經驗。如果想要進行建設性的討論,或許得將焦點放在這些經驗的進一步挖掘,而非陷入互相否認的情緒泥淖。

例如,我們曾帶領過一次討論:有名男性抱怨,台灣的法律偏袒女性,「男人如果受害,遇到家暴或性侵,根本求助無門」。立刻有人反駁,認為他所言並非事實,因為「法院又沒有不准受害男性提告」。很快地,團體分裂成兩派,一派主張男性自以為弱勢,總愛顧影自憐,幻想自己過得很慘;另一派主張女權分子口口聲聲鼓勵男性說出感受,但當男性如實說出時,他們又喜歡加以否認。

我們和這名男性一起釐清他究竟想說什麼,發現:他雖然提到「台灣法律」云云,但真正想控訴的,其實不是法律制度,而是「不相信男性也會受害」的文化氛圍。他的控訴,基於真實人生,在社會壓力之下,甚至不敢輕易讓親友知道發生了什麼事,遑論提告;當聽到「又沒有不准男性提告」的說法時,他覺得自己的經驗再次遭到否認,因此更加憤懣。

看似對立的敵人,也許是盟友。飽含張力的尖銳言論底下,也許是一直以來未被照料的痛苦。不被表象迷惑,才能抽絲剝繭。

那麼,對於女性具有「道德優勢」的批判,到底想說什麼呢?

「男加害/女受害」的僵化想像

我們認為:對「道德優勢」的批判,指向了「男加害/女受害」的社會想像尚未瓦解的現況。這種單一僵化的社會想像,導致文化資源[3]的匱乏,讓不符合想像的生命經驗,或者難以看見,或者百口莫辯。前者如女男性侵或同性性侵的受害者[4],後者如誣陷事件的受害者。

有論者質疑誣陷焦慮總是針對女性,忽略了男男性侵也可能誣陷。[5]其實,男男性侵並未成為誣陷焦慮的關懷核心,正好顯示了「男加害/女受害」社會想像的沛然莫敵,才是當下關鍵所在。這並不是說,男男性侵不存在誣陷、或者相關誣陷不會造成傷害,而是愈符合這套社會想像的敘事,愈能引述這套想像的力量,也因此愈能讓無辜者難以抵禦輿論、更容易遭受集體指責、陷入社會性抹殺的壓力之中。[6]

我們明白性侵受害者不被信任的困境。然而,澄清這些困境,並不需要否認「男加害/女受害」的社會想像,也不需要否認其他人在面對這套想像時的困境。這是因為,兩者並不互斥。現實是:性侵受害者持續面對社會的不信任,而社會想像的未審先判,也可能讓誣陷受害者面對同樣的遭遇。

事實上,誣陷受害者[7]承受的傷害與後續反應,可能和遭受實質暴力的受害者如出一轍:失去自信、難以信任他人、社會孤立、[8]汙名化、創傷反應、無力感、覺得遭到背叛、焦慮、恐懼、無法恢復日常生活、進食或睡眠困擾、沮喪及憂鬱。[9]

然而,即使知道誣陷造成的傷害,真正的誣陷比例,依然不高。男性是否過度強調尚未成真的誣陷,而自己放大了恐慌呢?

憤怒:男性學到的叢林法則

對此,讓我們先回到一開始那位表達不舒服的女性。有人問:為什麼女性這麼杞人憂天?總是喜歡想太多,擔憂別人對她們不利?

其實,女性並非喜歡想太多。「總是擔心被吃豆腐」,折射的是女性成長過程中學到的叢林法則:她們或許自幼被耳提面命,更或許親身經歷,透過大大小小的騷擾,得知了社會對她們的身體界限,有多麼不友善。「敏感」成為在這種不友善的環境中,自我保護的必要策略。

男性的誣陷焦慮呢?

即使不曾真的被誣陷,男性在成長經驗中,業已面對過僵化的社會想像。所謂焦慮,是對過往遭到錯待經驗的反射:當耳聞目睹或親身面臨誤會男性為加害者的事件時,當事人經歷的不只是誤會事件本身,還重新經歷了曾經嘗受過的性別偏見;此時,勾起的情緒也就不只針對當下事件,更有對曩昔傷痛的委屈和憤怒。

誣陷焦慮最初反映的,或許是對法律制度的誤解擔憂,或許是對社會想像的不知所措;而當外界的回應,流於以統計數字來輕描淡寫時,焦慮者便經歷了「否認」——這正是男性自幼便學習到的社會期待:你是男生,你是強壯的,要自己想辦法,能夠保護自己。痛苦沒什麼,脆弱不存在,不要讓別人知道。你不可以受害,也不可能受害。

這正是為什麼我們在前文提到,目前回應誣陷焦慮的方式,不只對溝通幫助有限,甚至有害:它們非但無法緩解焦慮,還可能否認焦慮者的感受,進而召喚出曾經的受傷。

小結:放下對立,才能對話

誣陷性侵確實造成傷害。在既有的性別關係下,這種傷害和男性的連結更為緊密。當我們的回應淡化了誣陷的嚴重性,或者將男性的焦慮簡化成惡意時,便否認了他們的經驗。當否認引發憤怒,便會帶起情緒對立,使對話無以為繼。

性別偏見影響了每一個人。人們的痛苦,很多時候並不衝突,不是彼此競爭的零和關係。指出這群人的性別困境,不代表我們必須否認其他人的性別困境。性侵受害者與誣陷受害者,不應該是對立的敵人。

關於誣陷焦慮,還有許多面向值得討論。例如,它可能反映了男性對主流親密腳本的困惑:社會期待男性主動,但主動又可能被指控成性暴力,界限到底該怎麼拿捏?又或者,它提醒了我們,在性暴力防治的宣導工作中,也應該思考或教導誤會他人、遭人誤會或目睹誤會時,可以怎麼回應?

篇幅所限,這些並非本文能夠處理的議題。而我們事實上也沒有答案。

就像勵馨從事男性方案十年的結論:我們沒有答案。但是,我們肯定男性也正面臨獨特的性別困境,許多經驗並未道予人知。要達到性別公義,需要更多對話,鼓勵這些幽微經驗和真實感受的現身。「鼓勵訴說」不是做做樣子的口號宣稱,還需要真的同理彼此;而放下非黑即白的世界觀,或許正是第一步。

過去一整年的男人想想,我們分享了在男性議題上的粗淺看法,期待能有一點幫助,也歡迎不同的想法和火花。更邀請你接下來一年裡,一起換到男人的位置,繼續想想性別。


註:

[1]其實性傾向和性暴力沒有直接關聯,男同志可能性騷擾女性,女同志也可以性侵害男性。只是當社會仍存在迷思,誤以為性暴力與性意圖有因果關係時,性傾向確實成為清白的強力保證;這是因為,在此迷思下,「對某群人不具性意圖」,等於「不可能性騷擾或性侵害某群人」。參見〈重返性騷擾:關鍵在「權力」〉,網址:https://reurl.cc/jR97q

[2]對男同志而言,這種情緒也可能指向其他結構因素,例如異性戀預設:當社會仍以為性騷擾與性意圖有因果關係時,「男騷擾女」的預設,不只否認了個別當事人的無辜,同時也將其預設為異性戀者。換句話說,這類誤會不僅重現「男性就是加害者」的偏見,也重現了「男性就該對女性有興趣」的偏見。

[3]此處的文化資源(cultural resource),指的是語言、概念或想法。文化資源的豐缺,指的是某件事物是否存在於我們的集體想像中,例如有沒有相對應的詞彙,來形容或稱呼它?人們是否認為這件事情,是可能會發生的?

[4]在分享男性受害的經驗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名女性聽眾的回饋:她被其他女性性侵了,卻發現自己的痛苦無處可說,又對這樣的自己感到羞愧,因為「明明已經有那麼多婦女團體、那麼多人努力讓受害女性能夠安心說話,我卻覺得自己和他們格格不入」。她很開心聽到男加害/女受害以外的可能性,這讓她知道,自己原來並不孤單。

[5]依凡斯(2017年07月20日)。誣告恐慌-性支配的後遺症。基進女性之聲。取自:https://reurl.cc/dWy9g

[6]就像同志伴侶可能面對「出櫃威脅」這種獨特的親密暴力:「你跟我分手,我就告訴大家,你是同志!」出櫃威脅之所以有效,正仰賴了社會中的恐同氛圍。如果社會不再歧視同志,「告訴大家你是同志」就跟「告訴大家你是異性戀」一樣,毫無殺傷力可言。

[7]這裡的誣陷,不僅指性暴力控訴,也包含其他類型的誣陷事件。此外,誣陷不只與性別有關,可能同時交織種族等其他因素。參見:

Whitley, R. (2017). The Mental Health Impact of 'Blame a Black Man Syndrome'. Psychology Today. Retrieved from https://reurl.cc/33K1O

[8]Finley, G. E. (2003). Father-Child Relationships Following Divorce. In J. R. Miller, R. M. Lerner, L. B. Schianberg, & P. M. Anderson (Eds.), Encyclopedia of Human Ecology. Santa Barbara, CA: ABC-CLIO.

[9]Hedges, L. (2007). Facing the Challenge of Liability in Psychotherapy: Practicing Defensively. Northvale, NJ: Jason Aronson.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