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會說話──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核心價值與其貢獻

友善列印版本

2018年11月24日,台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九合一大選)落幕,而本次大選中由於選舉制度設計為「公投綁大選」,因此有高達10項公投議案,其中又以同志婚姻議題最為熱烈,無論支持或反對方皆提出了議案,並大力動員投票。然而公投結果最終是由反同婚陣營大獲全勝,不僅推出的10、11、12號議案皆通過門檻,平權方所推出的14、15號議案,也以闖關失敗告終;這不僅是保守團體嘗試以多數決暴力否定他者的基本人權,就連推行多年、已稍具成效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也無端淪為鬥爭下的祭品。

但在激情動員過後,試問那些在第15案(註[1])中占極大多數,投下反對票的同胞們,我們到底是否清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核心價值與它的推廣成效呢?

2004年立法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是1990年代後一系列性別平等法案的產物(註[2]),其法源依據來自1996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規定,中小學必須有「兩性平等教育」。往後2000年的葉永鋕事件也使專家、立法者注意到關於性/別特質、性傾向尊重的課題,從而更進一步擬定「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性別平等教育法前身),所以此一法律之出發點不只是為了尊重各種不同性傾向、性特質的受教者,核心價值也是要消弭性/別歧視,重視人格尊嚴,以促進真正的性/別地位平等,阻止任何性/別暴力與遺憾的發生。因此,保守者為求獵巫同志,難道要一併否定整部具有人權教育精神及實質貢獻的法律,讓下一代重蹈覆轍嗎?

另一方面,保守團體長期以來恐嚇家長,將依據性平教育法所訂立之教科書內容污名為提倡「多元情慾」、「鼓勵孩子從事性行為」,聲稱此一做法為導致未婚青少女生育的兇手。然而實證早已明確發現:自教育部於2004年頒布「性別平等教育法」後,依據內政部統計處數據(雖未有確切關於懷孕率的官方統計資訊可證明未成年青少女懷孕率是否趨緩),我國十五至十九歲未成年青少女生育率不但由過往每年皆為超過10‰以上之比率,下降到2006年的7‰,接著逐年降低至每年4‰左右,顯見性平教育進入校園後的成效。

而保守團體的一系列反動舉措,也完全忽略了,一旦棄守國民性平教育,將可能使中下階級家庭子女落入更加弱勢的處境。由於缺乏普遍性教育及避孕知識、資源,國內貧窮地區,青少女懷孕率/生育率皆有偏高之情形──依據內政部統計處於去年(2017年)調查資料,我們發現在花東地區,青少女(十五至十九歲)生育率是台灣平均的二倍以上(花蓮縣10 ‰,台東縣9‰,全台灣4 ‰),而例如南投、雲林、屏東縣等非主要都會地區,青少女生育率也高於平均值(各為、7‰、6‰、6‰)。

綜上所述,在這場公投獵巫行動中,除了是對同志朋友的歧視外,還有一整套保守、傳統社會價值體系的連帶反撲,它的核心為自我中心立場導向,只尋求自保而不肯認他者尊嚴,進而也不在乎他者所受到的權益剝奪。有時還可以注意到:一邊說著「性教育還給家長教」,同時又在社區散播耳語詆毀鄰里間年輕小媽媽的或許正好就是同一群人。

民主價值不僅強調「人民主權」,也要擁有「社群共善」,因此民主國家的國民教育必須是彰顯共善精神的,它是對抗歧視與保守,且避免下一個世代受到傷害的最後一道防線;無論受盡多少不實謠言的抹黑,我們台灣人一定要堅守住「性別平等教育法」,持續推動性/別多元、平等教育。正身處於教育現場的青少年受教者,他們的人權同樣不應該成為仇恨的代罪羔羊。

 


[1] 2018年公投第15案「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2] 1997 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1999 年刑法增訂「妨害性自主」罪章;2002 年「兩性平等工作法」;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2005年「性騷擾防治法」

作者